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寇 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市高级法院报告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刑事审判总体情况
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切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78064件。
一是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首都社会稳定。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审结一批间谍、涉恐等案件,有力维护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依法严惩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3408件,依法审理“工体驾车撞人案”“西单大悦城砍人案”等重大案件,促进社会治安保持总体平稳,我市严重暴力犯罪呈现下降趋势。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审结职务犯罪1176件,依法审理张少春、莫建成等原省部级领导干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应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态势,完善追赃减损工作机制,依法审理“e租宝”案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有力促进金融风险防控化解。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新类型犯罪,审结“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4.13”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系列案等重大案件,有效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加大对危害食药安全、污染环境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相关案件1026件。
二是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净化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基层政权稳固的高度,充分认识扫黑除恶重大意义,坚决落实中央专项斗争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严惩方针,对黑恶犯罪依法重判快判,2018年初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结黑恶势力犯罪80件333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6人,对陈海涛、张艳超等涉黑涉恶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对“见黑见恶不见财”案件逐一排查,依法判处追缴、罚没、责令退赔财产1.3亿余元,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加大深挖彻查、“打伞破网”力度,受理涉“保护伞”案件11件11人,已摸排、转递涉黑恶和“保护伞”线索483条,获得反馈204条,立案39条。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共发送司法建议48件。
三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刑事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和制度,对1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经最高法院指令,市高级法院再审纠正3件外省法院原审的涉产权保护刑事错案,有力保障企业家安身、安心、安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庭审实质作用,推动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2018年证人出庭超过300人次,召开庭前会议158次,确保证据出示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决定在法庭,促进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法定定案标准。积极贯彻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完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结推广“全流程速裁”模式。加强对当事人和律师诉讼权利的保护,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全市三级法院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构建了控辩审三方沟通渠道和互评机制。
四是积极参与平安北京建设,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治理的作用。通过审判全程公开、典型案例发布,使刑事审判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在审理涉及校园欺凌、危险驾驶等社会关注案件时,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引导社会价值、规范社会行为、传递法治正能量。在未成年人审判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大非监禁刑适用力度,非监禁刑适用比率达到30.5%,对未成年被告人实现社会调查全覆盖,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犯全部实行犯罪记录封存,促进未成年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少年审判庭荣获“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深入开展送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活动,促进犯罪源头预防、矛盾源头化解。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多年来,我国创造了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大局稳定两大奇迹,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北京作为首都,社会治安平稳可控,群众安全感不断提升。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仍处于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过程中,刑事犯罪依然易发多发,新型违法犯罪大量涌现,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其中,涉资本证券市场、银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系统等犯罪专业性、隐蔽性强,组织传销、电信诈骗等多发犯罪动态化、团伙化、智能化特点突出;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容易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涉黑涉恶犯罪向隐蔽化转型、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对刑事审判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带来新的挑战。同时,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开透明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期待和要求。面对新的形势任务,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全市法院刑事审判还不完全适应:
一是审判质量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有的审判人员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观念未能彻底摒弃,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仍有发生。有些案件的处理未能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裁判结果未被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广泛认同,未能很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的案件推进缓慢,有的案件对黑恶犯罪相关财产追缴罚没不到位,有的案件对可能涉及的“保护伞”“关系网”排查不够全面深入,有的案件审理中未能深入分析行业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多发犯罪,预防和打击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涉案赃物价值贬损问题较为突出,挽回经济损失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二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待继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虽然制度构建基本完成,但落实不完全到位、效果尚未完全显现。有的案件证据标准把握不统一,没有形成统一的证据指引,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公检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审判中心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审判人员对庭审实质化还不够适应,仍然习惯于通过阅卷认定事实。有的审判人员没有树立控辩平等观念,对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对被告人和律师的辩护意见重视不够,有的裁判文书未能充分回应律师辩护意见,有的说理不充分。证人出庭率还不高,证人出庭难等问题仍然存在。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虽然基本实现,但还以法律帮助为主要形式,有效辩护有待加强。
三是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需要不断增强。刑事审判平复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发挥还不够充分,有些案件未能做到案结事了。有的审判人员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不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治理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有关单位对司法建议重视不足,整改不够积极。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案件仍然多发,反映出刑事审判推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的作用仍需加强。内设机构改革后,多数基层法院不再单独设置未成年人审判庭,如何传承发展未成年审判机制、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四是刑事审判队伍素质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有的审判人员对新类型案件以及犯罪方式的发展变化研究不够深入,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的专业素质有待增强。有的审判人员统筹处理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的能力不足,矛盾化解能力、舆情应对能力有待提升。刑事审判队伍人才流失、年龄结构断层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力量有待增强。个别刑事审判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损害了法院形象,危害了司法公信。
三、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措施
刑事审判事关政权巩固、社会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着力解决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努力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是进一步树立正确刑事司法理念。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围绕首都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维护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坚决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保护被告人人权和被害人各项权利,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将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原则和制度贯彻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把法律专业与社会共识结合起来,确保裁判结果既依法公正,又符合人民群众普遍正义观念。
二是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自觉承担专项斗争重大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馈的问题。加大依法严惩力度,实行专人包案、全程督导,确保审判质量。加快办案进度,力争今年6月底前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在9月底前全部审结。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确保每案“打财断血”穷尽手段、清仓见底,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持续开展涉黑涉恶线索再排查活动,紧盯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保护伞”,推进扫黑除恶“深挖根治”。对黑恶案件落实一案一建议要求,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扫黑除恶强大声势。
三是进一步提升刑事审判质效。大力加强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对改判、发回重审等案件逐案开展审判质量评查,推动解决尺度不一、程序瑕疵、裁判说理性不强等问题。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等多发新类型案件定罪量刑、涉案资金管理、追赃挽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少年司法理念,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建设。增强参与社会治理的使命担当,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认真落实平安北京建设各项职责,推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参与案件评查,认真落实代表关于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四是进一步深化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研究制定类案证据指引,通过依法公正审判确立司法标准,更好发挥对侦查、审查起诉及辩护等诉讼活动的指引和规范作用。继续强化庭审实质作用,进一步探索远程视频作证等辅助机制,有效解决证人出庭率较低等问题。进一步提升速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比率,研究制定认罪认罚量刑标准。配合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和评价监督机制,推动提升刑事辩护质量。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智能化建设,积极参与政法办案智能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切实提升刑事审判科技应用水平。加大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提升改革整体效能。
五是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队伍革命化、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持续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刑事审判队伍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加强专业化建设,大力开展业务培训,促进刑事法官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提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主持庭审、运用法律等各方面能力,确保准确惩罚犯罪、有效保障人权、妥善化解矛盾。着力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加强青年骨干法官培养,通过改进基层党建等方式,切实增强刑事审判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着力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从严管理监督体系,确保刑事审判队伍清正廉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既是对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也是支持、鞭策和鼓舞。全市法院将在市委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首都安全稳定,为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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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解释
1.工体驾车撞人案:2014年12月26日,金某某为实施报复行为,驾驶“别克”牌轿车行驶至朝阳区工人体育场恶意撞击11人,致3人死亡、8人受伤。2015年12月24日,市三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判处金某某死刑。经报最高法院核准,金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2.西单大悦城砍人案:2018年2月11日,朱某某为发泄个人不满,在西单大悦城商场内持械行凶,造成1人死亡、14人受伤。2019年6月13日,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某某死刑。目前该案正在死刑复核程序中。
3.“e租宝”案: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2017年9月12日,市一中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判处罚金1亿元,对丁某等人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刑罚。该案经上诉至市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4.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传播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被海淀法院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等4名主管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6年12月15日,市一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5.“4.13”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系列案:张某某等35人,张某某、林某某等50人,分别于2014年6月至11月、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在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境内参加诈骗犯罪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公安局及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以需要接受审查、资产保全等为名,先后骗取大陆居民185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的赃款。2017年12月21日,市二中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该系列案经上诉至市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拉开了序幕,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是党中央始终坚持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与以往部署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相比,“扫黑除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很大。“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7.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8.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支撑作用。推进庭审实质化,是改革的核心,主要以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制定的“三项规程”(即庭前会议规程、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法庭调查规程)为落实的抓手,实现“三个实质化”(即庭审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衡量庭审实质化改革成效的主要指标就是“三率”(即证人出庭率、律师辩护率、当庭宣判率);扩大速裁程序适用和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策应性改革,目的是促进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办”,为法官在疑难案件上落实庭审实质化创造条件;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强化控辩对抗,确保庭审实质化,则为改革进一步提供配套性保障。
9.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授权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一年的试点结束后,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于刑诉法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的情形,以及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案件,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样,以委托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法律帮助三种形式,实现了对所有刑事案件的全覆盖。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4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又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在原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18个城市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可以被视为建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试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则是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延续和深入。2018年的刑诉法修正案吸收了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成果,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增加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的,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同意表示。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根据情况和被告人的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并在量刑上体现从宽。
11.全流程速裁模式:在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海淀法院与其他办案机关共同积极探索了“3+2+2”式(即包括公检法机关的3个刑事速裁办公室、包括看守所内的速裁法庭和法院内的同步数字法庭的2个法庭,以及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和嫌疑人视频会见室)“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提高了轻罪案件的流转速度,大大缩减了审前羁押期限。随着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改革创新,为进一步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海淀法院在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又设立“速裁法庭”,创新推出48小时全流程速裁程序,最大限度地压缩了简单轻罪案件的办案周期,实现了“全流程”速裁模式质的飞跃。
12.社会调查:为了准确适用刑罚,有效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同时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我市公、检、法、司等部门于2012年联合签发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前,全市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已实现全覆盖,且已全部前移至侦查、检察阶段。
13.犯罪记录封存:为了帮助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巩固教育改造成果,摆脱犯罪记录影响,防止被“标签”化,更好地重新回归社会,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被判处轻罪未成年人前科报告的义务,与此相匹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对未成年人轻罪(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规定。我市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罪犯全部实行了犯罪记录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