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晓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了说明,共有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代表提出了审议意见。总的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国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总结固化了本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内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具体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将修订草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赴昌平区开展实地调研,邀请部分居民委员会成员座谈交流,重点围绕换届选举、基层减负、议事协商、居务监督委员会等内容开展调查研究。
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完善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应当及时固化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充分体现居民委员会选举核心制度与程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新增一条,明确召开选举大会的有关程序规定,表述为:“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并分设投票站。确有必要的,可以设置流动票箱。
“选举大会应当当场公布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承担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因故不能到场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委托情况应当提前公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二是补充选举有效的情形,将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选举居民委员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的,有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有户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三是完善另行选举的内容,将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三款)
二、关于完善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罢免制度不仅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工具,也是提升社区治理效能的制度保障,建议细化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罢免要求和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二是规定“必要时,街道办事处可以督促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三、关于完善基层治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的有关方面提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载体,在联系群众方面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应当进一步增强基层自治活力。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进一步强调议事协商活动的参与主体和责任要求,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协商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主体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二是进一步回应困扰基层实际工作的问题,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社区工作事项指导目录。目录以外的事项,不得派交居民委员会承担。”(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梳理条款间的逻辑层次关系,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优化条文表述。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