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巨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以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了16个区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相关委办局、法律专家和审计领域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0月26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二次(扩大)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长期以来,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人大相关决议和要求,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不断深化和完善审计工作,为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法纪、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对加强预算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日益加快,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随之增加,审计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6年、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修订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由于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另外,近年来,我市在推进审计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为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和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填补我市审计地方立法空白,制定本《条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制定按照立项论证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立法思路及主要内容提出的要求,注重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细化了审计职责,突出了绩效审计,明确了审计报告和结果公布制度,强化了审计结果的运用等。《条例(草案)》符合本市实际,内容较为全面,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条件基本成熟。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是审计法规中规范和约束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保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审计机关依法有效开展工作及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重要保障。为了突出审计程序在审计监督中的重要性,督促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建议在《条例(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具体表述为“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二、关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的提出和批准作了规定,但对如何做好与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的衔接没有相关规定。为了使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于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政府安排绩效审计等专项审计。”
三、关于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是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和我市都在大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资源配置效益,推动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提高绩效管理水平,保障和监督政府及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绩效审计将成为预算执行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发展方向。
(一)绩效审计的总体要求和范围问题
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目标是推进政府建立绩效管理制度。从这个目标出发,要求绩效审计应当与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相适应,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建设,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真实、安全、有效。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总则中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表述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审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绩效审计评价和方法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开展绩效审计。”
另外,《条例(草案)》对绩效审计对象表述还不够全面,没有规定将本级预算执行纳入绩效审计的范围,没有突出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绩效审计。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绩效审计。”作为第四条第二款。
建议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绩效审计应当重点关注政府部门履行职责中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
(二)绩效审计与财政预算的衔接问题
当前,本市正在积极推进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审计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监督制度,是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绩效审计与绩效预算的衔接,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具体表述为“开展绩效审计应当与政府预算编制确定的绩效目标相衔接。”
四、关于审计结果
(一)审计结果的利用问题
审计结果是对预算编制、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执行结果的重要反映,是人大常委会审批本级决算的重要依据,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应当保证提交人大常委会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同时对于审计结果中的有关问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对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的规定力度不够,建议修改为“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预算、安排投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审计工作报告跟踪检查问题
近两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提交的专项审计工作报告,要求侧重突出绩效审计的内容。同时,大力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组织部分委员、代表和预算监督顾问开展了跟踪检查。这些做法都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肯定。应当通过立法把这种工作方式制度化,使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可以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关于审计结果公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监督政府的有效途径。近年来,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的监督意识越来越强,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预算管理监督水平和推进首都民主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制度。”
《条例(草案)》中关于审计结果公布的规定还不够细致,公布的内容也不够明确。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中细化对审计结果公布程序、内容以及向社会公布途径的表述,将第二款修改为“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增加两款,第三款表述为“审计结果的公布,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主要内容。”第四款表述为“审计结果可以通过公告、公众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除以上修改意见外,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以上审议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