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12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有2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2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组成人员和代表认为,北京是全国第二大能源消费城市,也是全国唯一连续三年完成节能目标的省市,节能工作具有较好的基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节能法,推动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修订我市实施办法十分必要。修订草案的内容较为全面,符合实际,基本成熟。同时,对修订草案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区县、基层单位和专家的意见。2010年5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节能服务机构
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对节能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作了义务性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节能服务机构拥有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经验,在节能技术咨询、项目评估、向公众宣传节能知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增加促进节能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容。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与节能有关的政策和标准时,应当听取节能服务机构的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二、关于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其运作方式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合同能源管理可以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最近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为了在本市推行这项机制,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表述为:“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节能服务机构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本市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
“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三、关于太阳能利用
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扩大太阳能利用范围。财经委员会建议明确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安装太阳能采集利用系统。法制委员会认为,太阳能作为一种清洁、安全、可再生的绿色能源,在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中应用比例最高、发展潜力最大,但目前还处于发展推广阶段。为促进本市太阳能利用,市政府于2009年底转发了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根据上述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市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利用系统,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在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或者预留安装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市推广太阳能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普及和应用;开展示范项目,支持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与太阳能利用相结合。
“支持太阳能利用项目的补贴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有的委员提出,既有建筑改造是节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应当认真考虑各种建筑情况,在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使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财经委员会建议增加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规范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法制委员会认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是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惠民工程,不仅能节省能源,而且能够有效提高住房舒适度和生活质量,尤其对农村建筑实施的节能保温改造深受农民欢迎。为了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农民对住宅实施节能保温改造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
五、关于新建建筑安装用热计量等装置
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对安装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作了具体要求。财经委员会建议对未按规定进行安装的应当增加相应的管理措施。根据财经委员会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条修改为:“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六、关于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在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取技术措施,提高建筑物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水平,完善居住小区与医疗、教育、购物等要素的配套,减少污水、垃圾对外排放和交通流量,实现建筑物与周边环境的和谐。从新建建筑推行节能设计标准到推广绿色建筑,是建筑节能的深入和扩展。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有关绿色建筑的内容,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表述为:“本市推广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支持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支持既有民用建筑通过改造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关于政府采购
有的委员提出,对一些比较好的节能产品,政府应当鼓励推广并率先垂范,将其列入政府采购名单。根据委员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语言文字专家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举报浪费能源行为、节能标准、供热单位节能等方面的规定作了完善性修改,增加了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节能宣传周、景观照明等内容,还对修订草案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