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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1-07-22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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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欣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始终把促进就业摆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围绕首都经济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稳定就业扩大就业为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优化就业结构,城乡就业规模不断扩大。1998年以来,全市共帮助30万名下岗职工、187万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53万名农村劳动力实现了转移就业。全市从业人员总量由622万人增加到998万人,增加了37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在2.3%的控制目标内,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自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明确就业援助主要对象以来,国家和本市陆续出台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文件,不断扩大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截至目前,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累计约124万人次,其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约95.6万人次(2003年-2010年);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约28.4万人次(2007年-2010年)。通过日常援助和重点援助,共帮助约66.3万人次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2010年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约32万人次,实现就业约16万人次,就业援助工作任重道远。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将本市现行有效的就业援助政策法制化,保障本市就业援助政策可持续实施,维护就业局势的整体稳定。

  (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需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就业是和谐之基,实现就业比较充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北京作为首都,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不仅是确保首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首都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二)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本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需要

  200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专门设立“就业援助”一章,规定就业援助的对象和主要措施,并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作为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时期,要继续坚持积极的就业政策导向,不断完善就业公共服务,努力让所有劳动者体面而有尊严地生活;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贯彻落实上述法律和政策文件精神,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明确就业援助的责任、途径和措施,更好地推动就业援助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需要

  本市就业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本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就业结构性矛盾逾显突出。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行业多数是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就业容量不大,不可能创造大量新的就业岗位,即使创造一些新的就业岗位,往往对就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而本市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中不少人由于年龄偏大、职业技能偏低,难以适应用人单位就业岗位的要求,造成供需脱节。二是就业困难地区就业压力大。由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新的支柱产业及就业增长点尚未形成等原因,造成个别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比较集中。截至2010年底,门头沟、石景山、房山、密云、丰台5个区县,登记失业率仍分别高于全市3.28、1.83、1.80、1.02、0.40个百分点。三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稳定性较差。2010年,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占失业人员就业总人数的78.1%,这些人员收入不固定,靠政府补贴接续社会保险,易反复失业。

  二、立法工作情况

  市人力社保局自2009年初启动了促进就业的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同年12月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立项论证,论证意见是:考虑到《就业促进法》内容比较全面和明确,本市不再制定全面的实施办法;地方立法重点解决本市困难群体就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明确和细化政府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促进本市就业工作;集中整合本市近年来在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等方面的成熟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现促进本市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和工作机制的法制化、规范化。

  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2010年3月,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组成了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梳理了本市就业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先后召开了5次专题论证会,深入听取人力社保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以及部分法律和就业领域专家、企业负责人、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难点问题赴江西、福建等地学习调研,形成了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审查期间,将草案送审稿全文及说明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书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教委、农委、国资委等19个政府部门和16个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基层座谈会,听取了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表、街道社保所代表和就业困难人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法律审核。在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市人大财经办、法制办自始至终参加了起草工作并给予了具体指导。草案已经2011年6月21日第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就业促进法》的授权,明确由市政府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的授权,草案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或者失业登记。此外,根据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情况,草案作了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相衔接的规定(第二条)。

  (二)细化政府就业援助职责

  《就业促进法》明确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是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草案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制定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具体措施;将就业援助纳入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就业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服务体系,扶持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第四条);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就业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二是在调整产业结构时,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进行就业需求预测,增加就业岗位(第七条)。三是对因城市区域功能定位或者区域经济发展等经济结构调整原因造成就业矛盾突出的地区,市政府在岗位开发、跨地区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第八条)。四是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本市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优先招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第九条)。五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裁员条件而未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第十四条)。

  (三)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享受的具体优惠措施

  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离不开税费减免、补贴等优惠政策,草案将本市现行有效的就业援助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一是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二是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和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根据不同人群就业前后参加社会保险的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社会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草案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前后所参加的社会保险之间的接续工作(第十条)。

  (四)明确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考虑到就业援助工作需要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一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就业援助政策,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等服务(第十一条)。二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为提供空岗信息的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就业困难人员(第十二条)。三是鼓励社会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服务,并有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有关补贴(第十三条)。

  此外,草案还对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骗取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