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办公室主任 刘玉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2月,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制定《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之后,教科文卫体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围绕中医药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传承与人才培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行业组织发展等重点问题召开系列专题座谈会,听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科研单位、中药企业、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40多家单位的立法建议,并赴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等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就条例草案组织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了专家学者、部分市人大代表和16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7月14日,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就立法情况报告进行了研究。7月16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了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去年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立项论证报告明确提出本市中医药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思路,一是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突出首都中医药资源丰富的优势,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建立健全符合首都中医药特点的相关制度体系。二是针对本市实际需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予以细化和补充,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中心,提升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及便利性、可及性。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固化成熟经验做法,切实解决制约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
教科文卫体办公室认为,市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贯彻了立项论证提出的基本思路与总体要求,内容全面、措施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一是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夯实各级政府责任。二是促进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全面提升包括基层在内的中医药服务能力。特别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三是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中药饮片代煎配送,以及中医诊所备案、中医养生保健等中医药服务和管理,为人民群众享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服务提供制度保障。四是突出首都中医药文化和教育资源优势,健全强化中医药文化传承传播制度,完善学校教育、师承教育的保障激励机制。五是完善相关制度,支持中药新药和中医器械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产业融合发展。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系列讲话和指示,坚持首善标准、突出首都特点,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推动本市中医药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根据调研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在审议时予以重点关注。
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科研资源丰富、创新制度健全,应当充分发挥优势,建设中医药科技创新高地。条例草案在建立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方面做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但随着医学临床研究新理念、新方法不断涌现,以及生物科学、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快速发展,将为中医药的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建议立足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本市在支持开展中医药前沿科学研究、强化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完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人才培养作为中医药传承的重要内容,是中医药学术理论和技术专长得以薪火相传的核心,也是制约中医药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条例草案对规范学校教育、师承教育做出了相应规定。我们认为,首都中医药教育资源丰富,有条件进一步完善首都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扩大继续教育培训规模,加强中西医结合学科建设,鼓励非中医医师学习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有效推动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
3.关于进一步夯实部门监管责任。一是条例草案对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进行了规范,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对代煎中药的质量负责。我们认为,代煎作为常态化的中药药事服务,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委托提供代煎服务的,仅靠医疗机构的监管还不够,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并对违反代煎、配送服务规定的行为,设置相应处罚。二是条例草案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进行了规范,在监管方面规定行业组织开展自律管理。考虑到目前本市中医养生保健协会成立时间较短,作用发挥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建议本市在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政府部门作为行政监管的主体,指导和监管行业自律与发展。三是条例草案规范了中医诊所备案的条件和程序,但对备案后的监督管理和违法处理未做相应规定。建议增加相关监管条款,加强对中医诊所的监督检查,并对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或者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关于进一步促进京津冀中医药协同发展。京津冀三地在中医药发展上资源联系紧密、日常交流频繁、学术一脉相承。北京作为中医药发展首善之区,应当积极推进京津冀中医药协同,促进三地在医疗、科研、教学、产业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对推动京津冀中医药协同发展做出相应规定。
此外,在发挥首都中医药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科研央地协同、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还应该进一步研究充实完善。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