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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09-08-2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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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 赵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城建环保办公室于2008年9月向主任会议提交了《关于修订〈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主任会议认为,我市1997年制定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地方性法规的作用,有必要重新制定本市道路运输条例。主任会议还对立法思路及主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城建环保办公室随即展开了相关工作。

  2008年12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分别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城建环保办公室注重发挥专家作用,以调研课题为依托,深入开展调研和协调工作。城建环保办公室针对《条例(草案)》中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召开了专家座谈会,走访了本市部分物流基地和货运场站,并对本市部分商业设施的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暗访。根据调研及各方面的意见,我们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对《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多次专题研究,并与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市发展改革、规划、公安交通等七个委办局反复进行了协调。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在协调过程中给予了积极配合。

  今年2月18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明确了新时期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方向、强化了城乡统筹、完善了道路运输服务规范、强化了安全管理、建立了市场退出机制、加强了政府的服务与监管职能。《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经常委会审议修改后颁布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草案)》所规范的道路旅客运输是指跨省市长途客运、郊区县客运和包车客运,沿用了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的适用范围。目前国务院正在起草的《公共电汽车客运条例》并没有将上述道路旅客运输纳入其中,相关法规体系及财政补贴政策也尚未进行调整。为了贯彻城乡统筹精神,防止出现立法盲区,《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郊区客运实行与城市公共交通“四统一”政策,即统一规划、统一线路、统一服务标准及统一票价,初步建立了全市统一协调的道路客运体系。另外,本市已于1997年出台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出租客运进行了专门规范。因此,目前《条例(草案)》道路旅客运输的适用范围具有阶段性特征。

  目前我市道路运输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亟待规范和解决:一是关于货运经营车辆适用范围问题;二是城市中心区货物运输问题;三是城市中心区商业装卸和储存配套设施问题;四是货运场站问题等。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我市道路运输目前正处于由传统运输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化的关键时期,制定本市道路运输条例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保障城市运行、促进道路运输和全市物流业发展的高度,准确把握严重制约本市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对策,并给予必要的法制保障。

  城建环保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货运经营车辆适用范围问题

  目前,本市获得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车辆11.8万辆,其中属于专业运输公司的货运经营车辆3.4万辆,个体经营的货运经营车辆3万辆,其他货运经营车辆5.4万辆。另外本市还有约5万货运车辆的经营与非经营性尚不明确。为了进一步强化对经营性货运车辆的规范和管理,有必要明确货运经营车辆的适用范围,表述为:“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者,包括在本市道路上从事专业性社会化货物运输的企业、从事本企业生产资料或产品销售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七十二条)

  二、关于城市中心区货物运输问题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交通拥堵节点,我市多年来一直执行城市中心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在此背景条件下,对城市中心区货物运输车辆实行限行措施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货运车辆标准低,运输成本高、运输效率低;运输资源配置缺乏科学性,以客代货、假通行证泛滥等违法现象严重;物流配送运输企业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低,第三方物流发展缓慢;政府管理手段单一、引导服务职能不到位。

  北京是我国特大消费型城市,城市中心区道路通行权属于有限公共资源,目前对货运车辆限行管理的单一模式已不适应现代国际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借鉴本市组建绿色车队的经验,采用明确货运车辆标准、强化节能减排、平衡供求关系、择优配置货运单位、强化部门合作以及实施有效监管等为一体的综合调控模式,从而提升城市中心区货物运输及城市物流的整体质量、效益和效率,实现安全、环保、便捷。

  据此,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是规定本市对城市中心区可以全天通行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择优配置、分步实施(《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三条)。二是规定本市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确定城市中心区可以全天通行的货运经营者和车辆,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四条)。三是规定市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市通行的货运车辆以及城市中心区可以全天通行的货运车辆的车型、外观、安全、环保等标准,确定城市中心区可以全天通行的货运经营者的标准,确定城市中心区可以全天通行的货运车辆数量(《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五条)。四是规定城市中心区可以全天通行的货运车辆,应当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七条)。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以客代货、假通行证泛滥、违法停车、未按规定时限运输、超限超载、车辆遗撒等违法现象,《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公路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罚措施,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避免重复设罚,并保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六十二条违反相关法规应当予以移交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作为《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理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关于城市中心区商业装卸和储存配套设施问题

  城市中心区商业设施多分布于繁华地带,交通流量大,易发交通拥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柜台成为了商业经营的主流模式。商业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谋求利润最大化,尽量不建、少建,不用、少用商业装卸和储存设施,导致物流配送停车难、卸货难,市政道路被停放的配送车辆挤占,成为交通拥堵的重要节点。其问题实质是商业业主将份内应承担的责任和成本推向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影响。考虑到存量商业装卸和储存设施改建情况极为复杂,难以操作,建议重点对增量商业装卸和储存配套设施进行规范。

  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三节中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八条:“城市中心区的大中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品装卸、短期存储条件,其商品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新、改、扩建大中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交通影响评价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四、关于货运场站问题

  货运场站既是长途货运的物流节点,又是城市配送的起点,具有仓储、保管、配载、装卸、理货等功能。货运场站是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保障城市运行,特别是中心城物流配送的重要基础设施。目前,我市货运场站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货运场站定性不明确;多头管理;专项规划缺失、现有相关规划布局不合理,内容缺失;建设工作滞后;多数场站设施简陋、功能单一;无法有效承担北京及京津冀区域货物集散、中转、流通加工等运输服务的重任;自发形成的违法场站导致土地供给上的管理缺失。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以疏导为主开展工作,是逐步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

  建议在第二章第四节中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三十二条,表述为:“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关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具有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自律等多项职能。充分发挥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作用,有利于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八条,明确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参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制定宣传等职责;建议在第二章第一节中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十五条,明确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建立专项评估制度,对会员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评估和考核结果报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六、其他方面的修改建议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在行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建议明确由市运输管理部门定期公布行业发展指导意见(《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七条第三款)。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建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管理,并增设罚则(《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为了规范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建议对货运代理备案规定予以细化,并对违法货运代理行为增设了罚则(《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议对其实行备案管理,明确行为规范,并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经营者增设罚则(《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安全管理,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建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的汽车喷烤漆房、举升机等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并增设罚则(《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为了避免重复设罚、限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我们还对国务院条例中关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测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

  此外,城建环保委员会在审议中还对《条例(草案)》中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修改建议稿已送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

  以上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