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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日期:2012-10-1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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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

  2012年9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审议中,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对全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认为,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显著增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已经成为诉讼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得到大力推进,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相关的办案制度和工作机制,统一监督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三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划分,初步形成了立体化的监督格局;引进了一批优秀的民商事法官和相关专业的法学院校毕业生,专门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使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得到加强和充实;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坚持开展系统性的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有效提高了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和办案水平;构建了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大了对裁判不公和程序违法的监督力度;积极开展对法院民事调解和执行工作的监督,拓展了民事诉讼监督领域,打开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指出,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对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这次民诉法的修改,使检察监督进入了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加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工作变得更为重要。但是目前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总体办案规模还不够大,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偏弱,工作发展不够平衡,特别是基层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专业素质能力特别是办理新类型复杂案件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较弱,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社会宣传还应进一步加强。根据常委会审议情况,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力度

  全市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和肩负的责任,把工作重心和资源力量更多地向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领域倾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要进一步完善申诉立案工作,合理确定立案条件,明确立案标准,畅通申诉立案渠道,尽可能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诉求引导到依法定程序解决的轨道;要不断提高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在坚持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拓展案件线索来源,稳步扩大办案规模;要突出重点,大力加强对行政诉讼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群体性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积极促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进一步提高在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下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对民事调解、民事执行的监督和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等工作,增强监督效能,化解社会矛盾;要更加注重对执法和司法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分析研究,发挥综合性监督的效能,引导具体的诉讼监督向更大范围的法律监督方面延伸。市检察院要加强对工作相对薄弱的基层院的指导,充分发挥市检察院的领导作用、检察分院的办案中坚作用、基层院同级监督的基础作用,整合检察资源,使各级检察院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快筹建市检察院和检察分院专门的行政检察机构,尽快组建起专职办理行政和知识产权类案件的专业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保持民事行政检察骨干队伍的稳定,适当增加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编制,在注重引进熟悉民商事和行政法律人才的同时,更加注重内部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配强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要充分利用首都的智力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要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深化对民事行政诉讼规律和检察监督职能定位的理性认识,不断总结经验,探讨在新形势下实施检察监督的有效方式;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全员培训和贴近实际的岗位练兵活动,重点加强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着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适用法律能力、证据审查能力、释法说理能力、再审出庭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三、要进一步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建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良好的群众基础,充分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司法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矛盾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增进他们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了解,赢得对监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要充分利用检察开放日、检察宣传周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努力提高借助媒体加强宣传的能力,密切关注、及时回应群众舆论和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有利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的社会环境。要更加注重自我监督和接受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解决内部权力运行当中的分工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增强检务的公开性,让社会各界能够对检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

  以上意见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1次主任会议通过。请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认真研究,改进工作。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方案的报告,一式2份。一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一式2份。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对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