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议程安排,我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全市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公布后,市高级法院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统筹部署新法贯彻实施工作。今年新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法院把主要精力放在新法的贯彻落实上。市高级法院先后制定了《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指导意见》、《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作意见》等配套文件;定期召开贯彻刑诉法情况通报会,就法律实施中的42个疑难问题统一了法律适用;组织全市法院开展了对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以实训形式举办了第二届司法业务能力比赛。全市法院的共同努力,为新法的准确、平稳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2770件,二审案件1756件;审结刑事一审案件11367件,二审案件1619件。一审案件息诉服判率84.55%,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4%,二审案件开庭率43%,刑事审判整体质效得到提升。
一、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打牢贯彻新法的思想基础
在学习贯彻新法的过程中,全市法院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突出证据裁判、庭审中心、程序公正、审判效率、接受监督等意识,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得到深入贯彻。一是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认真学习领会立法精神,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确保有罪的人受到正当、合法的审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是实现程序与实体并重。通过强化庭审功能、深化审判公开,将司法的全过程展示在阳光之下,让实体公正看得见、摸得着;通过进一步厘清控诉与审判的职能,更加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确保审判客观、中立,让裁判更具公信力。三是实现审判质量与效率并重。通过扩大简易程序适用促进繁简分流,通过完善审限管理确保法定审限内结案,通过强化审判管理和均衡结案缓解“人少案多”的困难,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更加协调。
二、严格执行证据制度,确保刑事案件质量
全市法院坚持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夯实刑事案件质量根基,守住防范冤假错案底线。今年以来,共对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1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16名,占88.9%;对27件事实、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占发回重审案件的90%。
一是严格执行证明标准,科学审查判断证据。对认定被告人有罪和从重处罚的事实,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对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坚持疑罪从无,在定罪标准上不留余地。在证据审查运用上,更加强调归纳分析和综合判断。特别是更加慎重地对待被告人口供,降低定案证据体系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总结探索被告人翻供情况下的证据审查经验和采信规则。在证据审查方法上,更加强调针对性。对客观性证据,注重取证程序的审查,避免只看结论;对主观性证据,注重证据间的印证和矛盾排除,避免简单采信。全市法院还专门开展了DNA鉴定等技术证据审查方法的培训,及时纠正对客观证据盲信盲从的倾向。
二是进一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刑诉法修改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刑诉法修改后,全市法院加大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通过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有力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要求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律要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一律要及时将调查结论告知申请人。进一步规范制度适用。市高级法院制定《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指导意见》,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作了具体规定,细化了法庭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明确了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等重要问题,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准确把握审查判断标准。只要申请方提供的材料和线索足以对取证合法性产生怀疑,就必须启动调查程序;只要经法庭调查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对有关证据都予以排除。新法实施以来,共有26件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经审查对5件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予以了排除。
三是加强防范冤假错案的机制建设。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批示,对必须依靠法律程序和制度防范冤假错案有了深刻体会。市高级法院对近几年宣告无罪的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分析了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与公安机关建立了证据问题的通报工作机制,对于侦查取证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更加强调合议庭在证据把关上的职责,要求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都必须对证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撰写案件审理报告必须有对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对有争议的证据是否采信,裁判文书必须说明理由。
三、强化庭审中心功能,切实通过法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法庭审理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案件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新法围绕强化庭审中心功能进行了重要的制度设计。全市法院落实法律新规定,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当庭质证认证上花更多时间、下更多功夫,确保庭审质量。
一是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促进控辩双方认真进行审判前准备,及时整理案件证据和明确争议焦点,消除可能影响和中断庭审的因素,确保庭审集中、持续、高效。例如,市一中院在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中,召开庭前会议解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招摇撞骗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51名证人出庭作证,经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最终确定3名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撤回了其他申请。同时,准确把握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件范围,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原则上不召开庭前会议。新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共召开庭前会议75次,解决了13件案件的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解决了62件案件中的证据开示、确定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附带民事调解等问题。市高级法院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了《规范庭前会议程序适用的工作意见》。
二是努力推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落实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庭审中能够更加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市高级法院制定会签了《关于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程序及保障机制的工作意见》,细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妥善解决了操作层面可能面临的问题;加强与市公安局的沟通协调,建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固定工作机制。对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法院采取设置法庭专用通道,不公开个人信息、遮挡容貌、变声处理等保护措施,消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顾虑;有的法院还采用了视频作证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新法实施以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201人次,鉴定人出庭作证25人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稳步推进。
三是依法扩大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刑诉法修改前,除高、中级法院审理抗诉案件、高级法院审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率达到100%外,其他二审案件开庭率较低,特别是中级法院的二审案件开庭率不到20%。新法实施以来,高、中级法院克服人员紧张、法庭不足等困难,对被告人就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也一律开庭审理,二审程序的纠错及权利保障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高、中级法院共开庭审理二审案件702件。其中,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案件216件,二审开庭率超过75%;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案件486件,同比增长203件,二审开庭率提升至38%。为应对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带来的审判压力,高、中级法院还探索了二审案件集中送检阅卷、集中开庭等方法,提高二审开庭效率。
四是准确适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市高级法院成立了全国首个有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查询机制,对425名未成年罪犯的轻罪记录予以封存,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要求审判人员必须会见精神病人,必须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精神病人的诉讼代理人,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已对17名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驳回了检察机关对2名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申请,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四、注重平等保护各方诉讼权利,诉讼格局更趋平衡
尊重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保障其执业权利。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在审判活动中构建更加科学、平衡的诉讼格局。
一是不断强化对律师依法履职的保障。市高级法院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听取律师意见,研究建立了法院和律师协会间的沟通联络机制,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市高级法院还与市律师协会召开协调会,就完善便利律师执业的措施达成了共识。新法实施以来,共有1300余名辩护律师参与审判阶段诉讼,同比上升15%。在审判中,更加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保证律师充分发表质证、辩护、代理意见,提高控辩对抗的质量。在裁判文书中如实反映辩护、代理意见,对影响定罪量刑的意见,充分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更加重视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的落实。律师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关手续之日起即可阅卷,部分法院配备了专门设备,为律师以扫描、拍照方式复印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新法实施以来,已有199件案件的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其中101件法院依法收集、调取了相关证据。
二是全面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除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外,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均告知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法律援助律师复印案卷材料的,一律免收费用。新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共在659件案件中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审判阶段诉讼的人次同比上升了16%。
三是加大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全市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注意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加大附带民事调解、刑事和解工作力度,让被害人尽快得到赔偿,实现了附带民事赔偿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调解附带民事案件1191件,调解率达52.5%,调解履行金额7600余万元;在198件案件中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因达成和解履行的赔偿款达980余万元。
五、加强审判管理、促进繁简分流,不断提升审判效率
全市法院落实简易程序和审限制度新规定,探索远程视频开庭方法,构建繁简分流的科学审判机制,审判效率显著提升。
一是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市高级法院制定了《规范简易程序适用的工作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解决了共同犯罪分案起诉等复杂情形下的简易程序适用问题,澄清了对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审判组织、程序转换等问题的模糊认识。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7422件,简易程序适用比例为65%,同比上升21%;简易程序当庭宣判率超过90%,缩短了案件审理和被告人判前羁押时间。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同时,注重保障被告人权利。确保在被告人实质认罪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防止程序反复;对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做到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和庭审中两次询问,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在庭审中保证被告人的辩护、陈述时间,真正做到“程序简权利不减”。
二是远程视频开庭稳步推进。为进一步节约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全市法院加大了远程视频法庭的建设投入,已有远程视频法庭8个。远程视频开庭降低了远途提押被告人、罪犯的风险,节约了时间、警力、车辆投入,增加了法院排庭数量。尤其是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刑罚执行机关代表、检察员及罪犯均就近在监狱内设置的远程视频法庭参加庭审,克服了监狱距离法院较远带来的困难,极大减轻了诉讼参与各方的负担。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已利用远程视频法庭审理刑事案件1100余件,共计节约提押警力2000余人次,也大大减少了车辆运行里程。
三是审限管理更加严谨规范。全市法院进一步规范审限延长的审批。报批延长审限的一审案件66件,仅占一审案件的5‰;报批延长审限的二审案件49件,仅占二审案件的2.7%;进一步加强了对风险案件的管控,对于被告人羁押时间较长的案件建立台账,加强对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防止久押不决。同时,严格执行新法限制发回重审次数的规定,避免因不必要的发回重审拖延诉讼。对经补查补证后事实证据仍然存疑的案件,坚决依据现有证据及时作出裁判。
六、自觉接受监督,对刑事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更加有力
全市法院把强化审判公开作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动力,通过自觉接受监督推动法律贯彻实施。
一是全力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监督检查。上半年,市高级法院向市人大执法检查组汇报了全市法院贯彻实施新法的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先后在一中院、二中院、海淀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新法情况座谈会,组织观摩了简易程序、减刑假释案件远程视频开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的庭审,有力促进了新法相关制度的落实。
二是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和律师的监督。进一步扩大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案件范围,在实现所有抗诉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基础上,要求死刑二审改判的案件,也应当通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落实检察机关在审判程序中的法律监督权,简易程序案件、二审开庭案件、抗诉案件均依法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在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案件中,认真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重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对于审判工作中确实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今年以来,高、中级法院审结刑事抗诉案件43件,其中改判、发回20件,占46%。加强与律师行业的沟通交流,探索双方相互反馈问题机制和相互评价机制,形成互相独立、彼此尊重、积极合作、互相监督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大力开展刑事案件庭审网络直播工作,今年以来已组织网络直播刑事案件庭审190余件,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人民陪审员共有6900余人次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加强新媒体建设,今年6月底开通北京法院网“京法网事”官方微博以来,已发布微博信息461条,被转发31000余次、评论6300余条,关注粉丝突破33万人,拉近了司法与公众的距离,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总的来看,全市法院贯彻新法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此次法律修改的内容广、变化大,要将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完全落实到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实践中,有的法官对疑罪从无原则贯彻不够彻底,对排除非法证据态度还不够坚决,对辩护律师的作用不够重视等现象客观存在,这说明刑事司法理念的基础需要进一步筑牢。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功能需要进一步发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审查经验尚不足,总体出庭率也仍然偏低,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需要细化,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保障需要加强,这说明保障新法实施的机制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仍然突出,少数法官对新法的理解不到位、适用能力不强,司法行为不规范不严谨、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等问题还或多或少存在,这说明刑事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与贯彻好新法的要求还有差距。总之,新法正式实施仅有八个月,有些工作衔接中的问题还未充分暴露,贯彻实施新法的工作任重道远,需要付出不懈努力。
全市法院将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后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推动上述困难和问题的解决。一是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全市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和更新,使之成为刑事审判活动的指南。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上的沟通交流,共同将观念和认识统一到新法要求上来;正确对待执法标准的差异性,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通过依法独立履行好各自的法律职责,形成确保司法公正的合力。二是更加严格地执行法律规范和程序制度。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好具体程序和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包括更加重视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提高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率;继续探索并逐步完善庭前会议程序适用;注重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发挥律师在事实证据审查认定上的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全市法院将继续加强刑事审判队伍人才梯队的培养,增强刑事审判力量;继续加强刑事审判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通过强化教育培训、实训锻炼等方式,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审查证据、适用法律、判决说理等方面的能力,努力适应新法要求;继续加强法官的司法作风建设和职业保障力度,着力提升法官职业修养,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四是建立贯彻实施新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全市法院将把新法的贯彻实施当作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来抓。通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师行业之间的固定沟通、协调机制,为快速、高效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主动争取人大监督,对法律贯彻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主动向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新法的实施,为提高刑事司法水平、推动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全市法院将根据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切实做到程序公开、实体公正,确保每个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许多法治国家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他们的诉讼主体地位。我国1996年刑诉法充分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成分,大大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刑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修改后刑诉法根据该条规定精神,进一步明确了证明责任由控诉机关承担,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二是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三是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3.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这一标准是刑诉法所确立的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明标准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英美法,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我国1996年刑诉法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修改后刑诉法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了区分,并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排除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5.庭前会议制度:修改后刑诉法在第182条第2款增加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并进一步加强了这一程序的庭审准备功能,这一功能不仅包括召集开庭活动的功能,而且应尽可能地解决影响庭审活动的程序性事项,比如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的异议、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有无异议等等,目的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庭审质量,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理念。
6.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鉴定人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6年刑诉法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实践中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率很低,影响了审判的质量和程序的公正性。修改后刑诉法为确保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既注重从正面强化鼓励和保障措施,又注重从反面强化法律规范:一是对证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提高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二是强化对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消除后顾之忧;三是在合理界定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范围的基础上,对于能够出庭而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不作证的,规定强制出庭义务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对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明确规定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督促证人、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四是规定合理的拒证权,即强制到庭不适用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维系特定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
7.二审开庭审理: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审级权利,改变二审开庭率总体偏低的状况,修改后刑诉法对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8.特别程序: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特别程序编,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个特别程序。这四个特别程序的建立,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9.强制医疗案件: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即对于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程序既可以依检察机关的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法院自行决定启动。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0.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11.附带民事调解:修改后刑诉法将调解制度正式引入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附带民事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互相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它避免了纯粹判决结案可能导致的双方矛盾对立,也为赔偿内容的实际执行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也能够避免审理活动久拖不决,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时,应当切实贯彻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合法调解原则,同时科学把握当判则判的时机,在调解不成时,依法及时裁判。
12.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轻罪案件中,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进而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型司法模式。在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社会转型期,倡导轻罪案件的当事人和解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要求。修改后刑诉法在特别程序部分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和解的范围、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等基本问题,确保当事人和解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当事人和解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不是“花钱买刑”,具有终止诉讼或从宽处罚的法律效果。
13.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2009年,中央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相关制度的衔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14.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在协调公正和效率关系上有明显的优越性,因而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应用。我国修改后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扩大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明确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在独任制审判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合议制审判的情形,要求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派员出庭,在审限上作了适当延长,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规定为20日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的内容,即兼顾诉讼效率,又保证了审判质量。
15.审限:刑事审理期限制度,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期限的一项诉讼制度,简称审限制度。其目的是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审判,及时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刑诉法立足司法实际,对审限制度作了较大修改,适度增加了第一、二审的审理期限,规定了检察机关二审阅卷的期限,完善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新增了中止审理的内容,较好地解决了审限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6.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依法对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和手段。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最早明确规定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第15条规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审判委员会。1979年《法院组织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随着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把完善和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