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主任 张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要求,于今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这一制度,明确了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规程等,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决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本市制定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研究了近年来外省市和我市一些地方开展任职宣誓活动的情况,草拟了宪法宣誓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社保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赴外省人大学习调研,参加京津沪渝四直辖市专题座谈,还学习了其他部分省人大起草的法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调研情况,认真修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分别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市“一府两院”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按照“覆盖全市、重点本级、规范各级”的起草思路,办法草案全文共14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宣誓人员范围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办法草案规定了本市的宣誓人员范围:一是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市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草案第二条)。办法草案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列举了市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范围(草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并概括规定了区和乡镇宪法宣誓人员范围(草案第十一条)。
(二)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分工
本着“突出重点、兼顾各方、便于操作”的原则,办法草案区分不同情况,对宣誓活动的组织分工作了规定:一是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据此,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三是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法检两院部分领导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与常委会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见面范围、颁发任命书程序相衔接;四是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检两院其他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五是由市“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草案第六条);六是区和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基本参照市级机关的做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草案第十一条)。
(三)关于宣誓誓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誓人员虽然在级别、种类、工作任务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保证宣誓的严肃性(草案第七条)。
(四)关于宣誓仪式的基本规程、组织方式和宣誓时限
办法草案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宣誓仪式的场所布置、基本规程等作了规定,并规定宣誓人在诵读誓词后,报出自己姓名,增强宣誓人的责任意识,同时以示宣誓结束(草案第八条)。办法草案还对由大会主席团和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仪式的方式等问题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宣誓仪式应当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体现向宪法宣誓的庄重性、严肃性和公开性。二是考虑到届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比较集中,为便于组织,对届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形式及集体宣誓时的领誓人作了规定。三是为减少频繁宣誓,办法草案规定,已经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宣誓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担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可以不用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再次宣誓(草案第九条、第十条)。四是考虑到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广泛,情况各异,差别较大,许多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办法草案规定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草案第十二条)。五是考虑到检察长的宣誓须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分法检两院人员需要会后由法院、检察院自行组织,以及“一府两院”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程序有所不同等情况,同时又要保证宪法宣誓的及时性,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办法草案规定,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草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四条)。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