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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表决稿)》的说明

日期:2016-05-06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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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德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11月26日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大家认为,制定全市统一的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利于保证宪法宣誓的严肃性和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草案内容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会同人事室,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于11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

  办法草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了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常委会会议上宪法宣誓人员的范围,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的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的人员范围一致,建议对这项内容不作修改。经过一段实践后,如需进行调整,再与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一并研究。

  二、关于避免国家工作人员因岗位变动重复宣誓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部分单位人员岗位调整比较频繁,为避免同一人较短时间内多次宣誓,建议已经进行过宪法宣誓的人员,在一定时限内岗位变动的,不再宣誓。法制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在系统内的岗位变动,也属于决定规定的“就职时”的情形,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同时,常委会人事室对近年来的人事任免情况进行了统计:在上一届的五年中,岗位变动次数达到三次的仅有1人;今年以来,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法院、检察院人员为182人,其中,在一年当中发生岗位变动情况的只有1人次。岗位变动频率和人数并不高。因此,建议不增加相关规定。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按照以上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