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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农业机械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0-07-2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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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雷德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6月13日,市人大农村委员会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北京市农业机械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以书面或者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区县人大常委会、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专家、部分人大代表以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农业部法规司的意见,同时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此前,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农村办公室为做好《条例(草案)》审查工作,围绕法律法规在本市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前介入,参与了立法前期的相关工作,所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已被《条例(草案)》采纳。6月29日,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依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对加强本市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2009年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为此,废止《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促进法》,按照着眼于世界城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结合工作实践,制定北京市农业机械化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农村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立法思路清晰,符合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项法规立项论证意见精神,体现了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主旨。《条例(草案)》对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与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通过立法,使各级政府和农业机械化监管部门、服务机构的职责更加明确,农业机械化扶持措施得到进一步细化。《条例(草案)》根据国务院《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专门设置安全监督管理一章,体现了整合节约立法资源的精神。在适用范围、内容安排等方面较好地处理了两个上位法的关系,将《促进法》和《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既突出了促进发展的内容,又进一步充实和细化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使《条例(草案)》结构布局更为合理。

  农村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上位法精神,并较好地把握了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原则,紧密结合北京实际,突出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

  同时,农村委员会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在政府职责、政策扶持措施、加快农业机械更新、农业机械所有者安全责任等方面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法规名称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条例》名称的确定是为了平衡“促进”与“安全监督管理”的关系。农村委员会认为,本项地方性法规的主旨应当是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是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容和重要保障。将“监督管理”写进《条例(草案)》,与“促进”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本项地方立法的创新。为了更好地体现《促进法》的精神,建议法规名称修改为《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二、关于总则

  农村委员会认为,建立农业机械化目标责任制,是政府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领导的有效形式。逐步加大政府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是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目前,本市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应当有可以量化考核的标准,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更便于法规的有效实施和监督。为此,建议《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在整个农业资金投入中的比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确定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同时建议,根据《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并为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科研开发与推广

  农村委员会认为,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是科学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和依据。适时提出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和示范推广项目目录,并列入科研开发和示范推广项目年度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农业生产以及初加工薄弱环节的农业机械科研攻关和推广应用,是有效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整体水平提高的重要举措。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条后增加一条相关规定,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实际,提出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和示范推广项目目录,列入本级科研开发和示范推广项目年度计划。”

  四、关于质量保障

  农村委员会认为,农业机械完好率不高,是造成农业机械安全隐患、环境污染、能源浪费、农业机械使用效率低的重要原因。目前,本市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只占20%,农机具老化,废旧的农机具得不到及时更新直接阻碍了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和机械化水平的提高,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农业机械安全隐患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市应当加大对农业机械更新换代的鼓励扶持力度。为此,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第一款具体表述为:“本市实行农业机械年检和报废淘汰制度,达到报废或淘汰条件的农业机械应当停止使用。”第二款具体表述为:“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公布年检、淘汰产品标准及产品目录。”第三款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回收单位对达到报废或淘汰条件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

  五、关于扶持措施

  农村委员会认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是确保扶持资金落到实处,发挥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保障。为此,建议在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具体表述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督。”

  同时认为,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通过成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供农业机械自我服务,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条后增加一条相关规定,具体表述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农民成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提高农业机械使用效率,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创造条件。”

  建议《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增加“农田排灌、土地整治”等内容,具体表述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田排灌、土地整治、机耕道路和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改善农业机械作业、通行条件。”

  六、关于安全监督管理

  有些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与农业机械所有者安全意识淡薄有直接关系。为了强化农业机械所有人安全意识和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农业机械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委员会认为,法规中应当对农业机械所有者的安全监管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为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一条,第一款具体表述为:“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定期对其所有的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第二款具体表述为:“农业机械所有者将其所有的农业机械雇用或者租赁、出借给不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人使用,或者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业机械雇用或者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导致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所有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进行了规范。农村委员会认为,按要求应当具有执业资格的农业机械不仅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这两种机型。为此,建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及其他应当依法取得操作资质的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农业机械作业过程中应当随身携带本人合法、有效的操作证件。”

  此外,农村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