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5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见。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