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主任 张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北京市撤销密云县、延庆县,设立密云区、延庆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密云县、延庆县撤县设区后拟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相关问题需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此,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密云区、延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密云区、延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及届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答复精神,撤县设区后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问题,可以连续计算,也可以从第一届开始重新计算。依据北京市历次撤县设区均从第一届开始计算的惯例做法,决定(草案)规定,密云县、延庆县撤县设区,应当分别召开密云区、延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并且分别由密云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延庆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二、关于密云区、延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答复精神,撤县设区时,在行政区划范围未变的情况下,原县人大代表可以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转为区人大代表,不必重新选举。因此,决定(草案)规定,密云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延庆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转为密云区、延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关于密云区、延庆区国家机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答复精神,撤县设区时,在行政区划范围未变的情况下,政权机构可就名称作相应改变。因此,决定(草案)规定,密云县、延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转为密云区、延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四、关于密云区、延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答复精神,撤县设区时,在行政区划范围未变的情况下,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可以相应转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因此,决定(草案)规定,密云区、延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转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其中出缺人员应当依法选举产生。
五、关于密云区、延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
本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16年底任期届满,为使全市各区人大换届时间统一,依据惯例做法,决定(草案)规定,密云区、延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与本市其他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六、关于密云县、延庆县选举的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有关精神,依据惯例做法,决定(草案)规定,由密云县、延庆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密云县、延庆县代表团转为密云区、延庆区代表团。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