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重要发布 > 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

日期:2019-07-3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19年5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担负起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依法治污、依法行政,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及本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紧紧围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为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法》,适应上位法规定的变化,本市以《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两部国家法律为上位法,2011年3月发布实施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本市水资源短缺、地下水供水比例高的实际问题,设置了地下水保护、再生水利用、生态用水保障等专章内容,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2018年为加强与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衔接,确保法规各项内容得到坚决落实,本市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自2018年4月起实施。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以来,特别是本市《条例》修改实施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逐条明确了牵头组织落实的责任部门,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促进本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水环境质量状况

  北京市域面积16410平方公里,境内分布有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五大水系,均属海河流域。多年监测数据表明,北京市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2018年全市地表水体监测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年均浓度值为4.91毫克/升,氨氮年均浓度值为0.98毫克/升,同比下降17.8%和62.6%。其中,Ⅰ-Ⅲ类水质河长占监测总长度的54.5%,Ⅳ类、Ⅴ类水质河长占监测总长度的24.5%,同比增加5.9和7.8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河长占监测总长度的21.0%,同比减少13.7个百分点;国家考核本市的25个断面,Ⅰ-Ⅲ类断面比例56%(考核目标为24%及以上),劣Ⅴ类比例20%(考核目标为40%以下),与河长分布基本一致;密云水库等饮用水源水质持续符合国家要求,地下水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二、法规执行情况

  《水污染防治法》《条例》贯彻实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按照法规和本市各部门“三定”方案,市政府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水生态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本市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水务局对全市的水资源保护和再生水利用进行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和河道综合整治,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方面工作。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各区政府承担市政府下达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并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九条职责分工,第五条、第六条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以“河长制”“水十条”落实各部门职责和任务。

  1.以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总体布局要求

  市委市政府着眼当下生态文明建设所处的关键期、攻坚期和窗口期三期叠加的形势,于2019年1月,成立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水工作小组”)等7个专项工作小组。水工作小组由杨斌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14个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进一步加强市委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强化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3月15日水工作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全面启动本市2019年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2.以河(湖)长制落实领导责任

  全面落实党政同责,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河长,全市425条河、88座水库、41个湖泊,设置5900余名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全面实施“三查、三清、三治、三管”重点任务;强化“河长+警长+检长”联动机制,建立市、区两级河(湖)长制会议、巡查、督导检查、考核问责与激励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设立河(湖)长信息公示牌,带动身边群众参与河湖管护。2018年聚焦突出问题,发布市总河长令,开展“清河行动”,极大改善了河湖面貌。

  3.以“水十条”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每年制订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措施,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逐一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以及完成时限;将年度重点任务全部纳入市政府督查平台和绩效考评体系,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实施水质排名、预警,通报各区水环境质量排名情况,对水质不达标和变差的区进行预警通报。

  (二)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和《条例》第十三条对制定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的规定,本市编制了水污染防治规划、行动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适用于本市的地方排放标准。

  1.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和行动计划

  一是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本市一直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编制和落实,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形成了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统领,以各专项规划为组成的环境保护规划体系。2016年底,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规划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聚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重点,全面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推进形成绿色发展格局。

  二是编制实施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实施了北运河、潮白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规划以及北京市“十二五”“十三五”时期城乡供水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北京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各区政府制定了本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实施两个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三年行动计划,印发实施《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方案规划,聚焦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水环境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保证各项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2.健全完善涉水标准体系

  一是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排放标准。本市将标准制定作为水污染防治工作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完善本市涉水标准。结合北京市水资源紧缺的市情和水情,为促进污染减排、水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用水补给,2012年发布实施了《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进一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同时与本市的标准体系相协调,2014年发布实施《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上述两项排放标准实现了排放标准指标限值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有力促进了本市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是完善本市水环境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在推进各类排放标准的同时,本市还围绕流域整治、污水处理技术、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了《生态清洁小流域技术规范》《再生水农业灌溉技术导则》《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技术导则和规程,确保水污染防治、水生态治理等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标可依、有章可循,不断完善涉水标准体系,促进全市污染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

  三是按照管理需求科学制定标准。地下水是本市重要的饮用水源,为加强对加油站埋地油罐渗漏污染地下水的风险防范,结合国内相关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借鉴国外加油站防渗改造的经验,2008年本市发布实施《埋地油罐防渗技术规范》,对推进加油站埋地油罐防渗改造,保护地下水资源,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为实事求是地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2019年1月印发实施《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遵循“因地制宜、鼓励回用、生态处理、宽严相济”的思路,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去向、规模、用途提出不同的排放要求,着力推进了一批运行成本较低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发挥了标准引领指导作用。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规定,围绕环境准入、排污许可、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不断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1.强化环境准入与环评审批

  完善细化准入要求,修订并印发《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业等行业提出了禁限管理措施,对高精尖产业、民生保障行业进行细分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有关建设项目实行禁限;严格审批建设项目配建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工艺、排放指标,落实“三同时”制度。

  2.持续推进总量减排工作

  通过控总量、促减排,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印发实施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任务,落实各区和重点企业减排责任;完成2018年总量减排任务,经自查,2018年本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44.06%、53.46%,超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实施建设项目“增一减二”总量指标替代,优化完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系统,与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数据交互衔接,实现控增促减。

  3.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制定印发《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在全市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管工作。2018年共完成109家拟发证企业、24家拟登记备案企业排查,有序推进陶瓷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等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并强化证后监管。

  4.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不断推进水质自动站建设,2018年本市共建成投运国家考核断面水站20个,市控水站9个;按流域建立覆盖到乡镇(街道)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设立乡镇(街道)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340个;运用社会化第三方、遥感监测等手段,开展黑臭水体、河(湖)长制水体等专项监测。

  5.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本市完成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本市生态保护红线于2018年7月正式印发,划定面积4290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26.1%,包含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和重要河流湿地4种类型,为合理利用生态空间,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底线提供重要依据。

  6.严格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

  我市以跨界断面水质指标和污水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为基础,在流域上下游各区政府间建立经济补偿制度。随着近年来水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跨界断面补偿金额大幅下降,由2015年的9.7亿元降至2018年的1.55亿元,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质改善效果明显。2018年本市又推动建立乡镇间水环境区域补偿,目前全市设有乡镇的13个区均已建立跨乡镇间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进一步促进形成了流域上下游齐抓共管治理水环境的工作格局。

  (四)推进流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流域协调与生态治理的规定,围绕流域协作、区域补偿、流域生态治理等方面,开展流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等工作。

  1.建立流域协作机制

  2018年,我市与河北省共同划定官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形成了两省市共同保护官厅水库的工作格局。我市与河北省还签订了《北京市河北省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开展水量、水质、上游行为管控补偿,共同保护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水源涵养区的生态环境,促进京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近期组织编制潮河流域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密云水库上游的联保联治。

  2.完成黑臭水体治理

  在完成建成区58条段黑臭水体治理基础上,推进非建成区84条段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通过实施铺设污水收集管线、建设污水处理厂站、河道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目前非建成区84条段黑臭水体截污治污工程均已完工,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全市黑臭水体整治后,周边地区公众满意度明显提升,超过90%。

  3.持续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本市共完成395条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884平方公里。深化区域合作,支持河北张承地区推进6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

  4.继续加大湿地保护恢复建设

  积极组织开展森林湿地、湿地公园、河流、水库等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实施通州、房山、延庆,以及密云水库周边、永定河沿线等重点区域的湿地恢复与建设,2018年全市共完成湿地保护恢复建设2378公顷。全市已累计建成海淀翠湖等11个湿地公园,完成密云清水河等10个湿地保护小区建设。

  5.加强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

  按照《北京市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在永定河沿岸安排新增造林3.5万亩、森林质量提升6.5万亩,实施2处公园建设工程,持续推进永定河沿线生态修复。

  (五)强化工业和船舶污染防治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对工业、船舶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本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工业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

  1.持续推进清洁生产

  本市印发了2018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组织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审核评估,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和实效。督促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按要求开展2年一次的清洁生产审核,目前全部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均已开展审核。

  2.聚焦镇村产业聚集区监管

  印发《2018-2020年北京市镇村产业聚集区整治升级工作方案》,建立镇村产业聚集区综合考评体系,通过疏解、淘汰、整合、升级改造等措施,对排名末位的镇村产业聚集区实施清理整治和升级改造。

  3.加强一般制造业与“散乱污”疏解退出力度

  严格落实《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7年版)》要求,加大一般制造业企业淘汰退出力度,2018年全市退出一般制造业企业656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4.强化船舶污染防治

  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发布《北京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并实行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六)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城镇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本市在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1.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本市自2013年起实施了两个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三年行动方案,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全市污水处理能力由每日398万立方米提高到672万立方米,新增能力超过前十年建设规模总和,基本解决了城镇地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全市1206个村庄解决了污水收集、处理问题。2018年全市污水处理总量达到19亿立方米,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3%。

  2.强化污泥安全处理处置

  建成并投入运行小红门、高安屯、槐房等13座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处理能力达到6128吨/日,基本实现了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同时积极探索无害化污泥用于林地种植土等资源化途径。2018年本市污泥无害化处置115万吨,其中用于林间施肥、园林绿化、有机肥原料等资源化利用34.6万吨。

  (七)加大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本市通过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农业生产投入品减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农村水环境质量改善。

  1.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治理

  本市制定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配套文件,全面启动农村地区环境整治。2018年新增完成281个村的污水治理任务,全市农村累计清理积存垃圾29万余处,新建改建公厕510座。

  2.深化种植业污染源头减量

  继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突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等重点区域,2018年压减小麦面积2.2万亩;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技术,2018年农用化肥量由2015年的5.9万吨下降到3.5万吨,农药使用量由2015年的580吨下降到450吨左右。

  3.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在全市划定5190平方公里禁养区的基础上,严格落实禁限目录;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整治规范工作,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从2018年初的890家调减到658家;印发《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推动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2018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4.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水生生物资源

  积极推进渔业绿色发展,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严格渔业执法,分水域、分河段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和禁钓管理。完成密云、怀柔144家水产养殖场清退治理工作,在全市33万亩水面开展增殖放流,改善水体生态。

  (八)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二条和《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对饮用水源和地下水保护的规定,本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饮用水和地下水安全。

  1.全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贯彻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部署,组织密云、怀柔等8个区全面自查了乡镇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制定实施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动问题整改;加强全过程信息公开,在《北京日报》、首都之窗开设专栏,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和整改进展情况。2018年,45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2.提高水源保护和涵养能力

  出台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意见,库区10.4万亩土地全部退出耕种,一级保护区内17家规模养殖场拆除清退,完成库区105公里永久性围网建设;建立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集中行使区级农业、环保、城管3个部门131项行政处罚权,保障“清水下山、净水入库”;开展京冀生态水源保护林建设合作项目。累计在密云水库、官厅水库上游的张承地区完成造林90万亩,提高了森林植被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

  3.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调查与信息公开

  完成密云水库等4个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10个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并将相关工作延伸至镇级;按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级和区级水源地、供水厂、水龙头水质信息。

  4.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以水影响评价为抓手,严格依法取用水审批管理,2018年完成了294个单位的自备井置换,受益人口27.74万人;不断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在建成由1182眼监测井组成的平原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基础上,启动“北京市地下水监测站网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工作,全市978家加油站全部完成防渗漏改造,具备双层罐或防渗池。

  (九)保障生态用水与污水资源化利用

  依据《条例》第五章关于“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的规定,统筹考虑再生水与地表水、地下水的利用,加强用水管控,加大污水资源化利用。

  1.科学高效用好南水北调水,有效涵养地下水资源

  落实“多节水、多调水、多蓄水、用好水”的工作要求,按照“节、喝、存、补”的原则,珍惜用好南水北调来水,加强本地水源恢复与保护。目前累计调入南水45亿立方米,外调江水约占城区生活供水的70%,有效替换了地下水开采量。

  2.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以水影响评价为抓手,严格依法取用水审批管理。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并加强管理,逐步压减应急水源地取水量。对全市自备井用水单位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单月预警、双月考核,对超计划指标的单位收取超计划用水指标累进加价水费。落实市政府《北京市加快自备井置换和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方案》,2017-2018年置换水量11.6万立方米/日。

  3.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开展节水型区创建工作,已完成东城等7个节水型区创建。持续开展农业高效节水工作,本市印发了《北京市推进“两田一园”高效节水工作方案》。2018年底已完成高标准节水灌溉面积21.3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率达到0.74。“两田一园”内2783个行政村,有1216个村确定了执行水价,开始计量收费。

  4.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本市印发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已建成西郊雨洪调蓄工程等各类城市雨水利用工程2444处,年雨水利用能力6186万立方米,2018年雨水年利用量4240万立方米。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面积比例约14%左右。

  5.加大再生水利用

  本市把再生水作为第二水源,加快再生水厂、再生水管线建设,提高再生水出水标准,严格用水管理,不断加大再生水利用量,2018年再生水利用量10.7亿立方米,占全市用水总量的27.35%,成为稳定可靠的第二水源,对缓解本市水资源压力和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与事故处置能力建设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七章关于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的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加大对辖区内污染源监管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1.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能力建设

  组织全市风险源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在全市开展环境风险源监管与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战检验性演练,对各区现场监测和处置能力进行全面检验。

  2.深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围绕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联合公安、水务、城管以及乡镇政府,开展流域水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强化行刑衔接机制,合力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共检查企业3457家。

  3.着力开展全时执法

  昼查与夜查相结合,主动出击,对违法行为实施全天候监管,对违法行为实施现场查处、即时办理、无缝移送,消除违法者的侥幸心理。

  4.持续加大处罚曝光力度

  运用高限处罚、限期整改、约谈通报、媒体曝光、公开曝光“十大典型案例”、企业信用计分等惩戒措施,全面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全市共立案处罚涉水环境违法行为407起,处罚金额9201.45万元,处罚金额同比增长64.6%。

  5.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京冀两地环保执法部门于2018年在大清河、白洋淀流域开展了水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两地共检查固定污染源3669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364起,处罚金额940余万元,有效保障雄安新区上游水质安全。

  6.探索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成立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制定实施《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宣传培训;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筛选2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本市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但与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在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过程中,还将面临以下问题和挑战:

  一是职能转变与法规要求尚需磨合。随着本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挂牌成立,新划入的编制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等新职能,对《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在分工、管理、监督执法需求等方面的转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二是条款适用条件仍需明确。随着社会发展和管理方式的多样化,部分条款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法规实践要求,管理部门执法过程中出现法规条款适用情形认定模糊、处罚对象不明晰、处罚要求不明确的情况。如污水委托处理处罚主体存在争议、渗井、渗坑以及逃避监管等情形定义不充分、对管理疏忽的处罚要求不明确等问题。

  三是管理要求还应进一步统一。《水污染防治法》《条例》是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基础,是顶层设计。目前两项法规与相关要素及领域如土壤、行政执法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衔接,如污泥及污泥产成品在城镇排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管理要求,需要进一步统一,避免部门规章和行政文件的不一致;同时在落实行业管理、企业和个人的环保责任理念的要求有待统一加强。

  四是农村地区水污染防治亟待加强。随着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水环境问题凸显,污水、垃圾等成为影响农村水环境质量的重要问题。同时广大农村地区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环境质量等情况多样,地区差异明显,不能简单照搬城市的污染治理模式。推动农村地区逐步实现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将成为本市下一阶段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挑战。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针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应在着眼当下生态文明建设所处的形势,充分结合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与定位,适应新形势,发现新问题,发挥新作用:

  一是明确职能转变的有关要求。针对生态环境部门新划入的编制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等职责,开展相关分析和法规解读,理顺机构改革后水污染防治各方责任与关系,借力改革推动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逐步完善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完善实施细则和解释,及时更新针对社会发展和生产管理新情况的处罚条款和要求,对违法情形需要界定的增加附则予以说明,使法规的可操作性更强。对主管部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时通过法规解读等途径进行说明,必要时进行修订修改,确保法规条款要求与时俱进。

  三是着力突出协调统筹的管理要求。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要求,协调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明确各项职能,为打通地上地下、打通陆地海洋提供法律支持。充分发挥上位法作用,体现政府依法行政理念,避免部门行政文件、部门规章与上位法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同时,更加凸显谁污染谁治理,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管理责任。

  四是更加注重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在现有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专章的基础上,关注农村生产生活的各方面,结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等文件要求与分工,进一步明确不同部门在农业农村水污染方面的责任。同时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方面应参照法规的总体要求,提出适用于农村地区的要求,为农村水污染防治提供法规依据。

  下一步,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指导下,全市上下将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坚持标本兼治,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聚焦保证饮用水安全、黑臭水体和水环境治理攻坚、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三大战役,持续推进国家及本市“水十条”各项任务,实现水环境治理重点由城镇地区向农村地区延伸,由集中解决点源污染向减少面源污染延伸,由黑臭水体治理向小微水体管理延伸,由注重工程建设向更加注重运行管理和长效监管转变,推进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好打赢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