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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法规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1-01-25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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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

大会主席团:

  本次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共收到代表联名提出的法规案3件,分别是:制定《北京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制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制定《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根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为了做好法规案的审议工作,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法规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1月2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法规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潘迎等21位代表提出制定《北京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的法规案

  该法规案说明中提出:急救医疗服务是城市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急救医疗资源主要包括120系统资源、999系统资源和部分医院拥有的院前急救资源。当前存在以下问题:急救医疗管理体系复杂、资金没有保障、急救医疗资源尚未整合、急救从业人员匮乏、急救行业标准缺乏、院前院内治疗衔接机制尚未建立、社会急救员缺乏、法律责任不清。为了加强对急救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切实履行政府公共责任,保证公民得到及时有效的急救医疗服务,建议制定北京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法规草案共18条,主要规定:急救医疗服务的功能定位和服务模式、急救医疗指挥系统、急救医疗体系构成、急救车辆配备、急救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社会急救员培训、院前院内急救医疗衔接。

  法制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该法规案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建议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法制委员会认为,急救医疗服务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方面。该项法规已列入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法规案交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是否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立项论证。

  二、应松年等19位代表提出制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法规案

  该法规案说明中提出:我国于2003年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8月批准了公约,并于2006年1月生效。目前,北京已经颁布《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但是这些法规规章与本市建设三个北京、世界城市的要求还有差距。为了保护市民的健康和安全,尤其是避免非吸烟者受到二手烟危害,建议以实现公约为目标,立足北京实际,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控烟经验,对上述法规规章进行整合提升,制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法规草案共26条,主要规定:控制吸烟工作的原则和管理体制,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的区域,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控制吸烟工作的权利和途径,政府、管理者、经营者、公民在控制吸烟工作中的责任。

  法制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该法规案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建议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法制委员会认为,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的重要方面。1995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2008年按照无烟奥运的承诺,市政府制定《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禁止吸烟的范围,完善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措施。这些法规规章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发挥了较好的作用。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和公众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必要对上述法规规章进行修订或者整合后制定控制吸烟条例。考虑到这些工作,需要考虑国家有关立法工作的进程,还需要在制度设计的可行性、措施的可操作性、执法的实效性等方面进一步研究论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法规案交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法规预案研究。

  三、毛铮铮等33位代表提出制定《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的法规案

  该法规案说明中提出:对法人单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是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实施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1999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实施10年来,在推进我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已有集数据采集、业务处理和数据动态更新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档案制作查询系统,并建成包含我市130万家已赋码的组织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电子档案图像库。组织机构代码的核心是组织机构的“实名制”,已相继在银行、税务、统计、海关、公安等十几个部委的业务管理中不同程度地使用。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不断突破,现有《办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的管理需求,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代码登记范围有待明确、代码信息的登记管理有待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戒缺乏可操作性、社会和各部门对代码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建议制定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以立法形式对代码的登记范围、代码信息的登记管理、违规行为惩戒的可操作性等作出符合实际的刚性的规定。

  法规草案共5章24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与使用、法律责任和附则。草案以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和应用为基本内容,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代码应用部门应协助做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动态维护,各有关单位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适用情形,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变更、注销和换证、验证等具体程序。

  法制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该法规案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建议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鉴于政府已有规章规范该立法事项,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法规案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提出研究意见。法制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的研究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附件: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法规案目录

  

  附件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法规案目录

  

  编号法规案名称提案人

  1制定《北京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潘迎等21位代表(朝阳)

  2制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应松年等19位代表(海淀)

  3制定《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毛铮铮等33位代表(东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