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2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8年4月1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上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6位列席人员发表了意见,认为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现代国际城市,今年北京还将举办奥运会和残奥会,制定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对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安全管理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残奥会,十分重要,尤为迫切;《办法(草案)》全面、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修改完善后尽快通过;同时,针对《办法(草案)》中突发事件的内涵,应急预案的制定要求,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发布,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
5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5月14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办法(草案)》起草、审议情况的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建议增加有关突发事件概念和分级的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什么叫突发事件,怎样分级不明确,建议明确“突发事件”的内涵和分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办法(草案)》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后,增加有关突发事件概念和分级的内容,以使法规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更加完整、明确。该条内容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具体表述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建议修改关于有关部门职责的表述
《办法(草案)》第七条第一款列举了21个政府部门,对于这种表述方式,审议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突发事件涉及许多部门,列举21个部门也不一定都涵盖,国家法律没有点具体部门,建议改为“行政部门”笼统表述;第二种意见认为,21个部门没有列全,有的部门也很重要,如广电局,建议增加。法制委员会认为,虽然采取列举方式有利于明确负有应急处置与保障职责的政府部门的责任,但即使列举了21个部门也没有列全,关于政府部门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划分,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通过总体预案、专项预案、保障预案和部门预案加以明确,建议对有关部门职责的表述进行修改。该条内容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建议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相关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很多突发事件带有社会性,处置的主体不单是政府,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有效的配合,有时候公众还成为主体,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共同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因此,应当及时、充分地向公众、向社会披露信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内容,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1.在“总则”一章中,增加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的要求,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2.在“监测与预警”一章中,增加“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等预警后措施的内容,分别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3.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一章中,增加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要求的内容以及对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采取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建议增加应急预案制定要求和预案内容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强调预案与实际情况更好地衔接,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预案的质量、预案的内容,法规中应当有所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预案制定要求和预案内容的规定,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五、建议删除较大以上等级突发事件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时间的内容
《办法(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较大以上等级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2个小时的时间太长了,且与“立即报告”的要求相矛盾。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项规定中“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的内容删除。修改后,该项内容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具体表述为:“对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
六、建议增加预警后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对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预警后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原则规定,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将相关内容具体化。法制委员会认为,对相关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的内容,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提升法规的效力和保持内容的完整。建议增加预警后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内容,具体表述在《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一章的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责任一章的结构和内容提出了一些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如下修改:
1.将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作衔接的准用性条款前移,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五条,具体表述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删除《办法(草案)》第六十六条的内容,因该条内容实际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可以依照国家法的规定执行。
3.将《办法(草案)》第六十七条中“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内容,具体表述为“导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作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应内容。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意见,对《办法(草案)》部分条款的顺序和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修改。
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对于做好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具有积极意义的意见和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参考。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办法(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