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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1-05-2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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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3月3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有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全面贯彻了新修改的选举法的内容,并结合我市选举工作的实际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即将开展的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5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依据选举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明确选举经费来源,将修正案草案第三条修改为:“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保证选举工作的需要。”(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

  二、为明确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来源,将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修改决定草案第七条)

  三、为保障选民在补选阶段的基本权利,将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应当重新核对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在投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由补选机构公布选民名单、投票选举日期和地点。”(修改决定草案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有的选举法已有明确规定,有的属于工作层面的问题,建议工作层面的问题通过选举工作相关指导意见解决。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