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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6-08-0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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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 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代表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作了说明,有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代表提出了审议意见。总的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代表法,总结了近年来本市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内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具体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将修订草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围绕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实地调研等。

  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完善有关代表议案工作的规定

  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为提高代表议案工作质量,应当进一步明确对代表提出议案的要求和对议案的处理程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一款列举代表可以提出议案的事项。二是修改第二款,表述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法规案的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三是修改第三款,表述为“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四是增加第五款,表述为:“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根据议案集中反映的问题的性质、内容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或者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报告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二、完善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规定

  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修订草案应当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形式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在第二十三条增加第四款,表述为“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开展视察、调研,应邀列席或者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有关会议,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三、完善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联系的规定

  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为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应当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关于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将常务委员会加强与代表联系的规定单独设置,表述为“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

  二是在第四十五条增加第三款,表述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如实汇报情况和提供材料。”(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梳理了条款间的逻辑层次关系,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优化条文表述。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