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紧紧围绕《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和《北京市“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生态治水和可持续发展,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饮用水源保护、污染减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河湖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较好地体现了首都防治水污染的特点。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借承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契机,进一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近年来,全国人大、市人大对本市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大治污工作力度等相关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2008年,国家审计署对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认为: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高度重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在水污染防治工作管理、资金投入使用、项目运营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以来,本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执行情况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按照市人大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正在进行《实施办法》修订的准备工作。现将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北京市水环境基本情况
北京市域面积16410平方公里,境内分布有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五大水系,均属海河流域。全市地表水按照水体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分别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标准。
北京的供水来自地表和地下水,目前密云水库是本市唯一地表饮用水源地,担负着以市区为主的地表饮用供水任务,另有七个水厂和三个应急水源地使用地下水源为市区供水。近年由于地表水资源减少,地下水供水量已经超过了全市供水量的70%。
多年监测数据表明,密云水库等地表饮用水源与地下饮用水源均符合国家标准。近年来,地表水环境质量有所好转,2008年全市河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分别为54.9%、80.7%和88.7%,与“十五”期间相比,湖泊、河流水质达标率分别提高了30%和5%,水库水质达标率保持稳定。南部下游地区虽未达到功能水体要求,但河道水质相关污染指标明显降低。在人口快速增长、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水资源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实现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下降,地表水水质逐年改善,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饮用水源和奥运场馆水域水质良好,河湖水质得到明显改善,为奥运会、残奥会提供了良好的水环境。
北京市城近郊区作为饮用水源开采层的深层地下水及远郊区县大部分地区地下水水质良好,但因地下水受多年连续超采影响,水位下降严重,形成大面积下降漏斗。有些地区浅层地下水水质受不同程度污染,超标项目主要为总硬度和硝酸盐氮。
二、《水污染防治法》执行情况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八条职责分工,第五条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市政府明确各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定考核评价制度。
1.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环保局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本市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起草相应的法规、标准,制定有关政策,对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行政统一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水资源统一调配、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与水污染减排、重点水域水质改善有关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区县政府承担市政府下达的水污染减排任务,并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通力合作,促进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2.落实目标责任制,按年度完成工作任务。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实施总量控制的规定,市委、市政府把污染减排作为“硬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针对国家“十一五”期间对重点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的削减要求,提出了2010年全市COD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9.67万吨,削减比例为16.6%,高于国家考核任务(削减比例14.7%)的目标。2006年市政府与市水务局及13个区县政府分别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COD减排工作逐一进行了分解,并对任务完成情况逐年进行考核。从2007年开始对完成减排任务的市水务局及13个区县政府给予了资金奖励。到2008年底,本市COD排放量为10.13万吨,比2005年减少排放1.47万吨,完成了国家要求的“十一五”期间COD削减总任务的86%,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二)实施规划,完善标准。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制定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的规定,本市编制了水污染防治规划,制订了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排放标准。
1.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规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开展工作,并先后编制了《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十一五”专项规划》、《北运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规划》等综合和专项规划。目前规划中的治理项目和工程进展顺利,推动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2.制定水污染防治地方标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2005年,本市修订并实施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随着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对水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对排放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本市已开始对《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评估分析,着手新标准的制订工作。为全面消除油库、加油站地下油罐油品渗漏污染地下水的隐患,本市发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埋地油罐防渗漏技术规范》,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执行,规范了埋地油罐防渗漏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有效降低了油品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安全隐患。
(三)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改善河湖水环境。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对污染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围绕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对污染源监督管理、河湖整治等工作。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本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针对全市9个工业开发区没有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2006年以来,市环保局对各开发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有效地推动了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前已有6个开发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另外3个正在建设或进行前期论证。
2.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申报登记的规定,在全市不断扩大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范围,经过申报并且核定的涉及污水排放企业由2006年4415户,增至2008年5690户。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征收排污费的规定,本市严格执行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面开展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进入污水处理厂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不再征收排污费,近年来随着本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日益完善,城市污水处理率逐步提高,征收的污水排污费有所下降,表明达标排放企业逐年增多,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取得较好效果。
3.加强对水污染排放企业的现场检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的规定,本市坚持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加强重点行业整治、流域治理,分时段、按行业、有重点地持续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活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33家国控重点污水排放单位已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147家市控重点污水排放单位正在安装自动监测装置。
4.完善地表水监测网络,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的规定,本市建立了水环境监测与信息发布体系。形成22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200余个手工监测点的地表水质监测网络,除每年在环境状况公报中发布水环境状况外,自2006年底开始每月向社会发布全市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状况。
5.全面开展河湖整治。全市完成凉水河下段、清河下段、坝河、二道沟等六环路以内市属城市河湖整治工作,实施了中心城区水源置换和“六海”水质改善工程,开展潮白河水环境治理和十三陵水库环境整治工作。2008年开展了北运河流域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完成了《北运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规划》,全面启动了北运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用3—5年时间实现北运河流域水质全面改善。
(四)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工业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本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8.6%。
1.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十一五”以来,本市加大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力度,将城市中心区工业企业向郊区县转移,落实工业企业向工业区集中的战略,工业布局日趋合理。2007年市工业促进局、市环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关于加快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业企业的意见》,并组织实施。2007年关停了北京首云铁矿、天利海化工厂等24家铸造、化工、造纸、印染等企业,2008年50家企业申请退出“三高”行业,市工业促进局对符合条件的42家企业给予奖励。
2.强化污染治理,削减“存量”,控制“增量”。加快工业开发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同时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化工、电力、冶金等企业实施污水深度治理及回用工程,实现节水减排。2006年至2008年,全市共启动154个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其中废水排放企业110个。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新建电镀、印染、化学制浆造纸、化学农药制造等资源能源消耗大、污染严重、与本市城市功能定位不协调的工业项目。
(五)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城镇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本市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市场化运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进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费用纳入水费中收取,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按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目前市区及新城已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20座,正在建设北苑、定福庄、昌平再生水厂等6座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3%,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近年来,本市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已建成42座乡镇污水处理厂,郊区污水处理率达到48%。其中2008年底投入运行的大兴区天堂河污水处理厂,采用全封闭、无污染地下建设模式,是全国首座地下全封闭污水处理厂。农村地区也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污水处理设施和运行管护模式,已建成370座村级污水处理站。
针对缺水的实际情况,本市加大污水资源化工作力度,开展污水深度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全市相继建成清河、北小河、吴家村等13座再生水厂,生产能力达到72万立方米/日。2008年全市年利用再生水6亿立方米,占到全市总用水量的17%,污水处理量的50%以上,再生水已经成为本市不可或缺的水源。
(六)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本市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农村水环境质量改善。通过开展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治理,促进区县、乡镇、村级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地区居住环境得到较大改善。目前本市密云县、延庆县已成为我国北方地区首批国家生态县,怀柔等6个区为国家生态示范区,还有97个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719个文明生态村。同时开展农业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及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利用物理、生物防治病虫害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在全市蔬菜和粮食生产区建立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示范区50家,覆盖面积2万亩,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20%以上。
合理调整畜禽产业发展布局,畜禽养殖已全部退出五环路,下一步将逐步退出六环路,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城镇等地区和地域不再新建养殖场,同时开展了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市已完成530个大中型规模化养殖场的粪污治理,粪污每年产生总量从2005年的1000万吨下降到2008年的580万吨。大兴区新建35家规模化生态环保模式养猪场,有效消除了猪舍废水、废气、恶臭、粪便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达到了废物零排放。
(七)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五条保护饮用水源的规定,本市不断加大水源保护工作力度,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1.加强对密云水库等地表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各级政府团结协作,采取划定水源保护区、建设围网、设立明显标志、搬迁居民、取消网箱养鱼、关停采选矿点等有力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加大对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力度,编制完成了《北京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区县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从2007年起对密云、怀柔等七座水库环库路及京密引水渠等主要输水渠道两侧道路,实施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的交通管制,同时采取对现有道路邻河路段和跨河桥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等措施,防止重大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的发生。同时,在饮用水源地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截至2008年底,共完成了76条清洁小流域的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543平方公里,启动水源保护区100个村的环境整治,初步确立了农民参与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建管新机制。
加强了京冀水资源合作。为保证上游来水水质、水量,加强了与张家口、承德两市的流域合作。2005年组建了水资源环境治理合作协调小组,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支持在水库上游开展治理项目,已经实施了13个保护水源、治理污染的项目。
2.保护地下饮用水源地安全。完善地下水源防护区内平房区的污水管网,进一步规范加油站的管理;市水务局成立自备井监管中心,加强了设施和水质管理;已经完成了市和区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正在开展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编制了《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与初步整治方案》,完成了平原区104眼井的监测打井工作,逐步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3.保障奥运期间饮用水源安全。按照“专群结合、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组成了奥运期间饮用水源及奥运水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每日进行常规、毒性及生物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源的相关信息,共获得饮用水源地有效监测数据7000多个,确保了奥运期间饮用水源的安全。
4.加强特殊水体的保护。近年来,持续投入专项资金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在汉石桥、野鸭湖、怀沙—怀九河、拒马河、白河堡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植被恢复工程,建立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有效改善了保护区及周边水环境。
(八)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能力建设。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关于水污染事故处置的规定,加大水污染体系应急系统建设,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保局于2005年12月在全国环保部门中率先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修订了《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应急监测方案》、《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环境应急预案。
2.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投入资金6000余万元,配备了人员防护、现场快速定性监测与报警等应急设备器材,依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了危险化学品查询系统、即时图像信息传输系统;先后组织了全市环保系统应急培训、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检验性演练和应急研究性演练等活动。
(九)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加大水环境执法检查力度。2004年以来,本市连续5年组织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每年累计出动3万余人次,检查4万余家(次)单位。五年来共立案查处1800余件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决了343件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打击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推动了节能减排工作的进行,促进了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2006年以来,全市共受理各类涉及水环境问题的投诉3349起,均及时得到办理;实施有关水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29件,罚款61.5万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以来,本市虽然采取各种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水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随着城市的扩大、人口快速增长以及人们对生活环境需求的不断提高,水环境状况仍不尽人意,改善水环境质量的任务紧迫而艰巨。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生态用水严重短缺,污水资源化刻不容缓。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市、区(县)政府采取积极对策和措施,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但目前本市水资源严重匮乏,人均水资源量不足300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8,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30,加上近年来连续干旱少雨,上游来水减少,致使河流、湖泊缺少新鲜水补给,污水处理厂排水成为下游河道的主要补给水源。由于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之间有较大差距,加之沿途农业面源污染对地表水水质的影响,导致河流超标现象严重。尽管全市环境用水量由2002年的0.8亿立方米增加到了2008年的3.2亿立方米,但距每年8—12亿立方米生态环境需水量的要求差距还很大。要改善水质,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是必要因素之一,污水资源化刻不容缓。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于环境容量。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十九条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本市努力削减水污染物总量。随着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COD排放量逐年降低,但由于人口持续快速增长,COD产生量不断增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于水环境容量,造成河流达标率低,城市中、下游地区水体污染仍较重,大部分仍为劣Ⅴ类水体。以北运河流域为例,COD水环境容量约4.2万吨/年,而2007年流域内各类污染源COD排放量为8.7万吨/年,远远大于该流域水环境容量。
(三)水环境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本市主要按行政区域来进行水环境管理,实行市、区县两级区域管理方式。该方式忽视了河流本身的自然属性,将一个流域分割为若干个行政区域进行管理,缺乏流域系统性的治理措施,在流域内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之间水资源和环境资源的分配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市政府在安排减排任务时,没有按流域对排放指标进行分解,对跨多个流域的区县只有一个减排总指标而没有分流域的指标,总量减排没有与环境质量直接挂钩。
(四)农村地区水污染防治亟待加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规定,本市规划市区及远郊区县污水处理厂已陆续建成运行,但乡镇及农村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生活和养殖业污水及垃圾污染问题也尚未解决。由于管理体制不顺、配套管线建设滞后、运行费用得不到保障等原因,致使已建成的一些污水处理设施无法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农业水污染防治的规定,针对农业污染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业和农村地区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仍很突出,以北运河流域为例,农业污染物产生量占污染总量的三分之一。农业污染治理因受技术水平、资金缺乏等因素限制,治理水平仍较低。近年来,一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虽然陆续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但由于技术上存在的难点和运行费用得不到保障等原因,治污效果和正常运转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五)排污许可制度不能得到顺利实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放废水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废水。按照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排污许可制度将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及总量减排任务的需要开展有关工作,解决目前对污染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但《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家配套实施办法仍未出台,在操作层面缺乏具体依据,制约了本市排污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步伐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水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延续奥运期间环境改善的好经验,加快水污染防治步伐,实现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目标。
(一)加强污水资源化进程,保障生态用水量。
针对本市水资源匮乏的现状,进行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全面升级改造,加快再生水厂建设,提高再生水水质,加快污水资源化进程,提高生态用水保障能力。研究制定《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办法》,完善本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管理制度。此外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与上游地区在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及统筹调配、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二)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在密云、官厅水库上游及周边地区继续采取种植水源涵养林等措施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展水库周边生态农业建设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对保护区内的村镇污水和生活垃圾,通过收集、无害化处理等手段减少其对饮用水源的影响。制定《北京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体系,确保地下饮用水安全。
(三)建立流域管理与目标责任制。
根据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按流域编制本市五大水系水污染防治综合规划,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由目前的目标总量控制逐步实施容量总量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今年5月出台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要求,按流域制定水质考核目标,对区县开展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实现按流域管理、考核机制,对没有达到考核目标的地区,实行按流域限批;研究建立上下游区县的补偿机制,有效解决跨区县水污染问题。
(四)强化污染治理,加大污染减排力度。
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对标准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按照“厂网并举”的原则,加快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污水管网,加强新建社区、农村建制镇和管网未覆盖地区的污水收集与处理,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治理村庄污水;编制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强化现有规模化猪场粪便的污染治理,开展面源污染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
(五)加快制订《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正在开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为建立完善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创新管理机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解决实际执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加快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
我们将结合建设“三个北京”的目标,从管理机制、创新理念等方面入手,采用先进的治污技术与监管手段,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实现高标准治污、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的目标。
以上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