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小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5月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2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位列席人大代表,对地震信息统一发布、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提高城市综合应急能力等方面发表了审议意见。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针对草案的相关问题,听取了地震局、住建委、应急办、规划委等部门和有关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书面征求了法制建设顾问、有关部门和十六个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针对常委会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先后到朝阳区和顺义区进行实地调研。
2013年5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工作的能力、民众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等方面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此,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草案按照有几条、写几条的立法体例,仅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规定,不追求形式上的完整,既突出了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又使法规内容干净利落。草案具体内容符合上位法精神和本市实际,基本可行。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抗震设防工作目标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本市抗震设防工作目标,按照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进行抗震设防。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在政府职责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按照发生地震烈度为八度及其以下地震情况下,不死人、少伤人的目标,推动抗震设防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
二、关于地震预报意见的发布
草案第七条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地震宏观异常现象会商机制,对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共享、会商处理、统一发布的内容。有的委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地震信息的发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在对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进行会商之后,其结果不一定对公众发布。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务院制定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对地震信息的发布的各种情形,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据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水务、气象、国土等部门建立地震宏观异常现象会商机制,对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共享、会商处理。
”地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三、关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监督检查和管理维护。有的委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还存在着数量不多、分布不均、管理不善等问题,应当尽可能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统筹规划布局,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根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将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地震、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各级城乡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拓展绿地、公园、操场、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并做好周边疏散通道的日常维护。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认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向社会公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每2年组织一次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核定。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范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四、关于地震应急工作机制
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首都应急指挥和协调机制的内容。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有关应急机制的内容应当与《北京市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同时增加应急机制的总体要求方面的内容。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决策、指挥、预警、处置、响应、善后等各项工作机制。“(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应急联动机制,统筹应急资源,保障地震应急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加强统一指挥和协调联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五、关于地震风险评估
在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加强地震风险评估工作,明确风险源、风险点,对于提高地震应急能力意义重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增加为做好地震风险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基础数据的义务规定。相关内容表述为:”市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风险评估。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本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与地震灾害有关的基础数据提供给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发生发展机理,活动断层和地震小区划情况,编制风险源和风险区划图,并向前述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地震应急风险防范任务要求。
”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将风险源、风险区划图和地震应急风险防范任务要求报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六、关于地震应急志愿者
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对于震后应急抢险救灾和最大限度地减轻震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建议专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做出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鼓励志愿者组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承担地震应急科普宣传、信息报告工作,接受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善后的知识培训和演练。市和区、县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对志愿者队伍予以指导。”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七、关于地震应急和救灾资金、物资
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引导市民储备必要的应急和救护物资。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政府自身应该储备必要的应急和救护物资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地震应急和救灾资金、物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和救护物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市民储备必要的应急和救护物资,提高市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八、关于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当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行政责任追究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完善性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