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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推进城乡居民自治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日期:2012-07-2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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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协助常委会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自治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务司法办公室从2月份开始,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本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小组采取等距离抽样的方法,按1∶140的比例,从全市2755个居委会中随机抽取了20个不同类型居委会实地调研访谈,与居委会成员近百人进行了深入交谈,考察了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和居民活动场所;结合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调研,听取了部分村委会成员对村民自治的意见和建议;还听取了市和部分区县政府主管部门、乡镇和街道负责人关于贯彻落实《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专题汇报。之后,内务司法办公室汇总整理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市政府。市政府主管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予以回应。6月19日,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会议,对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稿进行了认真讨论。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自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报告以来,市政府认真汲取常委会审议意见,依照《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和2010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不断改进城乡居民自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是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自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指导第八届村委会和居委会顺利完成换届选举,提高了居民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比例,依法保障了基层群众的民主选举权利。

  二是全市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以基层自治组织为主体,社区服务站为公共服务平台,各类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居(村)委会及下属委员会、居(村)民小组、楼、门、层、院等基层自治组织体系比较健全,自治活动有序开展。社区工作者的使用管理更加规范。

  三是城乡社区公益事业投入持续加大,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等条件得到很大改善,政府支持下的基层公益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以政府公共服务为依托、群众自我服务为补充、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共建共享的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内容更加丰富。

  四是群众民主参与意识明显增强,满意度有所提高。各社区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听证会等形式,开展为老助残、环境维护、纠纷协调、社区文化建设和社区共建等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吸引了更多的城乡居民参与自治,居委会、村委会通过入户走访、居民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接待日、开通社区网站微博等形式广泛收集民意,反映民情,拓宽了民意表达渠道,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提高了群众对自治工作的满意度。

  当前城乡居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全市贯彻《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基层社会管理和自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复杂情况,基层自治组织在服务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愈加突出。特别是居委会辖区调整扩大后,人口增多,协助政府行政管理的任务繁重,各部门推进自治的具体工作方式还处在探索之中。一些部门对于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基层群众依法自治的要求和法律规定上还存在某些认识不清、工作方式不适应的情况,在具体工作中,对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的自觉性还不高,对自治工作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尚不一致。对于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关系、居民自治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居委会与其他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认识还不完全统一。表现在工作中,一是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与定位尚未完全理顺。按照法律精神和中央文件规定,社区服务站是居委会的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2011年市委、市政府26号文件对此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居委会和服务站的关系还没有按文件的规定调整过来;一些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不顺,对于物业问题监督难,居民反映比较突出。二是部分居委会和社区工作人员流动性过大,人员缺乏,一些通过社会招考的大学生,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能力还不强。一些热心社区公益、得到居民认可的本社区居民,由于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难以通过统一的社区工作者招考进入居委会,居委会工作行政化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部分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不尽合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自2005年起,市级财政每年为每个城乡社区拨付8万元至15万元的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居民开展社区公益事业,由居委会和村委会制定公益项目和预算,实际由街道和乡镇进行管理、审批或统筹。一些社区居委会,对于一年自身能支配使用的资金量有多少,用来做什么,心中无数,安排的公益项目较少,致使资金没有使用起来,发挥应有效用;一些街道或乡镇为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使用管理的资金较多,使居委会自主支配使用资金较少,公益金结余过多。有的街道公益金几年结余60多万元,有的区县结余近亿元。在公益金使用方面,存在“一事一办多,长效项目少;表彰慰问多,购买服务少;购买物品多,培育组织少”的情况;居民和村民对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情况知晓度低,缺乏必要的群众监督。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渐进过程,上述情况有的是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的问题,有的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需要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是城乡居民开展自治的法律依据,把基层群众依法自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把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宪法和法律、做好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重要体现。为此,提出以下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要增强贯彻法律法规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基层群众民主权利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认识,增强贯彻《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明确政府指导、支持、帮助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以法律为评价标准和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形成群众自治和政府管理的良性衔接和互动。要进一步健全基层自治组织的运行方式,注意总结推广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引导群众通过制定和遵守居民自治公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完善居民和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议事形式,切实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认真研究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做好居务和村务公开工作。

  二要依法理顺基层自治组织与各类社区组织的关系

  要按照法律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理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的关系,使社区服务站等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法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指导和监督,探索建立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谐顺畅的关系,建立健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协调机制,及时调解物业服务纠纷。要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团体、驻区单位等发挥积极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和共建活动。

  三要加强基层自治组织队伍建设,完善基层自治组织体系

  要从实际出发,按照便于自治和方便服务群众的原则,依法将那些居住在本社区、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受居民认可的人吸引到基层自治组织中参与自治,方便直接服务群众,反映群众诉求。要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使社区工作者队伍会管理,能自治,懂协调,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提高基层社会服务水平和能力。要以加强居委会和村委会建设为抓手,积极发挥下属委员会和楼门组长等组织体系的作用,规范专业服务机构,完善基层自治组织体系。

  四要进一步提高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等政府资金使用效能,提升基层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要加强对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研究,针对社区的实际需求和群众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既要管好,又要管活,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要将资金使用情况采用居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形式向全体居民和村民公开,增强居民和村民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将其作为发展群众公益事业活动的引导,提升全市社区公益事业发展的水平。要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和群众自我服务的有效结合,通过政府投入,社会资助,居民自筹等多种途径保障居民自我服务的基础和平台。

  以上意见和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