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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日期:2014-09-25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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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志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方案安排,4月至7月,由市人大内司委委员和司法代表小组成员组成调研组,深入全市三级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视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旁听检委会等形式,对检察院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将调研中梳理汇总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了市人民检察院。9月2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了市人民检察院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关于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情况的报告》。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比较全面地总结了全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在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方面的工作,客观分析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针对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并吸纳了“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调研组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意这个报告。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落实检察制度,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在完善自侦工作机制、推进检务公开、深化诉讼监督、加强案件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多进展。同时,检察院在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是:问题意识、改革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新增职能的落实还未完全到位,相关配套机制和措施尚需完备;有些案件质量考评内容不尽科学合理;检务公开的制度建设还需加强,公开的内容、范围需进一步扩大等。结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自觉性

  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是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途径。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理念先行,深刻认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意义,将此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体现到检察权运行的全过程当中。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严格遵循法律精神、严格落实法律制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检察权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程序规范,实现执法标准统一、执法环节清晰、执法结果正义。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敢于担当,敢于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实践者。

  二、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提升检察公信力

  深化检察改革是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有效途径。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将深化检察改革与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有机统一起来,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要认真研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职能的贯彻落实,加强与公安、法院、监狱等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进对贯彻新法实施的配套机制建设,清理与新法不相适应的制度和规定,引导和促进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正确有效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规范执法流程,建立完善机制,对法律规定较原则的地方,要出台细则、统一规范,防止因办案人员认识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处的情况发生。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加强对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严格落实有关报告、备案、审批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执法办案中的指导作用。要严格落实相关诉讼法关于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充分发挥诉讼监督对促进规范执法司法的重要作用。要大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多种监督方式,不断加强对审判程序、裁判结果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努力形成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与刑事诉讼监督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

  三、深化检务公开,进一步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

  检务公开是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必然要求。要加强检务公开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审查逮捕听证制度以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对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程序和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情况、终结性法律文书和办案规定等信息,坚持主动全面公开,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不断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积极推进检务公开信息化建设。严格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针对部分诉讼参与人不熟悉法律、对权利义务内容条文不理解的情况,加强对权利义务内容的解释说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进一步加强检务督察工作,严格落实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强化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重点案件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使之更加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首都检察工作实际,在保证案件质效的同时,起到对检察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积极处理好与公安、法院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关系。认真落实法律有关保障律师权益的规定,以及与市律师协会的有关协议,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调查取证权,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切实履行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