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秘书长 牛有成
各位主席团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本次会议的议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大会秘书处草拟了《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选举办法(草案)》),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选举事项。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有65人,现出缺8人,根据市委安排,本次会议补选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委员4人。另外,本次会议需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补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对上述选举事项作了规定。
二、关于等额选举和候选人人数。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都可以采取等额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对本次会议选举事项实行等额选举作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本次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候选人为1人,秘书长的候选人为1人,委员的候选人为4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候选人为1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为1人。
三、关于候选人的提名。《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据此,《选举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候选人,必须从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四、关于候选人的确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选举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前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某项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该项候选人的全部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前款规定的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
《选举办法(草案)》还依法对监票、投票、选举是否有效、选票的有效和无效、计票、候选人的当选、选举结果的确认和公布等,都作出了规定,这里就不一一说明了。
我就作以上说明。《选举办法(草案)》已经印发主席团,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