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艺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把《条例》确立的“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公民为主体,以基层为重点,实行政府主导、社会主办、单位支持、市场参与、共建共享”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切实贯穿到全民健身工作之中,推动“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的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于《条例》实施当年,对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专题询问。
执法检查工作从4月中旬开始至今,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李伟主任出席启动会议,就开展好执法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政府张建东副市长到会,就实施好两个《条例》和配合执法检查作出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于会前进行了专题视察,为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开展专题询问做好充分准备。二是聚焦重点。围绕当前《条例》实施中涉及的加强政府部门统筹协调、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创新社会组织动员机制、推进场地设施建设与开放等重点、难点问题,执法检查组先后召开三次会议,听取总体工作情况、加强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三是点面结合。先后赴6个区、9个乡镇街道、15家单位、7处场馆进行实地查看,并召开5次座谈会议,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社会团体、体育协会、健身企业等分专题进行交流沟通,力求准确把握实际情况。四是汇集民意。常委会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意调查,采集样本3000余个,定量分析公众对《条例》的认知度和对全民健身工作情况的评价。五是市区联动。委托各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同步检查,各级人大代表共约1300人次参加,综合概括提出128条意见、建议,为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现将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近些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以实施市、区两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为抓手,不断健全工作机制,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大力完善设施体系,积极推动场地免费、低价开放;加强社会体育组织建设,丰富全民健身活动载体;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努力提高市民健身意识,为推进健康中国、健康北京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条例》出台以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广泛组织宣传培训,强化各级政府对《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的理解;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就基层健身社会组织扶持、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单位和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等进行深入探索;加大健身场地设施补短板工作,提前完成今年计划新建的509片专项活动场地,一定程度缓解了群众身边健身场地设施不足问题;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先后发布《北京市体育特色乡镇标准》、《北京市全民健身示范街道标准》、《北京市健身组织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等配套实施办法,推动《条例》相关制度和政策落地。
同时也要看到,《条例》实施仅有半年左右的时间,面对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治理机制这一核心任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思想观念转变、制度机制创新、统筹协调配合、工作重心下移等方面,都还需要适应调整,社会各单位团体和公民在提高健身意识、提供健身便利、促进共建共享等方面还需要强化认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执法检查组重点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在落实《条例》规定的“政府主导”方面,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为基层政府履行全民健身职责提供支持和保障
针对《条例》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和特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厘清政府主导与社会主办的关系,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治理体制为重点,发挥好政府主导、服务和保障作用。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组织动员
通过执法检查和民意调查发现,虽然受访公众对《条例》支持度较高,但仍有55.2%的人不知道《条例》颁布实施,且只有52.8%的受访者经常参加健身活动,因此《条例》宣传教育和全民健身推广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快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加强对《条例》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的理解执行,广泛开展《条例》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楼宇宣传普及活动,促进各方形成共识,营造全民健身氛围。《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多视角进行宣传报道,加大组织动员力度,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增强市民参加健身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良好局面。
(二)严格落实市、区政府的统筹和领导责任
《条例》规定了市、区政府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整体统筹责任和部门协同机制。检查中发现,国务院《条例》及相关体育法规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因法规衔接不到位、政策措施不配套,在政府部门之间存在主动性、协同性不够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市、区政府统筹、体育部门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全民健身联席会议的作用,在健身场地设施综合规划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开放共享、统一政策标准和基础数据口径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与分工合作,破解难题,形成整体合力。在《条例》实施一周年内,加快研究出台推动场地设施开放共享、加强健身设施管理、加大体育社会组织和基层健身团队政策扶持、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形成确保《条例》及时有效实施的制度机制。要继续扩大体育事业经费用于全民健身工作的比重,优化体育彩票公益金投入方向,进一步向基层日常性健身活动倾斜。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本届市政府任期届满前,市体育行政部门要就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从明年开始,市、区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三)着力健全以乡镇、街道为重点的工作机制
《条例》确立了“面向社会、重在基层、属地为主、财随事走”的工作原则,规定了乡镇、街道统筹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的责任。目前,基层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普遍面临着“财随事走”落实不到位、支持保障机制不健全、各类资源统筹难度大、组织动员能力待提高等问题。建议市、区政府以基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对乡镇、街道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机制,使《条例》关于“将基层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人员、场地设施等资源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配置”的规定落地,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更好发挥乡镇、街道掌握基层情况、了解群众需求、就近就便提供服务的优势。要切实提高基层的社会组织动员能力,有效发挥社会机制作用,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推动辖区的全民健身工作开展和体育生活化社区建设。
二、在落实《条例》规定的“社会主办”方面,积极探索制度机制创新,为激发社会主体活力提供有利条件
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发挥社会促进作用是《条例》重要的制度设计,也是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各级政府要在落实“社会主办”上加大制度机制创新力度,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合作,努力实现“人人有组织、组织有活动、活动有特色”的生动局面。
(一)加强全民健身科学指导和服务
执法检查了解到,虽然目前全市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达3.8‰,超过了国家相关标准,但总体数量仍然不足,特别是技能传授型指导员缺口较大,专业水平有待提升;政府鼓励支持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健身指导志愿服务的机制还不健全,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基层社区和市民科学健身指导需求。建议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优化充实队伍来源结构,积极吸引体育教师、体育院校学生、体育和医务工作者等为全民健身提供志愿服务;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要坚持以基层需求为导向,丰富培训内容,增加技能传授类课程比重;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完善队伍管理激励机制,指导市、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做强、做实,并在各乡镇和街道建立组织,提升开展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针对本市体质检测的公众认知度不高、服务覆盖面不够、一年内参加过体质检测的市民仅有10%左右的情况,建议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市民体质检测工作,加强体质检测三级体系建设,完善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站点布局,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建立检测站点,在“十三五”期间努力推进体质检测服务的全覆盖。要加强对各级体质检测站点的有效利用,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借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市民体质检测结果进行个性化指导,要推动体质检测与健康体检相结合,开展市民健康管理,切实提高市民健康水平。
(二)大力支持社会健身组织和团队健康发展
各类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是全民健身的重要组织主体和活动主体,要激发活力,扶持其健康发展。建议市、区政府加大购买服务力度,鼓励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健身知识宣传普及、全民健身活动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与赛事组织、传统体育项目保护与展示、体育公共政策研究与评估等服务;要完善政策机制,鼓励支持各类体育健身协会和健身俱乐部等健身社会组织实现实体化、规范化、社会化发展;要畅通社会资本进入健身社会领域的渠道,发挥其了解市场、具有专业运营经验的优势,促进社会合作,实现良性发展。要以乡镇、街道、社区村为重点,大力发展基层健身团队,鼓励居民、职工根据兴趣爱好,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广泛营造全民健身的社会氛围。要鼓励、指导、服务健身团队就地、就便备案,对备案的健身团队在场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加大日常工作指导,促进健身团队健康发展。
(三)切实促进机关单位、团体和学校落实全民健身责任
国务院《条例》及相关体育法规和《条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以及中小学校保障职工、成员和中小学生的健身权益、提高身体素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针对目前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各级政府要重视和落实法规规定,鼓励和督促各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职工健身机制,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通过普及工间(前)操、开辟健身场所、成立健身团队、组织运动会等多种方式,努力增强吸引力、提高参与度、扩大覆盖面。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切实保障中小学体育课课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乡镇街道要促进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与家庭的合作,对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进行指导,促进青少年加强体育锻炼、培养体育爱好。
三、在落实《条例》规定的“共建共享”方面,切实加强场地设施资源统筹利用,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场地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重要支撑载体,为此《条例》专设一章,就公共健身场地设施作出了规定。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全面加强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统筹利用,按照“一刻钟健身圈”的标准和“群众用得上”的原则,努力补齐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短板。
(一)完善居住区配套健身场地设施
检查中发现,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不足依然是影响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民意调查显示,健身场地设施数量少、种类不能满足需要和场地设施陈旧、维护不及时等已成为公众对健身场地设施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建议市、区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快本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落实。新建小区要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建设室内外健身场地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体育部门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和项目验收,确保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或改扩建小区,现有场地设施未达到相关规定和指标要求的,要充分利用闲置空间和边角地、夹心地,因地制宜、见缝插针,努力增加体育配套设施。针对基层公共体育设施老化问题,要加强更新维护,确保设施的运行安全。
(二)加强公共空间的综合利用
建议市、区政府以疏解非首都功能为契机,加强对腾退空间的统筹利用,加快出台腾退空间公共服务综合利用规划,补齐体育设施短板,重点加大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体育设施的建设力度,努力解决群众身边健身场地设施不足的问题。按照国务院《条例》及相关体育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水务、市政市容等部门与体育部门的统筹协调,破解政策障碍、促进部门合作,充分合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河湖堤岸、城市广场及空置场所等,积极推进休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要把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和振兴足球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增加足球场地设施的有效供给;要着眼于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浓厚氛围,广泛普及群众冰雪运动,完善冰雪场地设施建设,妥善研究解决现有滑雪场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立项等方面遗留的历史问题,促进冰雪运动的健康发展。建议将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和冰雪运动开展情况作为明年持续跟踪的重点项目。
(三)推动社会体育场地设施有序开放
盘活存量资源是增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的重要途径。执法检查组认为,本市现有社会资源、特别是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在对外开放方面仍有较大空间,建议市、区政府及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条例》及相关体育法规的要求,按照《条例》关于中小学校体育教学场馆设施实行互助合作、社区共建、资源共享、有序开放的规定,针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带来的校园安全隐患、无过错责任风险、管理运行和设施维修成本等问题,加强政策机制研究,合理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努力解决学校实际困难。要试点探索推动有条件的学校通过委托第三方或依托俱乐部等方式,对体育设施进行专业化运营管理。与此同时,对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投资建设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对商业性体育设施用于全民健身公益活动的,要制定出台相应鼓励支持政策。要持续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的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努力提高现有场地设施的利用率,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的休闲健身空间。
全民健身是人民群众健康生活、健康工作的重要支撑,是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实现中国梦的健康基础。我们要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进一步把两个《条例》贯彻好、实施好,努力保障市民健康权益,满足市民健身需求,提高市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为建设“健康北京”奠定坚实基础。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