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于泓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局党委高度重视,紧密结合司法行政职能定位,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刑罚执行等法律规范作出的重大调整逐条分析解读,开展内部专项调研和外部专题会商,深入分析执行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落实举措,推动刑事诉讼法在我市的有效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学习贯彻工作,为新法实施做好准备
一是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和律师协会为成员单位。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项任务的主责部门、配合部门、协调单位、办理时限,做到“有任务,有分工,有时限,有落实”,加强对刑诉法实施前后的各项调研和准备工作。
二是印发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做好首都司法行政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召开专题会议布置学习贯彻工作,明确提出全系统贯彻落实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市监狱局召开专题会对贯彻刑诉法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围绕新法实施对监管安全、教育改造、劳动生产、队伍建设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展开了系列专题调研。市劳教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八个专项课题组,建立例会制度,制定了工作方案。
三是扎实做好新刑诉法学习培训工作。全系统将新刑诉法的学习培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行业培训计划,坚持“全员培训、区分层次、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统一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务求实效。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我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将进行专题学习;司法行政干警全员学习,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全员辅导,并及时通过网上答题等形式检验学习效果。重点开展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工作者、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培训。科学设计学习培训内容,系统、完整地学习新刑诉法,重点理解把握新刑诉法变化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和要求。切实把全系统思想认识统一到新刑诉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上来,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提高严格执法、规范执业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广泛开展专项法制宣传工作。在全市部署了学习贯彻刑诉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首都“12.4”普法嘉年华、“法律六进”、“法律服务村居行”等活动,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刑诉法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宣传。我局将新法宣传纳入北京市法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全市“做讲法制守秩序的好市民”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在不同时间节点面向市民持续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编辑制作20万册《首都市民法律知识手册》、20万张普法宣传折页和16000份法制宣传挂图,分批送入社区和农村家庭。同时,将新法宣传内容纳入首都法宣网有奖答题栏目,激发市民学习新法的积极性。迅速拓展了新法的社会知晓面,为刑诉法的施行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结合工作实际,破解重点问题,确保新法得到有效实施
通过调研,我们针对法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共性问题,撰写了《关于刑诉法修正案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情况的调研报告》,上报司法部和市委政法委,提出合理化建议。针对刑诉法的新要求和市人大执法检查提出的问题,我们提早着手,重点推进了律师、法律援助、刑罚执行等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的规范和指导
一是以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契机,推进中办发〔2010〕30号和京办发〔201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有效落实。去年,我们抽调14名骨干人员组成课题组,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保障和规范法律援助等相关问题调研后,与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为落实好该规定,组织市律师协会对文件进行了逐
条解读,确保每个律师真正学懂、吃透、会用。
二是加强对新问题的有效解决。积极与公检法有关部门座谈、协调,共同探讨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工作。我们与市高级法院座谈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加强业务衔接,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互评机制,创造法官与律师双方互相培训交流的形式与机会等。与市检察院举行工作交流座谈会,通报我市律师执业情况,就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等问题形成共识。
三是加强对律师执业的指导与监督。与市律师协会召开联席会议,对律师执业规范和权益保障深入研究,指导律师协会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事务所巡查检查工作制度,研究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情况的收集掌握,做好重大敏感案件指导协调工作,严格依法实施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是牵头起草了《关于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规定》,并与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局联合印发。明确了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对口指派的工作模式;将特殊群体纳入法律援助范畴,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本意。文件得到了司法部的充分肯定,并在制定上位规范性文件时参考并吸纳了我市规定的部分内容。
二是落实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与团市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发了《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专业化水平。
三是出台了《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并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规范了全市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工作,调动了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刑诉法有关法律援助条款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一是完善相关制度。与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矫前调查、交付、接收、矫正实施、处罚、收监、减刑、矫正解除与终止等环节的工作。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与首综委预青组、市高法、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青团北京市委会签了《未成年被告人、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规范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工作。以建立回归救助安置机制为突破,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建设委、市红十字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完善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扶救助机制,促进了顺利回归。
三是完善工作体制。充分发挥特殊人群专项组的平台优势,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矫正,进一步健全党委政府推动、司法行政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矫正工作体系。
四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再次抽调41名监狱劳教干警到司法所,做到了每个司法所至少有1名司法助理员和1名监狱劳教干警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平均2名社工协助工作,有效充实了矫正力量。同时,组织开展区县社区矫正和监所矫正帮教衔接工作人员双向实践锻炼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监禁刑执行工作
一是多措并举提升收押能力。做好监狱改、扩建规划和硬件设施的升级改造,确保“收得下”、“管得住”。积极与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在一至二年内新建或者改建一所重刑犯监狱和一所传染病监狱,满足未来重大刑事犯和传染病犯增多的关押需要。完成所有监狱大门的升级改造、围墙内隔离网架设、监舍门窗护栏重新加固等硬件设施建设,提高了安全防范系数。积极筹措资金对金钟监狱进行改造,扩容了200余张床位,提升了收押传染病服刑人员的能力;调整关押布局,将第二监狱关押的重刑犯全部调出,将原由天河监狱负责的北京籍服刑人员入监教育职能调整给第二监狱,提升了天河监狱收押新犯的能力。
二是大力推进教育改造系统化建设,适应新形势下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需要。主导编写了包括《监狱与服刑》、《道德与践行》、《法律与自律》等十个分册在内的“光明行”系列教育丛书,丰富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内容;针对限制减刑的死缓服刑人员刑期长、对前途悲观失望,特别是暴力性、凶残性突出的心理特征,积极探索实践针对性的改造管理教育新模式。
三是认真做好新旧减刑假释制度平稳衔接工作。积极参与北京市减刑假释规定的起草制定工作,将有关建立假释再犯风险评估机制的研究成果纳入我市的规定之中,作为综合判定服刑人员“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量化标准。针对基层反映的新规定溯及既往的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挂钩等与现行管理规定差距大、衔接有难度的问题,及时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操作办法,确保了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与市高级法院就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挂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研,拟定《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四是积极开展服刑人员交付执行专项检查活动。严格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检查活动要求,全面认真细致地进行自查。及时与市检察院、公安局沟通情况,协商解决新法实施之后遇到的新问题;按照检查要求,统一思想,规范工作,严格依法收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服刑人员。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监狱提前邀请驻监检察室同志列席减刑假释评审会和暂予监外执行审批会;严格依法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书副本和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五)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与我市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相结合
在市委政法委的决策部署下,为解决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压力大,已决短刑犯和未决犯在看守所混押,劳教人员大幅减少致部分劳教场所资源闲置等问题,市劳教局下属调遣处加挂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的牌子,代为收押北京籍余刑一年以下的短刑犯。三看分所在涉法涉诉、酒驾类型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治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实践,教育好了一批重点和敏感案件的涉案人员,初步构建起了独具特色的轻刑犯教育矫治机构,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对刑满释放的人员跟踪调查显示,重新违法犯罪率明显低于国外和国内的平均水平。这些成效得到了中央和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中央政法委三年内五次转发北京市经验做法,孟建柱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在全国总结推广北京的经验和做法。
(六)认真做好牵头课题调研,积极配合其他政法机关制定配套制度
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我们起草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规定》,已与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局联合印发。此外,与市高级法院会签了《关于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程序及保障机制问题的工作意见》、《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理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的工作意见》、《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二)》、《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二)》等文件;与市检察院会签了《关于视频讯问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配套文件。
三、贯彻实施刑诉法遇到的问题
一是部分律师反映执业中遇到质证难、法庭辩论难、排除非法证据难问题,监视居住期间的律师会见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有的办案机关没有按照刑诉法和有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通知辩护义务;有的机关通知辩护不及时,通知辩护的材料不完整,给律师开展法律援助造成了影响;有的区县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缺少统一出口,没有专门人员负责。
三是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新规定实施后,司法鉴定人出庭几率将会大大增加。目前,对鉴定人出庭费用支付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却故意不支付出庭费用,利用这种方式,恶意推翻司法鉴定意见。
四是当前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与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攀升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非警察身份与刑事执法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与其在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等问题对落实刑事诉讼法造成了一定影响。
五是监狱病犯人数急剧攀升,身份不明服刑人员明显增多,病犯、老年犯、限减罪犯比例的逐步增大将给监管安全、教育改造、看病就医、死亡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带来的巨大压力和新的考验。现有的监管设施和教育改造方式不能完全适应刑诉法实施后的工作需要。
四、下一步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8月到12月,我局在全系统开展落实《刑诉法》大检查工作。要求全系统认真开展“四查”,一查广大群众对新《刑诉法》的知晓度和新法宣传覆盖面;二查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贯彻落实《刑诉法》的自觉性,严格执法、规范执业的意识是否切实提高;三查有关律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管理、社区矫正、监所刑罚执行等方面法律规定及配套文件是否落实到位;四是对照刑诉法的规定和市人大执法检查中反馈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需要进一步协调解决哪些问题,健全完善哪些制度。针对有关问题,下一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指导。对于律师反映的质证难、法庭辩论难、排除非法证据难、监视居住期间的律师会见、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等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逐步推动问题解决。积极与公检法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细化关于律师刑事辩护程序具体的操作措施,确保有关制度落到实处。同时,教育引导律师转变观念,依法依规执业,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加强与市公检法机关的工作沟通,不断完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通知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探索开展律师值班试点工作,在公安机关看守所安排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或者设置咨询电话,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配套制度完善。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联合市财政局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完善矫正帮教信息管理系统;出台《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北京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研究。继续与市高级法院对“鉴定人出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行深入研讨,及时出台相关工作制度。
(五)针对服刑人员数量和构成变化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监狱硬件设施、医疗人员编制等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干警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完善教育改造方式。
(六)结合我市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加强对劳教改革和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的研究,进一步探索建立重刑犯改造、轻刑犯矫治和非监禁刑执行的一体化首都刑罚执行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