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重要发布 > 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0-11-1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10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后,书面征求了16个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国家安监总局法规司、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法律专家、安全生产领域专家、部分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10月29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依照《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出,北京作为首都,安全生产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基本平稳并趋于好转。近年来,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变化,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领域,由化工、制造业等传统行业向城市建设和维护等领域转移,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大型综合楼宇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待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权利需要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还亟待完善等。本市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依然存在。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时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十分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修订思路及主要内容提出的要求,从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出发,注重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吸纳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工作中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细化补充了从业人员权力和义务,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相关规定,创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条例(修订草案)》的内容较为全面,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以下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科技保障安全生产的规定

  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保障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加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更需要科学技术强有力的支撑。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挥我市科技优势,坚持科技兴安战略,重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对提高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推动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科技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后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本市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

  二、关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增加对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具体表述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关于约定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相对原则,实践中不易操作,也容易相互推诿责任,发生纠纷。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不同工作岗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专业技能需求不同,安全培训具体职责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建议增加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双方培训具体职责和内容的相关规定,作为本条第二款,具体表述为:“劳务派遣单位与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双方具体培训职责和内容。”

  四、关于完善安全评价制度的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我市逐步推行安全预评价制度作了规定。安全预评价是安全评价制度的一部分,主要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展。为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保障安全生产法关于“三同时”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根据北京的实际情况,逐步在工业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建议将本条第三款“安全预评价制度”修改为“安全评价制度”,具体表述为:“本市逐步在工业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项目等领域推行安全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关于加强悬吊作业、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随着我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和维护等领域逐渐成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悬吊作业、挖掘作业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有必要将其列为危险作业,加强管理。同时现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也需要增加双方签字确认等相关规定,便于落实和监管。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进行修改,具体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悬吊作业、挖掘作业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其中第三项修改为:“就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增加第五项,表述为:“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表述一致,为了进一步补充、细化相关内容,增加可操作性,建议不再重复安全生产法这一规定,增加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相关规定。同时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经营活动往往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由于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相关危险物品销售给不具备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建议对本条进行修改。具体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买卖国家有交易限制的危险物品,应当查验对方资质条件。”

  七、关于加强综合楼宇安全管理的规定

  北京作为特大型都市,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数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个建筑内的大型综合楼宇安全管理问题凸显。同一建筑内生产经营单位多、单位类型不同、人员密集、安全生产责任不清、管理难度大,加大了发生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有必要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关于综合楼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本条后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的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定负责建筑物内公共区域、安全设施管理的单位。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妨碍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关于增加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的规定

  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反映,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还存在职责交叉、重复执法等问题,给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负担。为规范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中增加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的相关规定,具体表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联合检查。需要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相互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九、关于将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除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外,还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录纳入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增强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力,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自觉性。建议《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增加相关内容,具体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并将有关情况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十、关于设置救生舱等紧急避险救生设施的规定

  国内外实践表明,在高危作业场所设置救生舱等紧急避险救生设施,紧急情况下能够为从业人员提供最后一道生命保障,对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近期,国家安监总局也对加快强制推行井下救生舱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提出了要求。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具体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作业区域设置救生舱等紧急避险救生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此外,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提出了修改建议。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