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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5-10-15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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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保障《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本市得到全面有效实施,依法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从5月份开始,对《条例》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执法检查组按照《条例》规定,围绕“保护职责划分、保护内容规划编制落实、日常监管机制的建立运行、行政执法以及法规自身完善”五个方面内容,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参观市规划展览馆,深入前门大街、南池子、玉河、南锣鼓巷、什刹海、大栅栏、琉璃厂等历史文化街区实地检查调研,邀请故宫博物院单霁翔院长作皇城保护专题讲座。在此基础上,先后组织召开4次座谈会,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检查调研期间,执法检查组先后有近百人次参加活动;东城区、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了执法检查;市政府及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自查,并协助组织和参与了执法检查组的检查活动。德印主任两次参加调研座谈活动,并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7月2日、3日,分别组织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和城建环保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对关于检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现在,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执法检查组认为,《条例》自2005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以来,以市场化开发带动危改的破坏性开发势头得到了较好遏制,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开展的新阶段,对规范保障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开展、维护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推动旧城整体风貌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条例》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结合首都实际,认真编制皇城保护规划和“十一五”、“十二五”保护建设规划并组织了50余项相关规划研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14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开展了实施评估工作,划定并公布了43片历史文化街区和77处、188栋优秀近现代建筑,积极研究探索保护利用模式,加强对保护成果的宣传推介,使历史文化名城得到了较好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15年,皇城保护区和东四三条至八条、大栅栏历史文化街区,入选“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名单”,在国内外展示了“文化中心”的良好形象。

  但是,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条例》的实施和保护工作开展,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保护规划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条例》要求的旧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并公布,保护工作缺乏详细具体规划和标准。《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统一制定设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明确风貌影响评估的具体标准程序和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但这些配套制度措施迄今尚未出台,影响了保护工作统筹和有序开展。

  ——管理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2010年成立的市名城委,其统筹协调、承上启下、横向联系、督察督办的职能作用尚待全面有效发挥,综合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一些部门履责不到位和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的情况客观存在。同时,由于公众参与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不尽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名城保护的程度不高,特别是在具体项目实施中,参与规划建设、共享成果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保护资金需求与投入存在较大差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公益性资金,特别是旧城风貌保护、老旧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善、人口有效疏解等资金需求量巨大。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与保护工作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且未能得到有效整合,集合效果不明显。此外,引入社会资金的机制和平台不够完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名城保护的成效不够明显。

  ——保护利用模式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目前旧城的保护和改造,实现了由开发主导向政府主导、由“大拆大建”向小规模、渐进式、微循环改造模式的转变,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推动具体项目带动保护的方式进行,仍未跳出就地平衡成本的开发模式,商业性开发程度高,功能和人口未能得到有效疏解。据统计,目前在旧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居住在平房区的常住人口不少于30万人,依然面临着居住环境恶劣、基础设施匮乏、交通极为不便、违法建设现象频发、安全隐患巨大等突出问题。

  ——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进一步深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核心在于对名城的保护和对优秀历史文化的有序传承。目前,对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挖掘、保护与传承依然不足,存在“见物不见人”的现象,名城保护与历史文化传承未能有机结合起来。如,文物建筑的腾退、保护与合理利用,地下文物和遗址保护,近现代优秀建筑与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旧城整体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工作,很多都还处在摸索阶段,历史文化价值和文化内涵尚需深入挖掘。

  执法检查组认为,当前我市正处于落实新时期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关键转型阶段,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疏解非首都功能,都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为保障《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保护意识,增强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张金名片,传承和保护好这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首都的职责,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做好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所肩负的重大历史责任,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努力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要按照首都城市的战略定位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贯穿历史现状未来,统筹人口资源环境,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机的纳入市“十三五”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当中,正确处理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把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有机结合起来,把经济建设、现实利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长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让历史文化与自然生态永续利用、与现代化建设交相辉映。

  二、依法完善相关规划和配套措施,有效指导保护工作开展

  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旧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抓紧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保护内容、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分类保护、整治措施,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约束和服务作用,为做好旧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要认真制定完善配套的保障制度措施,抓紧制定并公布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划清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范围,加快研究风貌影响评估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办法,统一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保护标志设置标准,保证《条例》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三、完善保护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保护合力

  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名城委协调、领导、管理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职责权限,明确产权人和产权单位的责任义务。建立完善沟通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提升行政执法综合效能,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要进一步发挥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及时沟通情况、充分整合意见,打造公众有效参与的制度平台;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相关社会组织力量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激发和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满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需要

  要认真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建立常态的资金投入保障和统一调配管理使用机制,探索研究社会资金引入的良性运作机制和投资回报政策,通过政府投资杠杆撬动市场资本,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

  要按照名城保护与文化传承保护有机结合的要求,根据保护对象的内容和性质,合理界定保护责任主体,明确投资方式和资金投入重点方向,对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对只需保护旧城整体风貌的区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对旧城平房区改造项目,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居民的两个积极性,合理分担资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最大效能。

  五、突出保护利用重点,积极探索有效的保护模式

  旧城区作为首都功能核心区,区域位置独特,历史遗存丰富,承担着保护、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遗产的重大责任,必须把旧城的保护与利用作为重点突出出来。要进一步明确旧城保护与发展的底线,确立旧城政务、文化、宜居的核心职能,合理调控人口,严控建筑高度,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环境水平,努力把旧城塑造为人居环境良好、历史风貌完整、业态布局合理、充满生机活力的宜居城区。要认真研究制定对旧城的特殊政策集合,确立旧城为政策特区,从人口疏解、土地和房屋产权交易、房屋管理、文物修缮保护与利用、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特殊的政策措施,确保旧城尤其是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成片平房区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力争把旧城的居住人口密度和就业调整到适度水平。

  同时,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紧贴本市实际,积极研究探索有益的保护模式。在旧城的保护上,要严格遵循整体保护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保护与民生、保护与环境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历史环境和风貌特色;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遵循自身的价值特性和历史定位,充分发挥社会效益,促进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

  六、深入挖掘文化价值,不断丰富名城保护内涵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核心在于把名城保护与文化传承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充分挖掘蕴含其中独特的文化内涵和价值,既要见“物”又要见“人”;重点在于保护城市的历史特色、地方特色、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和民俗特色,从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高度,真实反映城市自身发展历程和历史文化传承,充分发挥首都城市人文资源和文化影响的作用。对旧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化发展,要分类引导,强化特色,始终坚持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培育具有首都特点的传统居住、文化和演艺、商业、餐饮等特色街区,使之真正成为弘扬首都传统文化的有效载体,全面展示历史街区独有的文化魅力,全方位打造崭新的“文化中心”品牌。

  此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执法问责机制,坚决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同时,随着首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条例》也需要更新完善。要结合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和现存的突出问题,在充实保护内容、改进保护方式、加大惩处力度等方面,全面调研梳理并适时提出具体修改增补的意见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