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环保局局长史捍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本市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污染治理措施,在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口快速增长和污水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由于水资源短缺、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流域水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河流超标现象依然严重,城市中、下游地区大部分为不达标水体。据监测,2008年全市有水河流中,水质不达标的河道占44.1%,水质状况依然不容乐观。水环境质量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三个北京”、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采取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当前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是制约本市水环境进一步改善的主要因素,需要统筹节约水资源、污水资源化、水污染防治措施,由单一的防治水污染向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利用有机结合转变;由分段分块治理向按流域综合治理转变;由污水治理无害化向资源化转变;由重视城镇污染防治向城乡统筹转变,以推进水环境进一步改善。因此,迫切需要将这些制度以及之前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制定一部更加适合本市水污染防治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为采取更严格的措施防治水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为适应上位法规定的变化,也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替代2002年9月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2009年年初,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将水污染防治立法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全程指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遵循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基本思路,结合立法调研和市人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共同起草了《条例(草案)》。经多次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和社会的意见,并针对主要问题进行专家论证,反复协调、修改,各方面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在《条例(草案)》起草期间,杜德印主任、刘晓晨副主任率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及专家就《条例》立法进行调研,并对立法工作进行指导。
《条例(草案)》的核心在于推进首都污水综合治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由无害化向资源化转化。基本思路是: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宜居城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出发,以污水处理资源化、城乡统筹和按流域治理为原则,以实现高标准治污、提高水质、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为目标,通过制定新的条例,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提供法制保障。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八十四条,分为总则、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立流域治理思路,提高整体治理效果。
一是按流域编制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实现治理思路的全流域统一。二是按照流域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并按流域进行考核。三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确立上下游区县的补偿机制。考虑到这一制度在操作上还要做前期准备,具体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条例(草案)》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四是建立流域限批制度。明确了对未完成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县行政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
(二)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并在国家规定的区域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增加了流域总量控制。市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相关部门、区县及流域,并逐年削减。相关部门和区县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提出削减计划,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考核。二是细化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县行政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工业园区未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工业园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由无害化向资源化转变,保障生态环境用水。
针对我市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用水保障严重不足的现状,急需推进污水资源化进程。因此,《条例(草案)》专章规定了生态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的内容,鼓励使用再生水。一是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重点河段和重点湖泊最低生态环境用水水量,并在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规划中提出具体生态用水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实行用水总量控制,逐步实现用水量和水资源量的平衡。三是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的政策,采取措施,发展工业再生水用户,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
(四)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一是市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确定种植业和养殖业规模,优化调整种植业品种和布局,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二是明确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来源。乡、镇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设施正常运行时,不足部分由区、县政府统筹安排。水源保护区、主要河道两侧等重点区域的村庄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转资金由各级政府优先予以保障。
(五)明确各级政府和排污单位的责任。
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监管负总责,排污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超过标准和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单位,处以罚款并要求其限期治理;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条例(草案)》已经2009年12月1日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