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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08-04-1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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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现代国际城市,今年,北京还将举办奥运会和残奥会,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安全管理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残奥会,十分重要,尤为迫切。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了2008年立法计划,作为重点立法项目,安排在4月中旬进行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作为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单位,全程参与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立法起草小组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全面总结了本市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将《办法(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4月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依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我市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一直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同时,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为了提高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加强法制,进一步完善体制、强化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处置效率,十分必要。

  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针对本市存在的突发事件应对的薄弱环节,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具体化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能,以及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健全了应急管理体系。二是突出了预防环节,强调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加强监控;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运营;同时还明确了建立信息收集和报送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内容。三是结合北京作为特大型城市的特点,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原则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专业处置职能,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的突发事件应对责任,特别针对城市轨道交通作了具体规定。四是针对本市应急资源亟待整合的现实需要,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设立统一的紧急救助电话号码,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五是针对基层应急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机构,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突发事件应对责任。六是针对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亟待提高的现实情况,明确了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责任,政府、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应急知识宣教普及责任,同时规定政府投资的防灾减灾基地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七是针对北京作为首都,政治敏感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对行政机关报送信息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重要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实行每日报告制度等。

  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基本成熟,主要内容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符合北京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审议意见,供常委会审议《办法(草案)》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