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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4-03-2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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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池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议程安排,我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市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这次刑事诉讼法的大幅修改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北京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9次专题会议,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新法实施工作。围绕刑诉法修改内容,举办理论研讨会14次,开展全员培训和业务实训49期,累计培训32797人次,切实推动检察人员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出需要解决的74项难点问题,围绕简易程序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30余项新增职能,确定了45个工作试点,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会签市级规范性文件14个,“废、改、立”配套业务规范200余项。新法实施以来,全市检察工作平稳、有序发展,监督力度不断增强,履职能力全面提升。

  一、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新法不折不扣地执行

  刑事法治首先是程序之治。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实施新刑诉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符合刑事司法程序规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以程序规范保障执法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这次刑诉法修改完善了强制措施、刑事辩护等制度,新增了强制医疗、刑事和解等4个特别程序,凸显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全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对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明确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决不允许降低执法标准、变通执行或规避限制性规定。如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不允许突破法定程序和条件擅自使用。针对新法个别规定较为原则,市检察院部署开展配套业务规范建设专项工作,下发《加强刑事二审工作的意见》、《关于外国人涉嫌犯罪案件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等指导性文件,进一步细化诉讼程序,完善了执法办案内部制度。针对新法实施中的共性问题,积极与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建立长效沟通机制,会签《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文件,与市高级法院达成《刑事案件立案、管辖问题会议纪要》,规范了一批重要刑事程序的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和工作流程。

  二是以人权保障促进诉讼文明。保障人权是刑诉法的基本价值。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强化了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全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注重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与市司法局等单位会签《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主动赴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交流座谈,就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等问题达成共识。市检察院还专门研发网上接待平台,方便律师在线查询案件进度、预约阅卷和约见承办人。认真受理律师提出阻碍其依法执业的控告、申诉,确保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犯罪嫌疑人。新法实施以来,共安排律师阅卷3673次。注重听取律师意见。为确保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全面听取律师意见,全市检察机关完善审查报告模板,增设“律师辩护意见”、“承办人审查意见”两栏。要求在侦查终结前、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必须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律师意见必须记录在案、附卷移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格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新要求,在作出逮捕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听取嫌疑人的辩解和意见,讯问率已达到100%。积极开展刑事救助,注意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在检察环节督促有经济条件的嫌疑人及时赔偿损失,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被害人发放救助金,实施必要的司法救助。注重保护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在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参加讯问的情况下,安排教师、人民调解员等担任合适成年人到场1299人次,委托院校科研机构、社会义工对650名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人格发展情况,对41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与市妇联联合建立“妇女儿童维权通道”,在各工作环节指定专人负责,对参与刑事诉讼的妇女儿童提供专业化的保护。针对盲、聋、哑犯罪嫌疑人,被申请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就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协调指定辩护143人次,及时给予诉讼帮助。

  三是以诉讼效率提升执法效果。繁简分流、诉讼提速是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设了庭前会议、刑事和解特别程序,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司法效率。依法推动简易程序速审速裁。刑诉法修改以前,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现在根据新法要求必须派员出庭,导致出庭工作量大为增加。全市检察机关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共对7422件简易程序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出庭率达到100%。依法运用庭前会议保障庭审效率。全市检察机关提议召开、参加庭前会议25次,在正式庭审前就程序事项交换意见、明确讼争焦点,切实保障庭审的质量和效率。依法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对于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新法实施以来,共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886件1087人,其中不批捕423人,不起诉281人;提起公诉338人,法院均采纳检察机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节约了诉讼资源。

  二、严格落实证据制度,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新刑诉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了刑事证据规则。全市检察机关围绕刑事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证据问题,全面提升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能力,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是严把调查取证关。侦查质量决定案件质量,证据的客观、真实、合法直接决定能否定罪量刑。全市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所有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实施“全面、全部、全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留死角;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录音录像必须一并移送,不同步移送的,不得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有效规范了自侦权的行使。针对职务犯罪日益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的新特点,恪守在法治轨道内查办职务犯罪的要求,推动侦查模式从偏重“由供到证”向“以证促供、供证并重”转变。注重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高搜集、分析、应用侦查信息的能力,及时把侦查信息转化为客观证据,依法运用公共信息查询系统、手机定位系统和通话清单分析系统,成功抓获5名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为妥善应对证据标准提高、指控犯罪难度加大的问题,坚持对新型、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及时提出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的建议,帮助侦查人员打牢证据基础,防止因取证瑕疵、非法取证或发生证据遗漏、灭失等情形,造成难以处理的“夹生案件”。

  二是严把证据审查关。审查证据是作出法律评价的基础。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确保定案证据真实、合法。注重加大对客观性、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把握逮捕、起诉的法定标准,综合审查和运用证据材料,切实承担起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更加慎重地对待言词证据,逐步形成以客观性、直接性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体系,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市检察院建成电子数据取证系统,为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提供文证审查和鉴定意见100余份,有效保障了技术证据资料真实、准确。注重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坚持“早发现、早排除”的原则,对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证据瑕疵或有非法取证嫌疑的,要求侦查机关依法及时作出解释,并通过调取讯问原始录音录像、出入看守所体检证明等核实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况。全市检察机关共对29件案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避免了“带病批捕”、“带病起诉”。注重依法排除合理怀疑。凡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不批捕、不起诉;凡是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坚决不作有罪处理,真正做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新法实施以来,针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不批捕1739人、不起诉343人。

  三是促进统一证明标准。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求各执法司法机关统一尺度,对同类案件作相同处理,否则会引发诉讼参与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新法实施以来,随着审判标准更趋严格,检察机关也严格把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标准,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针对不批捕率、不起诉率有所上升的现象,及时开展案件复查和专项调研,一方面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着力提升办案质量;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配合,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把执法尺度统一到定罪量刑的法定标准上来,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新法实施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269件316人,审结批捕案件10682件13909人,审结公诉案件11834件14926人,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明显提升。

  三、深化诉讼监督,完善对刑事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新刑诉法吸收了近年来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全面强化了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全市检察机关将实施新法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加强诉讼监督决议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保障刑事司法权力依法、规范、公正行使。

  一是积极推动诉讼监督持续深入发展。市检察院在认真总结2008年以来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2013-2017年深化诉讼监督工作规划纲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诉讼监督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要求坚持“助对防错”的工作理念,通过发现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示、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问题的发生。进一步修订全市检察业务考评办法,更加注重对诉讼监督质量的考核,引导检察人员提升监督实效、避免形式主义。针对实践中重复发送检察建议等监督不规范现象,研究制定《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要求严格依法适用检察建议,不得针对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向同一单位发出多份检察建议,更加注重对同类问题开展综合性监督,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

  二是全面落实新增监督职能。深化刑事侦查监督。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监督撤销案件23件;针对侦查人员违法收集证据或侦查不规范等现象,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18份,切实保障立案侦查活动合法进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报送已批捕案件的后续侦查情况,对于轻罪案件嫌疑人保证到案并认罪悔罪的,适时提出变更或解除逮捕强制措施的建议。新法实施以来,共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139件,其中129人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深化刑事审判监督。新法要求在庭审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全市检察机关统一适用“量刑建议审查备案表”、“对法院判决、裁定审查意见表”,使提出的量刑建议更加科学、规范,采纳率达80%。新法扩大了二审案件开庭范围,大量上诉案件二审由书面审改为开庭审理,导致检察机关办理的二审案件新增超过200%;检察机关阅卷由原来的没有明确期限改为一个月内阅卷完毕。在工作标准高、时间紧的压力下,全市检察机关实行同类型案件的专业化办理,确保法定时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深化刑事执行监督。刑诉法修改涉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多达30余条,改变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工作格局。针对“余刑三个月以上罪犯一律交监狱执行”的新规定,市检察院部署开展交付执行专项检查活动,与市公安局、司法局形成会议纪要,集中清理不符合规定的留所服刑,确保新法规定落实到位。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开展同步监督,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63件,是去年同期的5倍。

  三是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自我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坚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不断细化执法标准、严格办案流程,以制度来规范权力运行、排除各种干扰,并开发案件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对执法办案活动实行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监管,有效减少了执法不规范现象。加强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内部制约。为防止擅自查案、压案不查和选择性执法,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线索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级评估、重点督办等制度。坚持立案报上一级院备案审查,不起诉、撤案报上一级院批准,审查逮捕报上一级院决定。新法实施以来,市、分院依法审查下级院移送决定逮捕的案件160件170人,对24件27人决定不予逮捕。对于拟撤案、不起诉等七种案件和事项,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表决,提交讨论的18件案件中有17件得到了监督员的认可。加强执法执纪督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自侦案件延长传唤时间、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等执法办案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撤案、不起诉、刑事赔偿等重点案件进行检务督察;开展“整顿作风、严明纪律、规范执法”专项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扎实务实的责任意识和清正廉洁的自律意识。新法实施以来,查处违纪案件3件3人,严肃了工作纪律。

  四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全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向各级人大代表通报新法贯彻情况,真心听取意见建议,开拓思路、积极推进新法实施。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大代表、群众意见收集转化等工作机制,始终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深化检务公开,加强释法说理,综合利用报纸、网络、官方微博等多种渠道,不断拓宽检务信息发布平台,加大执法办案信息发布力度,努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应对能力,全面、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

  总的来看,自去年3月份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把贯彻新刑诉法作为最为重要的业务工作,在学习培训、试点推广和建章立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客观地说,新法正式实施仅仅九个月,配套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密集出台,部分检察人员对刑诉法修改的内容和精神学得不深、吃得不透,执法理念、执法能力与新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面对证明标准提高、证据审查趋向严格的新要求尚显准备不足,规范调查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有所欠缺,严格依法不捕不诉执行得不够坚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期限监督等职能由多个部门分段行使,还没有形成工作合力,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修改预期的实现。总之,随着人权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诉讼程序对抗更加激烈,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标准更严、难度更大,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迫切需要在转变理念、提高能力、健全机制上狠下功夫。

  实施新刑诉法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水平。坚持把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长抓不懈,多措并举,推动检察人员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运用法治思维研究解决新法实施中的问题,通过依法履职提升检察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二是认真履行好新增职责。继续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和解等工作,严格落实新刑诉法关于加强诉讼监督的新规定。按照保障人权、突出庭审、繁简分流等司法内在要求,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处理好程序衔接、标准把握等问题。深入开展新增制度实施情况专项调研,积极为修改刑事诉讼规则建言献策,推进完善诉讼制度。三是加强检察工作的科学管理。健全检察业务规范,优化案件集中管理,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切实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科学配置检力资源和经费装备,为实施新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物质保障。四是不断深化检察改革。结合实施新法和北京工作实际,按照高检院新一轮检察改革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刑诉法修改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站在新的起点上,全市检察机关将立足长远、奋发有为,全面落实新法各项要求,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深入推进首都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有关用语说明

  1.技术侦查措施: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借助现代技术方法和设备,秘密对侦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追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3.合适成年人到场:如果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及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包括共青团干部、司法社工、教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律师和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人员。

  4.社会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情况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检察机关既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开展调查。

  5.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暂时不予起诉,先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考察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

  6.强制医疗: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7.庭前会议: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的证据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审判人员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举证、质证时可以简化。

  8.非法证据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非法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集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9.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认定的事实,已经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达到了内心确信的程度。

  10.综合性监督:指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对一段时期的一类案件、一个领域或整体司法工作中反映出的执法司法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后,以情况通报、检察建议、工作报告的形式,向被监督单位,党委、人大,以至社会予以反馈和反映的工作方式。

  11.审前羁押:指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状态。

  12.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是否有羁押必要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监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3.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所使用的数据统计区间为2013年1至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