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树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主席团将代表提出的4件法规案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制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于4月1日召开会议,对这4件法规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王琪等17位代表提出的法规案(第60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条例》
法规案提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国外很多大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效果,国内许多城市也对地下空间开发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与实践工作。本市地铁项目正在大规模集中建设,结合地铁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推进这项工作的好时机。但是,由于审批等方面的制约,本市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条例》,促进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健康发展。对此,我们召开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民防局、市市政管委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认真研究了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现状、立法基础等情况。法制委员会认为:地下空间是北京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本市已于2005年编制《北京中心城中心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04-2020年)》,并开始组织实施。为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依法有序进行,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规范,明确地下空间权属,确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和基本要求等,是必要的。但是,目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仅限于中心城地区,地下空间的权属界定和开发利用的审批程序等多项工作尚在进一步研究探索中,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因此建议:将该法规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同时抓紧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朱崇君等26位代表提出的法规案(第85号议案),建议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早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法规案提出,当前本市物业管理矛盾日益突出,纠纷时有发生,存在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低、物业企业服务行为不规范、物业费收缴率低、物业管理体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物业管理法规不够完善使这些问题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及早将制定《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对此,我们召开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目前在物业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群众意见多,社会反响大,直接影响到居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基层的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总结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管理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调整规范,是必要的。目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已针对主要问题开展了调研工作,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采取了措施,积累了一些经验,为立法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因此建议:将物业管理立法项目列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要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抓紧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三、张建民等18位代表提出的法规案(第153号议案),建议制定《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
法规案提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职工民主政治权益的重要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在形式、内容、范围、职权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对此,我们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和北京企业联合会等方面的意见,了解了本市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现状,就该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法制委员会认为:完善企事业民主管理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但鉴于事业单位面临改革,不同类型的企业情况比较复杂,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内容、机制等问题正处于探索、积累经验阶段。因此建议:暂不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关方面继续丰富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实践,积极推进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完善。
四、应松年等19位代表提出的法规案(第181号议案),建议制定《北京市行政程序规定》
法规案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基本法,也是法治政府的基本法。目前,国家虽然已制定了一些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方面的程序规则,但还缺乏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法。在全国尚缺乏立法经验的情况下,北京作为首善之区,有条件先行开展立法,建议制定《北京市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我们召开了座谈会,与市政府法制办一起对法规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查阅了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了解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外省市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情况。经过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制定一部全面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十分必要的。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行政程序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之后相继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由于这项立法涉及到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听证、行政公开、监督检查等诸多方面,尤其是一些特别行政行为如行政契约、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还存在不同意见,因此起草难度比较大。在本市,市人民政府一直都在推进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价格听证制度、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政府规章,发布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法岗位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目前尚缺乏对行政程序整体内容的深入研究,制定一部全面的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因此建议:将该法规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研究制定单项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同时抓紧开展对行政程序问题的整体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综合的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研究这4件法规案时,认真听取了领衔代表的意见建议,就处理意见与代表进行了沟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于2008年11月听取有关部门关于上述法规案办理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