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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域水系综合治理,提高水环境质量”议案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日期:2014-11-2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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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安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做好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办的“推进流域水系综合治理,提高水环境质量”议案办理审议工作,常委会成立了以柳纪纲副主任为组长的督办组,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方案,农村委具体组织落实。查阅了近年河道治理的文件。多次对北运河水系主要河流实地踏勘。持续关注重点治污、截污工程以及管网建设。听取科研、城市管理、建设、物业管理等单位和沿河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及居民代表等各方意见。与有关部门反复交换意见,研究重点难点。德印、梁伟和纪纲主任专题听取情况汇报,并实地调研,指导督办工作。10月20日农村委召开第8次会议,专题研究了议案办理工作。

  农村委认为,市政府高度重视议案办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治理“城市病”的总体部署,将议案办理与三年治污行动方案有机结合,认识高、行动快、工作扎实。安顺、克庆等各级领导及主管部门不推诿、敢担当,直面问题、迎难而上。基层任劳任怨,克服多种难题,有效推动了水系综合治理工作。城区河段的水质、水环境和水生态都有所改善。克庆副市长所作的报告,总结了治理效果,吸收了委员、代表的意见建议,实事求是地反映了问题,提出了制定“十三五”治河治污计划的任务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农村委同意这个报告。

  农村委认为,水系综合治理虽有进展,但由于水污染是一个长期积累下来的问题,而且随着城市的扩张和人口的增长,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总体形势仍很严峻。一是水环境恶化状况依然突出。全市每天仍有80-100万吨污水直排,实际污水处理率比奥运会后下降。北运河流域整体水质仍为劣Ⅴ类,四环以外的中小河道如萧太后河、小龙河、坝河等污水横流、河水黑臭,各类支、斗、毛渠和道路边沟不是干枯就是积存的污水。二是污水收集能力与人口增长和城市建设规模不适应。四环以内部分排水管道结构老化,大量断头管、无头管入网难度很大。四环到五环周边的城乡结合部很多新建小区和单位的排污没有接入市政管网,未配建或配建了也未运行污水自处理设施,污水直排入河。五环路内外的农村地区,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很低。三是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步履艰难。管网的线性建设拆迁难度大,工程进展缓慢。与百姓冲突导致槐房等再生水厂无法按期完工。四是面源污染点多面广。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无序人口聚集区等污染源在河岸两侧大量存在,严重影响河道水质。五是污泥处理能力缺口大,临时处理措施遇阻,高碑店、小红门污水处理厂内堆积了4万多吨污泥。

  农村委认为,出现上述问题有天然来水很少、城市人口无序过快增长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今年又处在重点工程建设期,治理效果短期难以显现。但根本的是治理方式存在问题:一是城市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脱节,污水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规模。二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污意识不强。《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没能得到有效贯彻。规划的约束力不强,部分土地和房屋在排污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时就已开发建设或上市出售。对违法排污监管、处罚不力。三是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合一”影响投资效率,也造成政府责任错位。管网随道路建设产生了大量断头管、无头管。管网管理市区多级、多部门、多主体且各自为政,权责既有交叉又有空白。四是河道治污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缺乏责任监督、考核和追责机制,流域管理有名无实。五是发挥竞争性市场作用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特许经营服务选择和定价机制不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农村委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指导思想上应把污水治理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为首都治理“城市病”的重要措施,摆在与大气污染防治同等重要的高度。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以改革为动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在政府主导下,用好行政手段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性作用和动员更广泛的社会参与。

  二是抓紧查清全市污水排放总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的实际规模,编制完整、适度超前的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科学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时间表。特别是应将最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地区作为重点,结合这一区域的整体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出有针对性的治污措施和方案。明年应先查清80-100万吨直排污水的分布、来源和产生原因,建立详细台账,逐口制定治理计划,启动污水未接入管网小区的入网工程。

  三是改革治污建管和运营模式。落实“谁排污谁付费,谁多排谁多交”原则。在现行水价内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比重,并与水价同步采取阶梯收费方式。应适时调整水价标准,使污水处理费逐步提高到竞争性价格水平,为污水处理市场化创造条件。试验污水收集处理“厂网分离”模式。政府主要承担管网建设和管理职责,将污水处理或再生水生产环节通过竞争交给市场。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选择和定价机制,通过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机制锁定服务价格,严格成本费用核算和考核机制,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试点以租赁、参股或利润分成等多种形式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治污设施。政府职责的重点是强化排污监管,严格规划、政策、法规约束和管理,培育市场和社会动员。

  四是改革管网建设和管理方式。明确政府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建议改代拆代建体制为政府投资,建设大型市政排污廊道,建设沿河截污管道。明年着重推动三年治污行动方案规划的1290公里主干管网的建设和改造。严格要求区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支管、毛细管的规划建设,加强末端排污监管,确保管网的无缝衔接和排污单元的有效接入。建立排水管网综合管理体制。普查现状排水管网的基础信息,建立管网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整合管理权限,理顺管线产权。强化专业队伍的责任,统一管网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改造更新和管道的接收并网等。

  五是深化治河治污机制改革。建立高层协调机制,实现河道治污中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系统衔接和权责统一。在总结三年治污行动方案基础上,制定本届政府任期后两年和“十三五”期间的方案,形成“3+2+5”的持续治理计划。借鉴大气污染防治的经验,实行目标管理,以北运河通州北关闸河段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为治理标准,确定完成时间表。推动河流跨界断面考核机制、流域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和污水处理专项补偿机制落地。落实市区责任分工制度,将河道治污责任和资金支出权限逐级落实到各级政府,实施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排污监管主体责任,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六是坚持依法推进河道治污。认真自查《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严格排污许可审查,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排污方案纳入水环境影响评价。没有污水收集主干管网覆盖的地块不许上市交易;没有污水接入条件或污水处理厂已满负荷的区域,必须强制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否则不能审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污水未接入市政管线且未达标排放的开发项目不许销售。建立流域内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违法排污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在法治基础上广泛凝聚治河治污的社会共识。“节水优先”、“节水即治污”,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措施,形成节水、护水、治河、爱河的社会氛围。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