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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1-06-0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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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总体认为,决定草案内容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有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意见。

  5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细化条例中关于医疗急救研究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表述为:“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技术方法、设施设备等研究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表决稿第四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急救和非急救的衔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决定草案第六条中的“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修改为“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表决稿第七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审议中,委员和代表还就合理设定非急救服务的价格、加强急救设施设备的使用培训等问题提出了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条例实施过程中研究落实。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