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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09-08-2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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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任 刘小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做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道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客货流体系的基础,贯穿于社会生产、流通、消费的每个环节。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和内陆特大型城市,道路运输对实现城市功能定位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尤为显著。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分为道路客运、道路货运、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场站及相关服务经营。其中道路客运包括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客运车辆总计8600余部,客运线路通达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0多个地、市、县,已基本形成以北京为中心,以高等级公路客运为主干线的辐射全国的省际间班线客运网络;道路货运企业51553户,车辆11.78万部,场站12个,承载着70%流入量和30%流出量;机动车维修企业5841户,2007年维修机动车990余万辆次,在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40余万辆且以年增10%的速度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机动车维修能力相应提高,基本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车辆维修需求。

  1997年本市制定了《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对保障本市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条例》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有必要明确新时期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目前道路货运市场主体“小、散”特点突出,道路货运专业化车辆少,道路货运的社会化程度低,不能适应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道路运输业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方向,加强宏观层面战略布局,有效整合道路运输市场资源,做大做强道路运输企业,已经成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二是有必要加强政府对道路运输业的指导与服务。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进一步深入,政府的管理理念已经发生改变:一方面进一步公开政务信息,归集并公布企业服务信息和市场供求信息,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另一方面进一步修正行政管理职能,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这些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需要立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有必要完善安全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监管能力。本市道路运输行业还存在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虽然做了一些统一的规定,但是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有其自身特点,首都的特殊地位也对本市道路运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都需要地方性法规做出进一步规定。四是有必要完善道路运输服务规范,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的客运、货运及机动车维修等服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道路运输行为的规范还不够具体和完善,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近来年,本市在道路运输管理实践上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奥运会期间采取的一些临时性保障措施,如物资需求信息的归集与发布、对运输车辆的环保要求、应急运输保障等等,也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本市《条例》的部分规定与国务院《条例》不一致,如道路运输场站的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旅游客运的管理等等,有必要做相应的调整。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此次立法,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市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总队、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市道路运输协会、市汽车修理协会共同组成的立法工作机构,在全面总结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深入调研道路运输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家和外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有益经验,起草完成了草案初稿。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18个区县政府的意见,并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集社会意见,专门听取了长途客运、运输场站、物流、机动车维修等企业的意见。充分吸收和采纳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08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道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规范的是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本市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场站经营、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与国务院《条例》相比,适用范围中增加了道路运输服务。这主要是考虑到本市道路运输正由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仓储理货、货运代理等运输服务在整个道路运输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统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服务的发展,将道路运输服务纳入到《条例(草案)》规范的范畴。

  另外,考虑到对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的管理国家有单独的办法,《条例(草案)》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这与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明确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方向,建立现代化大都市道路运输体系。

  本市道路运输产业目前正处于由传统道路运输体系向现代客货流运输体系转型的关键时期。为加强宏观层面战略布局,有效整合道路运输资源,引导并依法保障道路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参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北京交通发展纲要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运输产业政策,《条例(草案)》明确了道路运输是本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确定了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发展原则,确立了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它客运方式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以及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的发展方向。规定优先发展封闭、厢式、罐式货车运输等专业化货运,鼓励货运、仓储、货运代理等行业向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机动车维修服务站点的网络化建设,鼓励发展综合性和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通过制定和实施交通发展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计划,保障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完善道路运输服务规范,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

  1.在客运方面。一是针对本市道路旅客运输换乘不尽便利、线路设置不尽合理等问题,规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客运线路的起止站、中途停靠站的设置、调整原则和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义务。二是为保持良好的乘车环境,规定经营者对车辆卫生、技术性能的保持义务。三是为保持客运线路和运力的相对稳定,保障乘客可以享有不间断的服务,规定了班线客运的最少经营期限、停歇业审批和社会公示制度。四是规定了享受公交补贴政策的郊区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范。

  2.在货运方面。为解决城市中心区货运难的问题,在统筹城市保障性物资运输和交通秩序管理、环境保护需要的基础上,一是规定了城市中心区货运实行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配送方式。二是规定市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以在城市中心区通行的运营车辆标准,确定可以全天通行的车辆。

  3.在机动车维修方面。针对机动车维修技术性强、维修信息不对称,车主利益易受侵犯的问题,细化了国家规定的配件采购、检验和使用制度以及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以保证维修质量,保护车主利益;规定维修经营者应当将维修项目及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本市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在维修场所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以保障车主知情权。

  4.在场站经营方面。为保证春运、黄金周等客运高峰时乘客可以走得了、走得好,一是规定了运输高峰期的运力保障措施,要求客运场站经营者制定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二是要求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运营班线的要求。

  (四)强化安全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行。

  首都的道路运输安全是道路运输管理的重点,《条例(草案)》针对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存在的安全保障制度不健全的特点,从安全监控、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方面对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进行了规范。一是建立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制度。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运输管理部门。二是对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全程监控。为便于监控重点车辆的运行情况,要求客运车辆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实时连通。三是建立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要求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四是建立了危险货物运输查验登记制度。规定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对运输车辆和驾驶、押运人员的资质进行查验并登记。五是建立了客运场站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出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和行包安全检查制度等5项基本工作制度,以及客运场站候车大厅乘客人数控制和紧急疏散的安全保障措施。六是建立了应急处置机制。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依法编制应急预案,明确了预案主要内容以及相应的演练要求;明确了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输保障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应急处置组织的要求。

  (五)加强政府的服务与监管,实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条例(草案)》转变过去“重管理、轻服务”的理念,强调政府的服务与指导,实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一是建立管理和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信息化服务。规定运输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通过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二是建立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发挥市场引导作用。要求运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调查生产、生活等重要物资的货运需求信息并发布,引导运输供给与需求平衡发展。三是建立投诉渠道,保障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运输服务对象认为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投诉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双方产生纠纷的,可以申请道路运输部门调解处理。四是明确了管理部门的执法责任,规范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

  (六)巩固奥运成果,体现地方和时代特色。

  《条例(草案)》总结了本市成功举办奥运会的经验,吸收了保障奥运运行的相关制度的创新成果。一是明确了对运输车辆的环保要求。使用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可以全天在城市中心区通行的车辆应当符合专业化要求和绿色环保标准。二是规定了应急运输保障措施。当维持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物资的运输受到影响时,市运输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运输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调度指挥。三是规定了客运场站的安检制度。客运场站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测仪器,对进入场站的旅客的行李包进行安全检查。

  此外,国务院《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草案)》依据国务院《条例》对本市现行的许可制度做了相应的调整。《条例(草案)》还对国务院《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