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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1-05-2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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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周继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需要

  1994年7月,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于同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立法原则上进行了调整,遵循以权利为本、机会均等、全面融入社会、反对歧视、特别扶助等原则,对残疾人权利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政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实施办法》的很多内容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进行调整。此外,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些授权性规定,如明确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康复服务等具体优惠措施,也需要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加以落实。

  (二)是总结、固化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成绩和经验的需要

  《实施办法》施行16年来,促进了本市保障残疾人权益相关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改善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法律维权和社会参与等状况,推动了本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

  本市“十一五”时期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施行。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50多项配套政策。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显著提升,体现在:就业方面,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完善了按比例就业制度;社会保障方面,形成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基本制度框架,实现了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障的全覆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健全了四级残疾人组织体系,创建了一大批具有首都特色的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站和扶贫助残基地等基层服务载体,推动了机构、社区和居家助残服务;城市无障碍环境方面,以举办奥运会、残奥会为契机,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的有效措施,营造了扶残助残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巩固本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成果,优化整合本市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制度、措施,增强其法律效力,迫切需要修订《实施办法》,以法规的形式,体现市委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理念、新政策、新要求,将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予以固化,进一步推动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是针对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措施的需要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基本情况以及保障需求都有了显著变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解决。本市残疾人口由原来的41.3万人增加到99.9万人,残疾人群年龄结构趋向老龄化,残疾人保障需求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当前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残疾人基本康复保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康复和社区康复的服务能力亟待加强。三是残疾人教育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学前教育和中、高等教育相对薄弱,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四是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针对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五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健全。六是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规范化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同时,《实施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关于残疾人生活救助、减轻农村残疾人社会负担等方面的规定,与本市现实情况已不相符合。以上这些问题亟需从制度的层面上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在《残疾人保障法》全面修订和首都经济社会已跨入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背景下,为适应新时期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实施办法》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为做好《实施办法》修订起草工作,2010年4月,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残联和市残工委其他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了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在深入调研,委托专家研究,反复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残联组织、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单位、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在市政府立法审查期间,市政府法制办就《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书面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政府的意见;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进行了多次实地调研;召开了重点部门的意见协调会;组织召开了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专家审核。各方面的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合理配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责任。二是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三是建议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和范围应当符合受保障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公平原则。四是建议加大对残疾人,特别是重度和经济困难残疾人的保障力度。在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办法(修订草案)》经2011年4月7日第8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体现《残疾人保障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在对残疾人权益保障责任承担方面,合理配置政府、社会及个人的责任。在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遵循残疾人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重点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同时向重度残疾人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倾斜。力求抓住主要矛盾,解决实际问题,增强针对性和适用性。

  《办法(修订草案)》共9章62条,篇章体例与《残疾人保障法》一致,主要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责任

  一是政府的主体保障责任。《办法(修订草案)》在总则中规定了市和区县政府对残疾人事业负有领导、规划、经费保障的职责;市和区县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统筹职责;政府各部门负有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和落实规划的职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是社会的补充保障责任。《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本市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等服务机构和项目,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明确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对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履行联系、指导和管理职责,以促进其健康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残疾人事业,开展慈善捐赠和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学习、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二)进一步健全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制度、措施

  1、在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规定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应当有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工作者;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2、在康复权益保障方面,一是针对康复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二是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儿童的早期监测、发现、转诊和干预纳入市和区、县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三级保健网,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同时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诊断、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三是注重解决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保障问题,规定政府应当确定面向残疾人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残疾人接受医疗康复服务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配置和更换必要的辅助器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救助或者补贴;针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困难,规定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门诊基本药物免费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门诊基本药物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保障,个人负担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3、在教育权益保障方面,一是根据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规定将残疾人教育作为首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强规划和督导评估,加快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二是针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难的问题,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市和区、县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特殊教育机构设立残疾儿童学前班;残疾人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障机构内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三是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和对各类重度、多重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等教育方式作了规定。四是为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能力,规定了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开展职业教育。五是规定了教育扶助措施,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给予资助,为残疾人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六是为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明确了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对培养、培训特殊教育教师的渠道和方式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建立从事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表彰奖励制度;对承担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给予岗位补助;对从事特殊教育累计十五年以上,并从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特教教师以及从事聋人手语、盲文翻译的专业工作人员,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的计算基数。

  4、在劳动就业权益保障方面,一是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群体范围,制定残疾人就业规划,采取优惠扶持和特殊保护,促进残疾人就业。二是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组织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三是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在社区组织建设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服务设施和庇护性劳动场所,安置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四是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5、在文化权益保障方面,《办法(修订草案)》从满足残疾人特殊文化需求出发,规定政府应当提供适应残疾人特殊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进行文化、艺术、科技等方面的创作、发明,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政府投资兴建或者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6、在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一是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对残疾人给予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二是为保障残疾人出行,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规定本市建立对残疾人参加公共活动和接受公共服务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三是通过完善整合社会保障政策措施,重点关注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结合近年来本市出台实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将《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具体化;同时规定在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等方面给予残疾人优待,保障残疾人更好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四是为满足残疾人的特殊服务需求,要求发展残疾人托养和居家服务,对残疾人机构托养、社区照料和居家服务的途径和方式作了规定。

  7、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由于本市已于2004年出台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办法(修订草案)》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在必要的服务区域,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手语服务。二是规定逐步增加无障碍公交车、出租车的数量,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方便通行的区域按照停车位总数2%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此外,《办法(修订草案)》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办法(修订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