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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4-01-22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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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8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唐龙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为了贯彻实施这部法律,1992年11月2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06年9月1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该法规进行了修订。实施办法颁布实施21年来,对于保障市、区县、乡镇三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起到了重要作用。本市各级人大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按照代表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对推进首都科学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近年来代表履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强化对代表的监督等几个方面,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我市近年来围绕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完善代表工作机制、工作格局和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做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做好新形势下的代表工作,有必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修改后的代表法为依据,总结本市实践经验,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2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法规修改过程中,代表通过多种方式深度参与了讨论和修改,485位代表参与了各代表团年中活动对草案的讨论,其中300余位代表与起草小组进行了直接沟通;318位代表通过填写调查问卷对改进建议办理工作提出了建议;70余位代表通过8次代表专题座谈会,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在法规修改的不同阶段,分别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市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及人大街工委等相关各方意见;就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向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进行了专题咨询。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5次讨论,对草案内容逐条进行研究,数易其稿。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草案进行了反复审议,其中常委会审议三次,法制委员会审议两次。在此基础上,2013年11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提请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另外,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将草案提前发给了各位代表,各代表团在会前活动中安排了讨论。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实施办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目标,以支持、规范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为重点,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着力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

  实施办法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依据修改后的代表法,对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进一步规范。二是全面总结近年来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三是根据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人大制度和推进代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代表法的相关规定。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分为7章40条,包括总则、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附则。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强化了对代表的监督。最主要的是,草案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特别增加了一章,对加强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一)进一步强化代表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义务

  建立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之间、各级人大代表以及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经常性的联络机制,畅通代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渠道,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条件。草案第四章专设一章,就加强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方式、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要求的方式和保障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市人大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按照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与原选举单位代表建立固定联系;参加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区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参加统一组织的选民接待日、座谈会、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以及走访选民等方式,保持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参加选民接待日活动每年应当不少于两次。

  二是明确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方式。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提出议案,对各项议题发表审议意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向上一级人大代表反映;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反映。

  三是明确代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保障措施。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本市各级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制度,并为代表密切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供保障;区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应当设立代表信箱,为本级人大代表安排固定时间和固定场所接待选民;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代表工作,便于代表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执行代表职务所需要的信息。

  (二)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为了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国家的代表法和相关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草案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市的实践经验,对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一是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履职。代表所在单位负有为代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的法定责任,草案第二十七条对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的时间、物质和服务保障作出了细化规定。二是明确街道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条件和服务。2000年以来,街道陆续建立了人大代表工作机构,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服务,市委2007年23号文件对街道人大代表工作机构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据此作出了规定。三是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市和区县人大代表参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既是代表知情知政的重要途径,也是人大常委会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联系的重要方式。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代表参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四是保障乡镇人大代表知情知政。乡镇人大代表多来自基层,有的获取执行代表职务所需信息的渠道不畅。针对这一问题,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对乡镇人大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向代表通报工作、组织履职学习、传阅文件等义务作出了规定。

  (三)进一步强化对代表的监督

  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草案比照代表法的规定,专设"对代表的监督"一章,将有关代表履职监督的内容集中表述,同时依据代表法的立法精神和部分区县的实践经验,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重点对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一是强调代表要报告履职情况。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市人大代表可以根据区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报告履职情况。二是补充完善了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的禁止行为。草案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给予的报酬或者出资赞助,对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具体案件以及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事项应当回避。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