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重要发布 > 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4-09-25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14年9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小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7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上,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1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代表发表了审议意见。大家认为,通过立法对烟草危害进行必要的干预,是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也是树立良好城市形象、建设国际大都市的需要。草案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要求,明确了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结合的控烟工作思路,建立起政府严格执法、单位自我管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控制吸烟公共治理体系,突出了首都的特色,内容具体可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同时,还对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旅游、园林绿化等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代表服务平台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9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市人大代表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控制吸烟工作的原则

  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的原则。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控烟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单位、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公共治理模式,在原则中突出控烟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一)室内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草案第九条概括规定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循序渐进”的控烟工作思路,在保证他人健康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和明晰室内禁烟场所的范围。对于酒店客房、机场等一些特殊场所,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划定吸烟区。法制委员会认为,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应当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合理划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因此,建议在第九条增加两款,表述为:“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其客房不具备独立排风系统的,应当禁止吸烟。

  机场禁止吸烟,但隔离候机区域可以设置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的吸烟室。”(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二)室外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草案第十条列举式规定了八类限制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应当适当扩大室外禁止吸烟的场所范围,对一些吸烟容易影响他人的室外场所应当从严掌握,尤其是妇女、儿童及人员密集的室外区域,应当纳入禁止吸烟的范围。同时,应与2008年本市出台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衔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健身场所的训练、比赛区和观众席;

  (四)高等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

  (五)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机构;

  (六)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

  (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设置的禁止吸烟场所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区域。

  前款第六、七项规定的区域可以根据条件划定吸烟区;在出现人员密集、不具备通风条件、无法合理避让不吸烟者的情况下,吸烟区应当进行调整。”(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三、关于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是控烟立法的重点,应当在条例中增加相关的内容,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烟民的产生。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1.增加对学校和教师的相关责任规定。表述为:“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2.增加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相关规定。在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的规定中增加了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四、关于推进无烟单位建设和强化单位法人的责任

  (一)强化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单位的自我管理责任。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强化禁止吸烟场所经营管理者的控烟管理职责,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落实各项控烟措施具有重要意义。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在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二)鼓励建设无烟单位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社会控烟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提倡和鼓励社会单位建设无烟单位,在其管理的场所和区域自行实施全面禁烟。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五、关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赞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全面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各类烟草广告,尤其是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促销、赞助活动。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表述为:“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赞助活动。

  同时,增加了与上述规定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六、关于完善政府的监管职责

  草案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管理职责。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政府在控烟中的总体责任,细化、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控烟工作纳入规划内容。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2.增加爱卫会的监测、评估和表彰、奖励职责。表述为:“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3.细化和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表述为:“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和代表意见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