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重要发布 > 报告

关于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有关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5-07-2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15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主任 孙世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将急救立法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在2011年市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潘迎等21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北京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法规案。按照常委会的安排,教科文卫体办公室从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基本思路、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等方面,对制定条例进行了立项论证。同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立项论证报告,同意立项。2015年,条例列入常委会立法审议项目。

  为做好条例草案立法审议工作,教科文卫体办公室针对立法中的主要问题、重点条款和主要制度设计,多次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逐步达成共识;同时按照常委会的要求,成立了急救立法专家顾问组,并召开研讨会,就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期间还到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进行深入调研,详细了解我市急救工作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到外省市调研考察,与兄弟省市人大进行座谈交流,学习和借鉴急救立法经验。6月25日、26日,德印主任亲自带队到120急救中心和999紧急援助中心进行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了市卫生计生委、市红十字会和市政府法制办等各部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宗旨和原则。

  一、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

  北京作为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承担着“四个服务”及大量国际交往任务。经过几十年的城市建设,现已成为建成区面积广大、人口高度聚集、老龄化社会特征明显、对生命健康的关注与需求日益增长的超大型城市。这些都对急救医疗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全市院前急救呼叫量年均增长6.49%,呼叫满足率为87.13%,同发达国家95%的呼叫满足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快急救医疗服务立法,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和城市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时提出的“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

  结合立项论证报告和审议前调研、座谈、专题研讨及征求意见等工作情况,我办对立法中应当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要坚持急救立法的宗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急救医疗服务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急救立法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宗旨,通过规范本市急救医疗服务,提高急救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效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以“及时、便捷、准确”的急救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是要坚持急救医疗服务的性质,突出其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急救医疗服务承担着急、危、重伤病人的现场救治和转运治疗,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急救等职责,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具有公益属性和基本公共服务性质,政府应当在急救医疗服务事业发展中承担领导、经费保障、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三是要通过立法解决急救医疗服务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目前,在本市急救医疗服务事业发展中,存在着政府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社会参与需要进一步规范等问题。特别是120和999两个急救系统在指挥调度、网点布局、服务标准、管理体系方面有所不同,致使本市急救医疗资源在组织、协调和规划等方面不尽合理,需要通过立法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市急救资源,发挥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

  我们认为,通过制定实施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可以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统筹急救资源,完善服务体系,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实现统一指挥调度,提高急救效率和急救能力,使群众得到更加及时、便捷、准确的急救医疗服务。

  二、对条例草案的简要评价

  条例草案总结和提升了本市急救医疗服务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基本贯彻了立项论证报告提出的立法思路和总体要求,较好地回应了立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条例草案框架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全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和区县政府的领导和主导职责,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进一步理顺了急救管理体制,整合了现有的急救医疗资源,建立了统一的指挥调度平台。三是对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设定了准入条款,规定了社会对急救医疗的配合义务,对特殊行业和重点单位的急救医疗能力提出了特殊要求。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和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我们认为,条例草案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建议在审议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一是关于急救体系建设。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建立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和指挥调度机构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我们认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不仅需要卫生系统在其中发挥主体作用,还需要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因此,为了保障患者得到及时快捷的救治,需要将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区医院等纳入本市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当中。

  二是关于统一指挥调度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作用发挥的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急救工作的效果。因此,要进一步提高院前急救服务水平,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统一指挥调度的权威性、基础性建设,成立专门的统一指挥调度机构,负责统筹本市急救资源,进行统一指挥调度,并赋予其呼叫受理、车辆调度、信息汇集、沟通协调等综合职能。

  三是关于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衔接。院前院内衔接是急救医疗服务链条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整个急救服务的效果。因此,需进一步细化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衔接的程序、内容和规范,建立由院前急救人员、指挥调度人员与院内急救人员三方的实时沟通机制,明确划分三方责任。院前急救人员要及时对患者病情做出初步判断;指挥调度人员要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急救资源的情况并提供信息;院内急救人员要及时做好急救准备。

  四是关于保障急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急救医疗服务行业劳动强度较大、职业风险较高、收入偏低、职业发展空间有限,造成急救队伍不稳定,人员缺口较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根据急救医疗服务行业的职业特点,提高急救从业人员待遇和收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以上说明,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条例草案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