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世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7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与会代表普遍认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和城市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制定《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非常必要,条例草案框架基本合理,内容比较全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与会代表对如何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也提出了意见建议。
会后,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围绕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听取了急救立法专家顾问组、市人大代表、市政府相关部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等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在市人大机关门户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2015年9月10日,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和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宗旨
常委会审议意见认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目前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存在服务满足率不充分、服务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人民群众的急救服务需求,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好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因此,有必要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急救需求、保障居民生命健康权益的立法宗旨,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完善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满足公众医疗急救需求,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关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
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并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基本公共服务概念和范围的相关规定,同时征求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意见,委员会认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中的“公共卫生服务”修改为“基本公共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同时根据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现状和特点,明确指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政府批准的社会组织举办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以及“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由政府负责”。(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条)
三、关于政府责任
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基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性质,政府应当在急救事业发展中承担组织领导、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职责,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对政府职责进一步予以强化,以切实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委员会建议将“政府责任”单设一章,对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分层、分类表述,并对有关主体增加相应职责,更加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一)明确市人民政府对院前医疗急救资源规划布局的责任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的科学合理布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资源规划布局的职责,具体表述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实施急救设置规划和对急救服务进行监管的责任
为了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在各区县的顺利落实,发挥各区县对院前医疗急救依法监管的作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区县人民政府的责任,将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并依法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各区县人民政府。(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的责任
在社会急救能力建设中,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负有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加强社会公众急救培训、提高社会急救能力等职责。因此,建议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中新增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的内容,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三款)
(四)明确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管的责任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有规划落实、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等职责,条例草案中关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的表述较为分散,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整合,使其职责更加清晰明确。同时,为了解决120和999两个急救中心在规划、组织、统筹、指挥等方面不够协调一致的情况,建议进一步强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统一监管及统筹全市急救资源的职责,明确其“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服务状况进行动态监控;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组织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供必要保障和便利条件;与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建立联动机制”的具体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四、关于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和权益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急救医疗服务行业职业风险较高、收入偏低,专业人员缺口较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急救人员队伍建设及其权益保障。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关于急救人才保障的相关内容。
一是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并提高其待遇水平,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
二是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岗位轮转机制,激发医疗急救人员活力,具体表述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急救服务量、患者服务评价等标准建立对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并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岗位轮转机制,激发医疗急救人员活力。”(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九项)
三是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的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具体表述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五、关于院前与院内的衔接
在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时,有不少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提出,目前本市存在急诊资源布局不够完善、各大综合医院急诊室病人就诊分流转出通道不畅、大量急诊资源被非急诊患者占用等问题,使院前与院内衔接不畅,真正的急危重病人难以及时入院诊治。因此,加强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布局和管理、提高其急救能力及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委员会建议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中增加“完善本市急诊资源布局,加强急救学科建设”的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五项),并对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提高衔接效率做出规范,具体表述为:“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加强急救设备设施配备和就诊秩序管理,提高院内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保障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衔接顺畅。”(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同时,为了使患者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抢救,在加强院前与院内的衔接方面,建议本市建立救治急危重患者院前与院内衔接的绿色通道机制。一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救治急危重患者院前与院内衔接的绿色通道标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项);二是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调度平台对符合绿色通道标准的,应当协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开通绿色通道。(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项)
六、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医生参与急救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患者发生急危重病情时,社区医生是距离患者最近的医护人员,充分发挥社区医生能够快速到达患者身边的优势,对及时有效救治患者意义重大。为此,建议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医生参与急救服务进行规范,一是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中规定“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四项);二是在院前医疗急救调度人员的职责中规定“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到达现场前,可以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原则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行指派社区医生对患者进行应急处置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四项)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个别条款的表述做了文字修改,对一些条款的顺序做了适当调整。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完成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