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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6-12-02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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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小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1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废止决定草案)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中食品安全条例的修改内容提出了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11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废止决定草案和修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证本市地方性法规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贯彻落实立法法要求,提高本市地方性法规整体质量,对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十分必要。废止决定草案符合实际,废止法规理由充分、具体;修改决定草案对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以及本市已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修改,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巩固改革成果。同时,对修改决定草案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食品安全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意见中提出,本市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于2013年作出调整,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对第十一条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内容的修改,除应考虑已经取消的食品流通许可外,还应考虑行政管理体制的相关变化。法制委员会认为,食品安全条例于2012年修改后,本市的食品安全形势、法制环境、管理体制和机制均发生较大变化,本次法规清理工作已将食品安全条例列为全面修订项目,建议及时启动法规修订的前期工作。同时,鉴于上位法已经取消食品流通许可,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建议对第十一条内容进行调整,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市依法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相应地,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许可,许可证应当标明业态类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关于图书馆条例

  图书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对于区、县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阅览座位和年入藏文献信息资料分别作出了规定,考虑到本市已经没有县的建制,经与有关政府部门研究,建议删除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有关县公共图书馆建设和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

  根据以上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稿)》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