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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对“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书

日期:2010-03-0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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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审议中,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认为,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依法指导基层群众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上做出了很大努力,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目前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工作仍然存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缺乏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城乡社区居民自治整体发展水平不均衡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促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根据常委会审议情况,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基层群众自治功能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基本精神为指导,坚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保障人民享有切实的民主权利、满足城乡群众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继续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着力推动城乡社区居民自治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不断增强自治组织功能,激发自治组织活力。要坚持依法行政,认清和理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明确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社区群众自治功能的分工与合作;要理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社区服务站、业委会、物业公司等组织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要大力培育发展适合群众需要的社会组织,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要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整个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不断探索完善社会管理的有效模式和适合国情、市情的社区治理结构与社区管理体制,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体制。

  二、要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扩大成熟社区的覆盖面,探索基层群众自治形式的多样化,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总结成熟社区的先进经验并加以推广,逐步扩大自治功能健全的社区范围,要注重城乡统筹,加强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解决全市基层自治组织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要积极调动城乡社区居民广泛参与自治活动,培养自治意识。要坚持依法指导城乡社区开展自治,尊重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形式的多样性和创造性,结合城乡不同社区的具体情况,从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创新有利于提高基层自治活力的自治形式和工作机制,避免指导工作格式化和一刀切。

  三、要加强基层自治组织的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完善自治组织体系,确保民意表达渠道的畅通,加大基础保障力度。

  要加强对进入城乡社区工作的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自治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注重发挥社区楼门长、村民小组长和基层群众性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中的骨干作用,完善自治章程和自治公约,加强自治体系建设。要以群众为监督、评价自治组织工作的主体,做好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考核监督工作,充分保障社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大力发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断提升群众的自治参与度和满意度。要努力解决社区办公用房,提高对社区和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标准,切实提高自治组织在管理和使用专项社会资金方面的自主权。

  四、针对城乡一体化发展和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加强调研,及时调整工作方式。

  要加强对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城乡一体化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要明确社区与村、居民与村民的概念和范围,把流动人口纳入社区自治管理和服务。妥善解决“村转居”伴生的村民身份认定、集体资产处置和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对法律法规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一方面要注意总结积累实践经验和做法,为将来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做准备。另一方面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特别是针对基层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依法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进一步规范选民资格登记、候选人参选程序和选举秩序,打击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

  以上意见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通过。请市政府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认真研究,改进工作,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方案,一式两份。一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式两份。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