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0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熊菁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7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城建环保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共有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提出了意见。总的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固化提升了本市改革实践经验,在坚守首都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突出了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应用,为首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通过北京科技社团服务中心专门征求了北京测绘学会、北京地理学会的意见,并逐条认真研究、吸收采纳。
8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优化调整章节结构
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部分条款与其所在章节内容不够协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标《测绘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调整:将第三十九条关于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第四十二条地图管理的内容移至第四章资质资格和成果管理;将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安全管理措施的内容移至第六章安全保障,集中规定安全保密相关内容,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全过程安全管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二、关于明确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要求
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仅对实行招投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问题作出规定,有必要对其他不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表述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不实行招投标的,承包单位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确需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三、关于完善众源采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众源数据采集过程中的个人隐私保护,要求参与主体严格遵守网络治理、数据管控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以众源方式更新自动驾驶地图、互联网地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依法确保数据采集和传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参与众源数据采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的约定采集相关数据,不得擅自留存、转移、提供或者对外传输。”(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等各方面的意见,删除了一些部门之间具体工作层面的规定,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