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大会主席团:
1月25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共有228位代表提出423条意见、建议,将重复意见合并后为66条,其中对法规条文进行修改的意见、建议有21条,对落实法规、加强居家养老工作的意见、建议有45条。代表们总的认为,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乎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对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改善民生,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是非常必要的。条例的立法思路正确,内容具有较强的引领性和针对性,符合本市养老实际情况。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内容较为成熟。
代表们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条例出台后的落实表示高度关切,要求政府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切实加强解决居家养老突出矛盾、问题的工作力度,明确责任和期限,保证条例的落实;二是建议明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建设的责任主体和产权,注意城乡社区的差异性,区别对待新老居住区的养老设施配建,加强老旧小区的无障碍改造;三是建议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对周边社区居家养老的辐射作用,把居家养老服务同机构养老结合起来;四是建议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规定进行细化,建立相关准入标准,完善职业院校专业课程设置,加强培训;五是建议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低、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等问题;六是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制委员会于1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内容符合上位法精神和我市老龄化形势的需要,内容比较成熟;同时尽量吸收、采纳代表的意见,对草案的十八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情况
(一)部分代表提出,草案第三条关于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的规定文字不够严谨、简洁。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表述为:“(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列入财政预算的相关内容应当相互协调。据此,建议将草案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同时,根据代表意见,将草案第五条第五项中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修改为“社会组织”。(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三)有的代表提出,养老机构应当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撑,草案缺乏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养老机构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将服务功能辐射到周边社区,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力量,实践中已有成熟的经验,因此,建议增加养老机构与居家养老衔接的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表述为:“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有的代表提出,条例应当对养老设施建成后的产权归属问题有所明确。据此,建议在草案第九条关于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的事项中增加“产权归属”。(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五)为了加强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表述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六)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十八条关于改变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合理。据此,建议将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七)草案第三条、第十四条中使用了”半失能“的概念,有关部门提出,按照现有的评估标准,”失能“有轻度、中度、重度之分,”半失能“属于”失能“的一种情形。因此,建议删去草案中的”半失能“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十六条)
同时,根据代表们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多处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制定配套办法,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部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要尽快研究出台与条例配套的政策,有的代表还建议要明确政策出台时限。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第五条第七项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完成期限已作出原则规定;草案第十七条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上述规定立意与代表意见是一致的。对于需要政府制定配套措施落实法规相关规定的问题,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已着手研究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配套办法,包括: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办法;养老服务评估办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办法等。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市民政局、市老龄委还将进一步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落实条例的职责,完善条例实施配套政策文件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切实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今年拟安排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执法检查,届时将把本条例的督促落实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关于政府部门职责
有的代表提出,为了使主体责任更明确,应当明确规定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具体职责。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规定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各项基本职责,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统筹、明确各部门职责提出了要求,同时还规定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这里的老龄工作机构是指老龄工作委员会。目前,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由44个成员单位组成,老龄委主任由一名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现行体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落实条例的具体职责任务。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老龄委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将责任落实到位。
(三)关于市场化服务
有的代表提出,养老服务应当是企业提供市场化的服务,由专业养老机构运营,政府做好监管工作。法制委员会认为,居家养老服务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专业化服务是主要的发展方向,但在目前情况下,居家养老服务若都由企业提供完全的市场化服务,老年人负担不起;若都由政府提供纯福利性质的服务,政府负担不起。企业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力量,但企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面临渠道不畅、缺少场地、经营困难等问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培养发展市场至关重要,关键是要由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参与进来,力求探索出在政府主导下,把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包括公益性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四)关于农村养老问题
有的代表提出,应当研究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养老设施的政策障碍,加大对农村的养老投入。法制委员会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问题,认真研究这些意见,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城乡统筹的精神,采取措施,解决好农村养老的问题。
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提出了《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