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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对建筑工程质量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日期:2015-05-12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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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在收到《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体系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书》(京常审字〔2013〕15号)(以下简称《审议意见》)后,我们按照《关于报送市人大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审议意见书研究处理方案的报告》的工作部署,积极落实到具体工作,深入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质量管理工作实效

  为落实《审议意见》关于转变监管方式、强化质量监管工作实效的要求,我们积极拓宽思路,多头着手,采取多项具体措施。

  (一)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

  自实行工程质量监督以来,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监管能力不断增强,培育了一支机构健全、专业配套的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立了多层次、内容全面的质量监督制度,建成了覆盖全面、科学公正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工程质量监督的手段由最初的眼看、手摸,发展为现在的各种现代化仪器和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质量监督工作更加科学公正高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成为了建筑工程质量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力量。但随着工程建设规模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和各类重点工程建设规模的急剧增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所造成的监管困难凸显。因此,我们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上,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立法为契机,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进一步定位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建立、完善和落实以巡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主要手段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制度。

  同时,我们还进一步理清和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市区两级工程质量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和衔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协调统筹、考评考核工作,负责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质量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联动配合,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二)依法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工程担保制度,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使竞争过程充分体现工程质量价值观、保障工程质量,我们不断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建筑市场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营造和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一是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与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相结合,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实行工程永久性标识制度,向社会公示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员姓名等信息,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二是充分利用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将不良行为记录多、诚信状况差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执法频次和力度。三是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核查力度,建立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把资质管理变成信用管理的平台,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信用记分,并与市场准入清出挂钩,对有不诚信行为、累计达到一定积分的企业采取警示、约谈、降低资质直至取消资质的措施。四是将信用约束与经济制约相结合,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构建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强化工程质量源头管理。为督促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诚信守约,将信用评价有效运用于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明确了信用评价制度在招标投标项目的适用范围,把投标文件细分为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编制了实行信用评价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示范条款,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实现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的有效联动,同时推动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向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专业工程、建筑材料招投标活动及从业人员管理延伸。五是推行工程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等担保制度,建立工程担保信用差别化管理制度,鼓励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增强信用意识,促进工程参建各方诚信履约。同时指导、督促担保行业协会、公证处等社会力量发挥监督作用,开展行业资信评价,强化对专业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承保能力、资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对其行为实施动态监管,有效规范工程担保市场秩序。六是完善各项建筑市场监管制度,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三)实行多方位、全过程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开透明。规范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使用统一、规范的建设行政处罚制式文书,全面施行监督执法记录电子化,监督执法人员在外出监督执法时,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3G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现场填写电子版监督执法记录并实时上传,确保执法公开透明。二是逐步建立统一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公开工程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基本信息基础上,重点推进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公开事项,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是采取公示信息、职能联动等多项措施,加大资质资格动态管理,把好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关口,遏制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完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管理制度。四是以材料设备招标监管为试点,创新改革招投标监管模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一步扩大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和程度,逐步采取开放评标监控室、大屏幕实时播放、与监察局监察网站实时链接等手段公开评标过程及专家评标内容,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透明。五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开辟了“建筑市场公开信息”专栏,向社会提供各类公开信息查询。

  (四)发挥示范引导职能,积极扶持行业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政府的帮手、企业的依靠”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发展,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另一方面积极推广国内和国外的工程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手段,提升行业整体的质量管理能力。二是鼓励和引导企业以科技创新为手段,推广先进适用的质量控制应用技术和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充分发挥国家级和北京市质量奖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支持企业通过创优争先提升品牌和知名度,提高本市建筑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推动本市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三是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加快行业标准的健全和完善研究,提升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量。四是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业行为,实行业务文本标准化,编制行业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应用文本、招标文件应用文本及配套使用指南、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与合同示范文本等。

  (五)加强对施工上下游环节的监管,系统提升工程质量

  一是在明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质量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立法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单位的质量责任。二是强化对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个人执业质量责任,规范个人执业行为,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三是严格执行住宅工程与市政配套同步验收制度,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的功能质量,拟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应当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明确工程总体建设分期、分期建设内容、竣工验收计划等,并按照方案确定的建设时序、竣工验收计划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创新管理机制,推进监理行业持续发展

  为落实《审议意见》提出的“推进监理行业持续发展”要求,我们认真分析了本市监理行业的现状,针对监理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采取多项措施,促进监理行业发展。

  自开展工程监理以来,经过近三十年的探索和实践,本市监理行业已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整体素质较高的监理队伍,监理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监理人员业务素质水平均居于全国前列。但随着建筑业的快速持续发展,本市监理行业面临人才缺乏与人才流失并存、职责定位不明确、监理取费低等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利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立法的契机,采取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积极推动监理制度改革,保障监理行业的基本权益。明确监理单位的定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明晰监理对施工单位项目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工期控制、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建材进场检验的见证和审查、工程质量验收等现场监督职责和相应权利;明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逐步推行监理费用的第三方监管制度,确保监理单位合法的经济利益;明确监理费用不可竞争,禁止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行为,为监理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加快建立监理人员的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专业监理工程师相关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地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现场管理水平,切实解决监理队伍人才短缺的困境。

  三、抓住关键环节,确保民生工程质量

  为做好《审议意见》关于“抓住关键环节,确保建材质量”的要求,我们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严把建材进场使用环节的质量关,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建立建材使用有条件准入政策体系,对政府投资工程和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等重点工程,建立建材企业准入名录,加强建材质量的源头管理。对结构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设备推行建材采购信息报送制度,实现建材供应单位责任可追溯。对供应不合格建材、假冒伪劣建材以及伪造、变造产品检验报告的企业,列入不良名单,并予以公示。二是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立法为依托,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单位的建材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建材质量监督管理。同时,加强与市质监、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建立从建材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建材供应单位责任追溯机制。

  (二)突出保障性住房和老旧房屋改造的质量监管

  一是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效能,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的方式,建立了市级和区县级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网格,全面推行质量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类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的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对于保障性住房工程,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组,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了工地开放日、第三方强制检验、回访保修、永久性标识等制度,强化参建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二是加强老旧房屋改造的质量管理,重点要求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材料和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加强对建筑材料的检验试验和施工过程的检验试验管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贯彻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要求和规定,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节能改造工程质量。

  四、加快立法进程,为建筑工程质量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一)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进一步深化建筑质量体系建设的契机和切入点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工作以《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以构建权责明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建设工程质量信用体系、过罚相当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体系为主线,深入研究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市场发展规律,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质量管理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遵循统一衔接、利益协调、相互制约、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明确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着力解决建设主体虚位问题,明确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各阶段进行质量管理,或聘请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为质量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履行质量风险评估、建设费用支付、合理工期确定、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履约、工程发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责任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设立施工质量管理部门,并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检验和报验、隐蔽工程报验等质量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还对检测机构、监测机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规范从业人员责任,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坚持企业和人员追究并重,通过五个方面对不同层次的人员质量责任进行明确界定,确保从业人员质量责任的有效落实:明确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担的建设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责任;规范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要求注册执业人员应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要求,并要求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对其从业活动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建立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三是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相关规定。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明确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对于较为特殊的轨道交通工程,明确了工程交付试运营的要求;将涉及使用安全的或国家有规定的消防、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工程验收合格作为工程交付使用的前置条件,并强调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等涉及使用功能,提升使用质量的专业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验收;明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的文件,以及其他专项专业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向其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或备案的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档案。

  四是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相关规定。目前法律法规明确了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但是对于建设单位对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以及产权所有人、使用人的房屋使用责任没有明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对质量保修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明确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对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修责任,应按规定向房屋建筑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推行住宅质量保修担保制度和施工质量保修担保制度。明确对于施工单位选择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函确保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不得预留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施工质量保修担保,以释放长期积压的巨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同时,对施工质量保证金5%的提取比例进行规范,从而在确保建设工程保修责任得到落实的前提下,为施工单位行业发展提供更为健康的市场环境;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维修完工并经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明确房屋建筑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二)认真研究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机制,提高执法实效

  对于目前存在法律法规不能落实到位的情况,一方面拟对上位法中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执行难的相关制度、程序和关键环节的法律责任进行补充细化,例如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研究细化,探索依据质量违法行为影响的工程部位来确定工程合同价款,并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细则的方式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执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新明确的质量责任,设计相当的罚则,确保涉及工程质量的主要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惩治措施。

  综上,我们将以市人大常委会专项督办工作为契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抓实干,勇于创新,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做好本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信心和责任感,全面提高本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推动本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