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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6-09-28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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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0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 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托,就制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本次会议作如下说明:

  一、工作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2021年6月,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明确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定位、职能范围和工作要求,为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履职、全面履职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遵循。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2021年12月,市委结合首都法治建设实际出台专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市委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五年来,全市各执法司法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首都功能定位,强化部门协同联动,配合检察机关统筹推进各项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立足法定职责,依法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依托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实践,不断健全检察履职融入超大城市治理的工作路径,推动各类法律监督有机贯通、协同发力,逐步构建适配首都超大城市治理的法律监督工作模式。

  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决定》纳入2026年工作要点,旨在细化落实中央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总结固化本市五年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践成果,健全履职运行与配套保障体系,推动首都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更好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和超大城市治理。

  二、起草思路与过程

  立足首都法治建设现实需要,出台该《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部署安排,监察和司法办公室与市检察院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集中开展《决定》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分别听取市委政法委、市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组织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司法代表小组代表调研了解本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情况。8月下旬,正式征求市政府的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定(草案)》。9月1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草案)》。

  《决定》起草工作始终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法律监督工作的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贯穿决定起草全过程,确保始终沿着正确轨道推进。二是坚持首善标准。紧扣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立足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金融、网络、涉外等检察职能作用,健全完善与新时代首都发展需求相适配的检察履职体系。三是坚持系统思维。完善“四大检察”履职规范的同时,从健全监督方式、数智技术赋能、队伍建设、履职保障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四是坚持支持与监督并重。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兼顾监督与配合、制约与协同,明确检察机关监督主责,细化法院、公安、司法行政、行政执法等单位的配合义务。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二十条,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分别从总体要求、履职规范、保障措施、各相关主体协同推进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定位

  一是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守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服务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围绕首都安全稳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民生司法保障、社会法治意识培育开展履职,确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服务中心大局的工作定位。

  (二)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夯实重点领域检察保障

  一是对“四大检察”履职作出规范,明晰各领域监督重点、履职边界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依法有序开展,同时将检察侦查单独成条,保障“四大检察”依法履职。二是围绕首都功能定位,积极实践涵盖知识产权保护、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网络生态治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涉外法治等重点领域法律监督工作,健全完善与之相适配的检察履职体系。

  (三)细化保障措施和工作方式

  一是健全法律监督运行机制,落实实质性监督要求,建立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体系化履职工作模式,运用审查、调查、侦查融合方式,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流程,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二是规范适用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明确被监督单位书面回复办理结果的工作要求,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抄报工作机制。三是推进数智技术赋能检察工作,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应用,提升监督质效。四是强化检察队伍与组织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管理,健全检察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规范检务公开、检察听证等工作,规定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

  一是强调各部门协同配合义务,健全检察机关与监察、法院、公安、司法行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整改反馈等方面的衔接机制,打通执法司法监督堵点,形成监督工作合力。二是明确政府部门保障责任,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经费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的保障力度。三是完善人大监督支持机制,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支持检察工作,探索完善人大与检察机关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的协同监督机制。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