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董瑞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绿化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作为社会公益事业,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纽带;作为古都风貌的构成元素,是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载体。在首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绿化对于维护首都生态安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首都绿化工作,坚持一手抓发展,扩大绿化资源;一手抓保护,巩固绿化成果。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几十年,本市绿化事业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成就。到2007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达到3.9万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6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3%,“五河十路”两侧形成了2.5万公顷绿化带,市区建成1.26万公顷绿化隔离带,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了全市总面积的8.18%。目前,全市城乡总体的林木绿化率达到51.6%,山区、平原、城市绿化隔离地区三道绿色生态屏障基本形成,首都北京呈现出城市青山环抱、市区森林环绕、郊区绿海田园的优美景观,城乡一体化的绿化系统初步形成。
199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对推动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总结《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施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城乡一体的绿化条例非常必要。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绿色北京”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以绿化为主体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是落实建设“绿色北京”不可或缺的必然要求。为此,需要通过制定与绿化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为建设“绿色北京”提供法制保障。
(二)制定《条例(草案)》是实现城乡统筹,促进绿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2006年3月,市政府对首都绿化资源进行了整合,提出了加强对全市园林和林业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统筹城乡绿化发展、形成一体化城乡绿化系统的要求和目标。新修编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建设范围扩大到整个行政区域,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统一。国家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也对城乡统筹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需要通过制定绿化条例,统一规范城乡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三)制定《条例(草案)》是巩固“绿色奥运”成果,保障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筹办奥运的七年,是首都绿化建设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不仅建设了一大批绿化精品工程,也创造和积累了大量经验,摸索与创新出许多成功的办法和措施。将这些已被实践证明的切实有效的作法和措施纳入地方性法规,对保护和巩固“绿色奥运”成果、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绿化格局的逐步形成,现有的绿化管理模式需要调整,管理重心需要下移,管理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督手段需要进一步强化,执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亟需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
二、指导思想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 发展战略,坚持城乡统筹,坚持生态优先,密切联系实际,总结奥运成果,突出地方特色,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06年6月,市园林绿化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法制办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深入到区县、街道、乡镇、农村,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中央机关、驻京部队的意见,借鉴了兄弟省市绿化立法经验,形成了草案的报审稿。报审稿征求了有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并上网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对上述意见的反复讨论、研究、吸收,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08年9月28日的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七十二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义务植树、绿地保护、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等活动”。条例将适用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大到本市全部行政区域,符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市委对新时期首都绿化功能和管理职责的新定位,符合首都绿化工作城乡一体化的具体要求。
(二)关于政府职责
《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加大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绿化建设和管护中的责任,规定了树木移植、树木砍伐、临时占用绿地和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主体、条件、程序等内容,并根据权力下放、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思路,将大部分行政许可权限下放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增加了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职责。为了加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充实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措施,规定现场检查可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同时,《条例(草案)》还确定了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绿化建设、管理、保护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报告所辖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三)关于绿化建设管理
为了提高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科学发挥绿化的生态、景观效益,《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施工前,书面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的指导与服务。
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指标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市总体绿化目标,《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该指标保持了现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同时根据绿化工作新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个别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做了微调。《条例(草案)》根据实际情况,在第十七条规定,部分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难以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同时规定住宅类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必须达标。《条例(草案)》根据农村绿化的实际需要,规定了农村绿化的建设原则、建设主体等内容。
《条例(草案)》吸收了“绿色奥运”建设的成功经验,规定了对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明确了建立监测预报网络,编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
(四)关于义务植树和全民参与
为适应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规范义务植树活动,结合近年来本市义务植树实际情况,《条例(草案)》专设了义务植树一章,对义务植树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尽责形式、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确定了“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鼓励、引导、规范全社会参与绿化,在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了相关内容。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针对绿化成果“破坏容易恢复难”的情况,加大了对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补种树木等恢复绿化成果的行政管理措施。明确规定罚款数额依据树木价值和缴纳绿化补偿费标准计算。同时规定了代履行制度。
《条例(草案)》已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