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小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5月28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有1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2位列席人大代表就提高工会建会率、增加工会组织的活力、工会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强调工会应当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进一步提高维护职工权益和服务职工的能力,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会后,法制委员会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认真研究了涉及工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较分析了外省市的相关规定。6月上旬,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了专题调研,重点听取了市总工会、部分区县总工会、行业工会,以及部分企业和基层工会的意见。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结合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进行了反复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改的基本思路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为指导,遵循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方向、发展道路的总原则,进一步推动工会履行职能、完善工作方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2015年9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重点围绕与相关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权利义务对等性、内容完整性、逻辑合理性、表述准确性等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工会的职能定位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关系正在发生变化,工会不仅要履行维权的职能,还要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正能量的作用,工会组织的职能定位应当更加清晰明确。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工会应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条有关工会的职能定位中增加一款,表述为:“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促进建会工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建会难是工会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如何促进建会、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是立法应当关注的问题。法制委员会认为,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在工会全局工作中至关重要,是工会工作的基础。加强工会组建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深做细做实党的群众工作,密切党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的迫切需要。修订草案在上级工会指导建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引导建会、收取建会筹备金督促建会、完善工会组织形式方便建会等方面作了规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将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
三、关于发挥工会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会与企业不是对立的,而应当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应当发挥工会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法制委员会认为,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发展。为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出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应当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四、关于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的内容,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非公企业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与建会、入会的积极性不高。在我国,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应当坚持全覆盖、普惠制的服务理念,按照“以服务促建会”的思路,充分发挥三级服务体系优势,创新基层组织设置、成员发展、联系群众、开展活动的方式,根据职工需求为职工提供多层次、多元化服务。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增强活力,工会要提高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的要求,在立法中可以将这些年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经验和成果固化下来。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一条,表述为:“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以及文化体育等活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此外,为了督促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职工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五款中增加了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的内容。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细化了修订草案中的法律责任条款,明确了工会工作人员在平等协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环节不尽职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六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还对修订草案中的相关概念和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一致性、完善性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