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池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议程安排,我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全市法院2006年以来商事审判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商事审判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主要解决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审理买卖、借款、公司、保险、证券、担保、破产、承包等案件。2006年至2008年,全市法院受理商事案件154262件,审结154143件,解决争议标的1297.97亿元。
三年来,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市法院坚持公正高效,依法审理各类商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一、发挥审判职能,服务首都经济发展
商事审判直接调整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全市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商事案件,规范市场秩序,倡导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以公正高效的裁判定分止争,规范市场秩序。一是依法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和国际资本的融入,金融机构债权清收步入了高峰期。在金融案件审理中,注意树立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并重的意识,规范不良债权处置,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审理理财、融资案件,制裁违约侵权行为,保护投资者公平、公正地享有经济增长成果。二是坚持诚信和公平原则,鼓励正常交易。合同类纠纷占到全部商事案件的95%,审理中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不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维护交易的稳定。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买卖合同当事人规避交易风险、主动违约情况增多,市高级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当事人借口金融危机逃废债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三是平等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公司类案件主体多、诉因多、法律关系复杂,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加强公司类案件审判管理,尊重公司自治行为,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三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7581件。
应对社会司法需求,及时提供司法指引。一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给商事审判带来的挑战。市高级法院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审判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制定了《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规范》,明确了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类案件,公司解散、清算案件,企业非法撤资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原则,慎重适用强制措施,注重帮扶危困企业,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疏导”和“保障”功能。二是及时明确裁判思路、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处理阶段性多发案件。近几年,全市法院受理了大量汽车消费贷款纠纷、委托理财纠纷、房屋贷款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具有阶段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利益主体对抗激烈的特点,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信贷市场的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正确的司法指引,及时审结此类案件3067件。
规范市场主体依法平稳退市,促进北京产业结构调整。受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和金融危机的影响,破产案件明显增多。2008年受理102件,比2007年增长92.5%,今年前8个月,受理85件,同比增长41%,其中包括8家金融机构、6家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全市法院把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严把法律、政策关,重点关注破产管理人指定、资产处置、财产分配等环节,依法推进破产程序。严格把握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保障破产程序与行政撤销、关闭、整顿程序的有效衔接。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运用股权和资产置换,运用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企业的生存。例如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债总额6.2亿元,如果破产,清偿率仅为2.76%。法院经过106天细致的工作,使重整计划顺利通过。企业现已恢复生产,2000多人获得了新的就业机会,600多位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企业的优质资产得以盘活,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
审理好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为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三年来,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504件,涉及3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案件类型新颖多样,包括外资机构收购不良债权引发的纠纷、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的合作经营纠纷、外商投资企业突然撤资引发的纠纷、仲裁的司法审查等。全市法院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公开透明原则,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公正、妥善审理案件,为北京对外开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全市法院商事审判以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为工作目标,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采取便民利民措施,让当事人感受公正。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面实行诉讼引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让当事人明白诉讼流程、诉讼权利和义务。注重在裁判文书中逐一分析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阐明裁判的依据,努力做到明法释理,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有的法院还设立了“法庭便民日”,专门为企业、人民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在涉农案件中,全市法院结合区域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政策。注意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别,用农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诉讼和举证指导,适当行使释明权。对因转租、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积极促成多部门参与的涉农纠纷协调处理机制。远郊区县法院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实行巡回审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三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568件。
注重审判效率,保障诉讼快捷。积极探索简易商事案件的速裁机制,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使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得以快速审结。加强类案管理,对同一类案件的审查要点、审理规则进行总结,对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调研和指导。推行审判事务分类管理,将送达、保全等事务类工作交由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加强审限管理,充分发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审限监控作用,对临近审限的案件予以警示,对超审限案件进行通报。三年来,商事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6%。
加强审判与执行工作衔接,努力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程序中注意强化审判人员的执行意识,不仅通过依法裁判确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充分关注判决确定的义务能否得到实际履行。建立全市法院审判信息与执行信息共享制度。加大诉讼财产保全的力度,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在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通过及时控制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创造条件,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年来,全市法院把商事审判与“平安奥运”、“平安北京”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调解工作,维护和谐的交易关系。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推进调解工作的专业化、类型化和多样化。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当庭履行率。在一起标的金额9亿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经法院多次调解,并邀请有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加入调解协议,直接调解执结了此案。对于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及时判决,避免久调不决。加强调解调研工作,不断总结调解经验,推广“息诉多、效果好”的调解模式。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鼓励、引导和支持当事人选择社会力量调解商事纠纷。有的法院与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创设了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特邀调解员参与的案件调解率达到86.3%,无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赢得了广泛认可和好评。多家法院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共同推出了“联合调解机制”。三年来,全市法院商事案件调撤结案87930件,调撤率达到57%。
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矛盾。许多商事案件涉及众多当事人,例如群体性养殖案件涉及养殖户人数众多,柜台租赁案件涉及商户人数众多,超市拖欠货款案件涉及供货商人数众多,破产案件涉及债权人、职工人数众多。各级法院在引导当事人推选代表参加诉讼的同时,注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疏导情绪,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维护权利。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把握好审判进程,多方沟通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注重现场勘查,主动、全面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努力以人民群众能理解、能接受的方式处理案件。注意完善集中诉讼和大要案报告制度,通过对案件的跟踪、分析,对潜在的矛盾纠纷做出及时合理的预判,全市法院建立了群体性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延伸审判职能。市高级法院每年组织司法建议评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对司法建议的质量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工作的研究,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相关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为调整相关政策、弥补法律漏洞、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防范经营风险提供意见、建议。例如商务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高度重视法院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中有关问题的司法建议,并制定文件,规范全国特许经营活动;有的法院通过司法建议,使该区、县政府及时完善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规定;有的法院还建立了“诉讼后法官建议制度”。
四、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廉洁公正司法
全市法院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努力培养一支合格的商事审判队伍。
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了20多场“以案析理”报告会。教育审判人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不忘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规范办案从小事做起,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认真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建立了廉政信用评价系统,各商事审判庭设立了廉政监察员,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三年来,商事审判系统涌现出“全国优秀法官”郭利军、“全国优秀女法官”安辉、“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先进个人”赵晨、韩志忠等一批先进典型。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一是定期组织全市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业务学习,对前瞻性问题与业内专家深入交流,如组织“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战略与前景”研讨,及时更新知识。二是每年组织2-3次业务培训,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物权法等内容。业务培训从实践需求和司法要求出发,通过调研发现问题,通过案例讲解问题,制定规范解答问题。三是办好《北京商事审判》、《庭长参阅》和商事审判内网,突出业务指导的及时性、实效性和调查研究的互动性。四是加强与法学界、行业组织的业务交流,如与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共同组织“金融危机后的制度思考——金融创新、监管与社会责任”法律论坛,与北京大学共同完成“十一五”社科规划项目“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课题,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拓宽商事审判人员的视野,提高理论水平和责任意识。
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市高级法院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建立商事案件典型案例库,为审判提供参考,已收集典型案例120多件;每年组织案件质量评查;高、中院对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定期调研,及时反馈意见、规范裁量标准;三级法院对案件审理程序中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总结,制定了《商事审判办案规则》和《商事审判书记员工作细则》。为提高裁判文书水平,统一执行市高级法院印发的商事案件一、二审判决书制作样式;每年进行优秀商事裁判文书评比,有多人次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组织的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中获奖,现已编成《商事判例文书专家点评》一书;从2008年10月起,每月对全市法院裁判文书进行评查,在内部网站上公布发现的问题。三年来,89.4%的商事案件在一审阶段得到化解。
五、认真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对法院改进工作、提高审判质量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全市法院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
落实市人大各项决议,积极接受监督。一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法院特邀监督员的建议和来信,做到件件有答复,并把重点放在按照建议改进工作上。三年来,市高级法院就商事审判工作答复市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的建议、来信36件。二是认真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评议。全市法院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的同时,具体工作有计划、有落实,组织接待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按照要求汇报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北京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认真执行市高级法院关于贯彻落实该决议的意见,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监督商事审判活动,促进商事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2008年10月起,全面开展商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除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隐私等情况,以及以撤诉、调解方式结案的,生效商事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截止今年8月份,上网裁判文书10200件。为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庭审,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工作,与“法治中国传媒”合作,对一些典型商事案件进行了庭审直播。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尊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评议意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
近年来,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和帮助分不开的。但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与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商事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引起全市法院的高度重视。
(一)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社会敏感性案件不断进入商事审判领域。利益主体多元化,当事人的诉求也呈现多样性,但法官队伍人员的结构相对年轻,应对、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
(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不断提高,商事案件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法律赋予了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法官更加严格地规范司法行为,保持廉洁自律。与这种要求相比,少数审判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牢固,工作责任心不强,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三)北京商事审判法官人均结案居全国之首;商事案件程序比较严格,一些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较长。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压力,商事审判管理机制还不完全适应。必须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调整审判资源配置、完善业绩考核办法,通过科学管理、严格管理,提高商事审判工作水平。
下一阶段商事审判工作的设想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法院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做好应对金融危机的工作,能动司法。认真研究金融危机对北京经济的传导性影响和对司法的需求,积极发挥商事审判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一是继续围绕服务北京工作大局进行调研,发挥规范引导、预警防范和决策参考的功能。二是探索通过《北京商事审判》等媒介,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涉金融危机案件的审判动态,健全信息交流机制。三是积极引入专家资源,建立专家咨询辅助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新类型案件和金融审判前瞻性调研中的参考论证作用,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二)继续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商事案件,服务首都发展。正确把握各类商事案件的审判原则,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扩大专业性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范围。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企业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继续完善维护稳定的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首都的安全稳定。
(三)坚持司法为民,完善便民诉讼的各项措施。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出发,推动审判活动更加公开。从辖区群众的实际司法需求出发,及时更新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的内容,不同类型案件的告知内容既要有共性,还要有特性。从具体案件出发,从诉讼程序到实体判决,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增进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继续探索审判管理方式改革,在整合商事审判资源、发挥整体效能和业绩考核上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全市法院要加强审前程序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完善速裁机制、诉讼文书送达方式,促进审判效率提高。加强商事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重视调查研究能力的培养。倡导老法官对年轻法官进行传、帮、带,增强年轻法官应对、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五)继续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接受监督。始终保持廉洁自律、公正司法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人才兴院,抓好队伍建设。加强廉政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市高级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不断提高商事审判队伍的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按照监督评议意见,积极进行整改;继续完善内部审级监督,让内外监督形成合力,推进监督机制规范化、制度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全市法院将继续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努力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