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农业局局长赵根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北京市农业机械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背景
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农业机械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出路。市委、市政府始终把“三农”工作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努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1997年市人大制定了《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有力地推动了本市农业机械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现代化水平。
经过多年发展,截至2009年底,本市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271.5万千瓦,各类农业机械40万台(件),农业机械原值23.7亿元;有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858个;农机行业从业人员近6.8万人。本市大田作物机播面积324万亩,占播种总面积的68.6%;机械收获面积达到157万亩,占播种总面积的33.2%,其中小麦机收水平达到99.9%。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1.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
随着首都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结构不断调整,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农业机械化在大田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生态保护和农机安全等方面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拥有农业机械的主体,由过去单一的集体所有,向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社、农机大户个体等主体多元化趋势发展;农业机械作业领域由传统的种植、养殖环节,向农产品加工、配送、销售环节延伸;农机应用领域更为广泛,为设施农业、健康养殖业、观赏鱼业、林果、花卉、节水灌排、农产品加工等具有首都特色的都市型农业提供农机服务;高端、高效、安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支撑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虽然在全国处于领先,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农机推广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农机化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健全,政府扶持、服务与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等。随着本市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一些新兴特色产业也亟需用先进适用的农机新产品、新技术提供支撑与保障。用法律的手段强化本市农机化发展,势在必行。
二、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条例,是贯彻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2004年,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加大了扶持和服务农机的力度,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发展,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以及扶持措施等作了规范。200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安全监督等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加强了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近几年,国务院也制定一系列有关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文件,出台很多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优惠措施。
由于本市原《管理条例》出台在前,在生产者、销售者质量安全责任、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分工以及违法处罚等方面与国家规定不一致。同时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制度和扶持、优惠措施。因此,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亟需开展本次立法。
(二)制定本条例,是建设世界城市和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需要。
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世界城市的宏伟目标。都市型现代农业是世界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世界城市,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对本市的农业机械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已经实现了全过程机械化。本市农业机械化虽然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农业机械化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少农作物损失,提升农产品品质,直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机械还可以把农民从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中解放出来,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据测算,一台联合收割机能替代200人的工作量,以一个农民外出打工日收入50元计算,一台联合收割机一个收获季节(15天)可实现农民增收15万元。通过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对于加快农民非农就业的进程、增加农民综合性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制定本条例,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随着本市农业机械数量的增多,农机的质量管理更加重要,农机事故已然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直接危及了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通过制定《条例》,依法加强对本市农机市场的管理和农机产品质量的有效监督,加强农机的安全监督管理,这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为重要。
综上所述,由过去对农业机械物的监督管理,转变为农业机械化的管理,制定一个涵盖农机化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走出一条具有首都特色,体现世界城市水平的农机化道路,是非常必要的。
三、立法的工作情况
2009年6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了关于修订《管理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同意立项,建议废旧立新,制定《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市人大农村办和法制办有关领导同志积极参与、全程指导本次立法,给予大力帮助。
立项通过后,市农业局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开展一系列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收集了有关农机化的国内外资料和国内相关省市的农业机械化地方性法规,到有关区县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就法规条款进行了反复研究,形成初稿,于2010年4月17日正式报送市政府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书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农委、国土局、科委、交通委、公安局、编办等36个部门和18个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了部分区、县主管部门、农机合作组织代表和农机手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当面听取意见;还邀请农业部技术开发推广总站、试验鉴定总站领导以及部分农机院校和科研单位同志座谈,听取意见;并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听取了法律专家和农机专家的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普遍认为开展本次立法工作十分必要,是促进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草案规定的措施比较具体、有针对性,符合本市农业发展需要;并对加大政府扶持服务力度、整合本市科研资源、解决农机用地难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当前的草案,已经2010年6月8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立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科研开发与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计45条。
(一)关于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开展本次立法的基本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加强监管,强化服务,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在立法时,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立足于扶持和促进,即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农机化的发展;二是通过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鉴定、推广、培训和安全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和规范,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三是从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实际出发,将扶持、促进、管理、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本市的农机化水平,推动都市型现代农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因此,《条例(草案)》的名称拟定为“北京市农业机械化条例”。
(二)细化了农机科研和推广的具体措施。
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是农业机械化的重要内容。在创新科研推广机制、提高推广能力方面,《条例(草案)》提出了具体措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机构和院校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攻关,支持开发节能减排、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科研开发项目计划;鼓励使用者和技术人员开展先进适用性的技术革新活动;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此外,还规范了农业机械的安全评价和推广鉴定活动。
(三)完善了质量保障责任。
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是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为了确保质量,《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标准;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确保作业质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四)创新了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机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是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要求和方向。着力创新服务模式,《条例(草案)》规定:1、政府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2、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机械、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联合,依法设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作社;3、鼓励农民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提高利用效率;4、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平台,为购买、使用、租赁、流转、维修和跨区作业提供信息服务;5、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院校、各类培训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为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6、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五)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
现阶段农业机械化发展依然离不开政策的支持。《条例(草案)》规定:1、政府安排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科研推广、从业人员培训、购机补贴、贷款贴息、燃油补贴、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2、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制造、维修经营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制定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4、对季节性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所用燃油,政府协调有关单位优先予以保障;5、对购置先进适用农机的,提供金融信贷支持;6、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提供农机保险服务;7、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基础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8、加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兴办维修服务站点。
(六)完善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各项农业生产必须有强有力的安全措施作保障。《条例(草案)》完善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部门间的定期通报和工作协调制度;明确授权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和事故处理,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结合安全监管实际需要,规范了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使用行为。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